关于对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2]361Z028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对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2]361Z028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对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以 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收悉。对问询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亚机械公司”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 明如下(除特别注明外,以下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问题 1:年报显示,公司本期新增投资性房地产 1.20 亿元,由在建工程转入。 空气压缩机扩产项目土建工程(以下简称“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增加 0.38 亿 元,减少 1.20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工程进度为 84.92%,资金来源为募股资金。 (1)请补充说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转入时间、 涉及金额、转入原因、主要用途等,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 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2)请补充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概况、投资明细、 实施计划、预计完工时间、后续安排等。 (3)请核实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是否为 IPO 募投项目,如是,说明该项目 目前进展与招股说明书所称项目实施计划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原因及合理 性,公司是否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请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减少的原因,是否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如 是,说明原因及必要性,公司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1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建工程具体情况 1 请补充说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转入时间、涉及 金额、转入原因、主要用途等,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投 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回复: 一、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建工程系公司自建、2021 年末尚未完成最终验收 的“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厂房(以下简称“通福路 厂房”),该在建工程为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土建工程。 该在建工程于 2021 年 12 月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科目,账面 金额为 11,998.21 万元,转入原因为公司 2021 年 12 月与承租方签订租赁意向书, 主要用途改变为用于出租,因此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此举将充分提高资 产使用效率,最大化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企业很可能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 入或增值收益;(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21 年 12 月, 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意向书,且通福路厂房已完工成本够可靠计量。因此,公 司将“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 认条件。 问题 1.2 空压机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概况、投资明细、实施计 划、预计完工时间、后续安排等。 回复: 1、“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概况 “空压机土建工程”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 土建工程部分,项目实施地址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 2 地块”。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具体投资情 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 总预算金额(万元) (万元) (万元) 土建工程 14,129.52 13,368.96 12,668.66 设备及其他 15,884.02 11,038.02 9,295.66 合计 30,013.54 24,406.98 21,964.32 2、“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 2018 年 10 月,公司取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 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 23,702.72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 用地,出让期限为:工业 50 年。宗地最终成交价 700.7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 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购置该块土地。 2019 年 7 月,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开工建设,并自筹资金进行建设。 2019 年 9 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实施地点为公 司取得的上述宗地。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2021 年 6 月,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完成主体工程并启动验收。 2021 年 8 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披露《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5),使用募集资金对 2019 年 9 月董事会审议后发生的空压机土建工程前 期自筹资金投入予以置换,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 11,472.00 万元。空压机土建 工程前期投入 11,591.89 万元,公司未置换 2019 年 9 月董事会审议前发生的以自 有资金购买土地和土建工程支出。 2021 年 12 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及投资金额调整的议案》,对“年产 3 万台空 压机扩产项目”募投项目的地点、方式和投资金额进行了变更。 3 2021 年 12 月,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对外招租(询价对象超过 10 家),并 考虑认证资质、商务可靠性、租金价格三个维度综合确定承租方厦门中圳东鑫投 资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前三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 25.50 元、 以后每三年递增 10%。厦门中圳东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如下: 项目 具体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中圳东鑫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通福路 588 号之一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21-12-1 股东结构 胡凌华持股 80%、檀格兵 20% 厦门中圳东鑫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凌华自 2009 年起从事工业园 实际控制人情 租赁管理服务,目前在广东深圳、东莞和厦门等地管理工业园租赁面积 况 近 300 万平方米,拥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 主营业务 工业园租赁管理服务 胡凌华、檀格兵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 关联关系 关系 上述租金通过公开询价比价方式确定;经查询 58 同城、安居客等房产信息 网,部分周边同类房产出租价格如下表: 租金(元/平方米 序号 所属区域 地址 面积(平方米) /月) 1 同安工业集中区 30,000.00 29.25 2 同安区环东 同安轻工食品园区 20,000.00 20.00 3 海域 同安美溪道湖里工业园区 15,000.00 15.00 4 同安思明园区 10,000.00 25.00 租金平均价 23.37 信息来源网址:https://xm.sydc.anjuke.com/、https://xm.58.com/ 公司厂房出租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 25.50 元,与周边同类房产出租价格不存 在重大差异,租金价格公允。 2022 年 1 月,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完成最终验收。 2022 年 2 月,公司与承租方厦门中圳东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对外出租通福路厂房,租赁期为 12 年,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34 年 1 月 31 日, 租金收入为前三年每平方米每月 25.50 元,含税租金为 178.92 万元/月,此后每三 年递增 10%。该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仍归属于“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 对外出租属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方式变更后的增量收益,有助于提高资产 使用效率,最大化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 3、“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投资明细及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实际投资明细如下: 项目投资明细 投入金额(不含税,万元) 工程建筑支出 11,717.52 工程设计费 100.33 工程监理费 74.57 工程测量费 55.62 工程审查费 22.76 工程资料编制费 16.77 其他零星支出 10.64 合计 11,998.21 问题 1.3 空压机土建工程为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请核实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是否为 IPO 募投项目,如是,说明该项目目前进 展与招股说明书所称项目实施计划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公 司是否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空压机土建工程是否为 IPO 募投项目,如是,说明该项目目前进展与招 股说明书所称项目实施计划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空压机土建工程是 IPO 募投项目,属于“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土 建工程部分。 招股说明书所称项目实施计划为:项目于 2019 年 7 月开始建设,预计于 2021 年 6 月底完成;受疫情影响年后复工时间推迟,导致完工进度略晚于计划工 期,预计结转固定资产时间为 2021 年。 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展为:2019 年 7 月该项目开工后按实施计划正常推进,于 2021 年 6 月完成主体工程并启动验收,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与招股书所称项目 实施计划一致。受厦门市同安区疫情、相关部门审核进度等因素影响,该项目于 2022 年 1 月完成最终竣工验收。 5 综上,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与招股书所称项目实施计划一致。 二、公司是否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一)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 投资金额,具体如下:公司将“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厦 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 柯街 611 号”,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实施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实施,项目投资金 额 相 应 由 39,717.04 万 元 调 整 为 30,013.54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金 额 仍 维 持 24,406.98 万元不变。 就上述调整,公司履行了股东大会等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 整已经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于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变更及投资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8)。 (二)募投项目设计在新厂区实施的原因 随着公司持续发展,客户订单数量较多,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 611 号的厂区(以下简称“西柯厂区”)的产能已接近饱和。2017 至 2020 年,西柯 厂区的产能利用率如下: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产能(分钟) 5,140,800.00 4,651,200.00 4,555,200.00 4,161,600.00 产量耗时(分 6,301,485.00 4,753,598.00 5,216,090.00 4,821,918.00 钟) 产能利用率 122.58% 102.20% 114.51% 115.87% 2017 年,未取得通福路厂房地块前,公司的产能利用率较高,整体处于饱和 状态。基于当时的厂区布局、产线布局等实际情况,公司认为西柯厂区空间有限, 无法容纳大规模扩产产线,公司需提前规划扩充产能。 6 公司于 2018 年取得“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 土地面积超 35 亩,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公司扩产产线的需求。 (三)募投项目变更回老厂区实施的原因 公司将“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 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 611 号”原因 如下: 1、实行精益化生产,提升空间利用率 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底,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先后开展了三期精益生产项 目,逐渐腾出了生产和存储空间,具体如下: (1)精益生产项目第一期(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主要内容 调整公司产线,优化空间布局。公司对多条样板线进行改革,通过导入“一 字流”的理念,按照删除、合并、重组和简化四个步骤,消除产线定位混乱、生 产进度不合理、半成品过多造成占用空间过多等问题,明确各产线的生产目标, 制定产线流程管理方案,规避物流交叉,缩短生产周期、减少物流距离和降低在 产品库存,公司的产线布局得到了很大程度优化,厂区空间利用率大幅提升。 (2)精益生产项目第二期(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主要内容 引进自动化生产线,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在整机组装车间和涂装车间等生产 车间,引进工业机器人手臂、输送带等生产设备,实现多条产线自动化,生产效 率大幅提高,生产周期加快;同时整机组装等环节原先需占用大量场地的情况得 到进一步优化,为公司存放加工设备和成品仓储腾出更多场地空间。 (3)精益生产项目第三期(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主要内容 运用仓储新技术,建立仓储配送中心,实现仓储精益化管理。公司在精益生 产项目第三期,采用平衡梳理、零搬运和生产线族群管理等方式,从仓储、工艺、 设备能力等角度出发重新进行整体布局。多举措推进,比如在组装生产线旁建立 线边仓,由仓储配送中心每日直接配送零部件等原材料给组装生产线,大幅减少 零件仓储空间;引进自动仓储系统,将原本堆积在地面的在产品和原材料移动至 高处存放,加大车间高空空间利用率。 7 2021 年 7 月公司上市时,第三期精益生产项目正在执行中,公司尚无法准确 判断能否腾出足够放置扩产项目产线的空间。 2021 年 12 月公司第三期精益生产项目完成,通过实行三期精益生产项目, 公司产线、仓库布局、生产管理等方面均得到较大程度的优化,释放出了放置 “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产线的空间。 2、集中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实施地点由通福路厂区调整回现有西柯厂区, 可以减少两厂区两套管理系统的浪费,有助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有效 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规模效益,有助于提升募投项目效益。 3、获取募投项目的增量收益 2022 年 2 月,公司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将通福路厂房对外出租。该项目 投资及经济效益仍归属于“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对外出租属于公司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方式变更后的增量收益,有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综上,公司将扩产项目实施地点由新厂区(通福路厂区)变更为老厂区(西 柯厂区),将通福路厂房出租有助于提高募投项目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切身 利益。 问题 1.4 空压机土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因 请说明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减少的原因,是否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如是,说 明原因及必要性,公司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回复: 一、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减少的原因,是否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如是,说明 原因及必要性 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减少原因:空压机土建工程本期减少 11,998.21 万元, 系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所致。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原因: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意向书,该 在建工程用途改变为出租,公司将在建工程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 8 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符合投资性房 地产的确认条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更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情况。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必要性:一是随着精益生产计划的推进,公司产线、仓库 布局、生产管理等已得到较大程度的优化,现有“西柯厂区”具备容纳“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空间;二是将“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安置在现 有“西柯厂区”,便于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规模效益,有助于提升募 投项目效益;三是公司将通福路厂房对外出租将充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 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未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 “年产 3 万台空压机扩产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与官 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募投项目投资购置的土地为工业用地,所涉及的新建 厂房为公司产品生产、研发而建造,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特 点,具有明确的用途,不涉及房地产投资,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进行房地产 投资的情形。 问题 1.5 请年审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回复: 一、年审机构的核查过程 1、向管理层询问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整体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完工进度、 竣工验收和未来使用计划等情况;了解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原 因,分析其合理性;了解是否与 IPO 募投项目相关,是否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 形; 9 2、获取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投资明细,检查在建工程合同、付款凭证、银 行回单、发票、工程进度监理报告、付款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判断在建工程账务 处理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相关流程审批是否规范; 3、向工程承包方函证,函证内容包括应付工程款年末余额、工程款本年支 付金额、工程款累计支付金额、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确认与工程承包 方往来挂账是否准确; 4、现场查看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了解项目验收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析判 断是否能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条件; 5、检查租赁意向书、厂房租赁协议和租金收取的相关附件,并向承租方函 证,确认公司与承租方往来余额是否准确; 6、查询承租方工商信息并现场询问承租方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与公司及 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向承租方函证确认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 联关系,回函信息中未发现承租方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7、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准则,复核分析 企业将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8、检查募投项目资金专户流水使用情况,确认资金使用是否与空压机土建 工程项目相关,关注募集资金是否被违规使用。 二、年审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1 年 12 月将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由“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 地产——在建工程”符合投资性房产的确认条件; 2、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主体完工时间与招股书所称项目实施 计划一致; 3、承租方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出租通福路厂房租 金价格公允; 10 4、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属于 IPO 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年产 3 万台空压机 扩产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投资金额具有商业合理性,该变更事项已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空压机土建工程项目由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合理性、必 要性,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93 亿元,同比上升 14.87%,其中经 销收入 8.80 亿元,占比 98.50%;净利润 1.81 亿元,同比上升 24.77%;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 1.78 亿元,同比下降 12.92%。 (1)请补充说明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行 业特征。 (2)请补充说明经销商模式下的销售毛利率,是否与直接销售模式下的毛 利率存在差异;经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是否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如是, 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前五大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包括经销商名称、销售 内容、金额、回款情况、是否为买断式销售、期后退货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 收入的情况;前五大经销商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存在 关联关系等,与 2020 年主要经销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请补充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的 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机构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公司经销收入的真实 性、准确性所实施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 额占比等)及核查结论。 问题 2.1 采用经销商模式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回复: 一、采取经销为主的原因和必要性 11 公司主要从事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鼓风机及压缩空气后部处理设备等机械 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采用经销模式开展业务。公司以 经销为主的原因和必要性如下: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单个用户采购量较少,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能 够有效降低销售成本,充分覆盖市场。公司产品主要用于为工业生产提供空气动 力,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具有单一终端用户采购量较少、终端用户群体数量众多 且区域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公司通过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能够覆盖更广泛的 客户群体,降低公司的销售成本。 公司产品属于机械设备,需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由经销商进行维修保养较为 经济。公司产品单次保养收费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金额总体偏小,由当地经 销商就近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成本较低。 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工业企业,需持续为生产活动提供空气动力,若产品发生 故障,要求及时维修,以免耽误生产。采用经销模式,能够快速响应用户的维修 需求,提升用户满意度。 二、采取经销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同行业公司的销售模式 如下: 公司名称 销售模式 开山股份(300257.SZ) 以经销模式为主 汉钟精机(002158.SZ) 空压机整机业务以经销为主 鲍斯股份(300441.SZ) 空压机整机业务以经销为主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 以经销模式为主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 螺杆机和离心鼓风机以经销为主 同行业公司开山股份、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以螺杆压缩机整机 为主,多为通用型产品,应用领域广泛,用户数量众多,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螺杆机和离心鼓风机的产品也以经销为主;汉钟精机 和鲍斯股份的产品主要为螺杆主机,主要客户为螺杆机整机装配厂,客户类型较 12 为单一,客户数量较少,销售以直销方式为主,但其空压机整机业务也以经销模 式为主。 因此,同行业公司的空压机整机业务以经销模式为主,公司的销售模式符合 行业惯例。 问题 2.2 经销商占比与毛利率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经销商模式下的销售毛利率,是否与直接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存 在差异;经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是否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如是,请说 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2021 年度经销模式与直销模式毛利率对比 销售模式 毛利率 经销 32.87% 直销 51.42% 2021 年度,公司直销毛利率高于经销毛利率,主要原因系:(1)经销模式 下,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年度销售合约中明确约定了返利激励条款,当经销商达 成年度销售合约规定的目标后,公司会给予其一定金额的返利,相应降低销售毛 利率。(2)直销模式下,销售给直销客户的产品,具有大机型、定制化产品占 比高的特征,该等产品的毛利率较高。 因此,直销毛利率与经销毛利率存在差异,符合公司销售模式的特征,具有 商业合理性。 二、经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同行业对比 项目 经销模式毛利率 经销收入占比 开山股份(300257.SZ) 未披露 未披露 汉钟精机(002158.SZ) 未披露 未披露 鲍斯股份(300441.SZ) 26.78% 26.13%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 未披露 83.18%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 28.30% 25.50% 13 东亚机械 32.87% 98.50% 注 1: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取自招股书 2021 年 1-6 月数据 注 2: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IPO 在审)取自招股书 2021 年 1-6 月 OBM(经销)数 据 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尚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开山股份、 汉钟精机经销模式毛利率与经销收入占比等相关数据。 公司查询同行业 IPO 企业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经销收入占比达到 83.18%,销售模式也以经销为主,跟公司的销售模式相似。 公司经销模式毛利率与经销收入占比均高于鲍斯股份、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系两者在经营策略、品牌定位、客户群体、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综上,本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经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性。 问题 2.3 前五大经销商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前五大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包括经销商名称、销售内容、 金额、回款情况、是否为买断式销售、期后退货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 情况;前五大经销商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 系等,与 2020 年主要经销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一、前五大经销商具体情况 1、2021 年前五大经销商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① 销售回款② 回款占收入 比③=②/① 1 客户一 捷豹系列产品 3,727.99 4,300.73 115.36% 2 客户二 捷豹系列产品 1,985.55 2,113.18 106.43% 3 客户三 捷豹系列产品 1,913.17 2,100.47 109.79% 4 客户四 气霸系列产品 1,887.74 2,129.07 112.78% 14 湖北鑫捷豹机械有限 5 捷豹系列产品 1,717.71 1,982.71 115.43% 公司 合计 11,232.16 12,626.16 112.41% 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经销商主体合并列示。 报告期内,前五大经销商销售收入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 12.57%,前五大经 销商回款均较好,销售回款与当期收入比均高于 100%(主要是销售回款金额是 含增值税金额)。 公司与经销商签署买断式经销合同,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产品 自行销售,货物由经销商验收后,商品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经销商需承担付款 义务。 2、2021 年前五大经销商期后退货情况 单位:万元 退货占收入比③ 序号 名称 当期销售收入① 期后退货金额② =②/① 1 客户一 3,727.99 1.12 0.03% 2 客户二 1,985.55 1.96 0.10% 3 客户三 1,913.17 0.00 0.00% 4 客户四 1,887.74 0.29 0.02% 5 湖北鑫捷豹机械有限公司 1,717.71 0.07 0.00% 合计 11,232.16 3.44 0.03% 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经销商主体合并列示 公司的退换货机制系经销商签收货物后,即承担按合约规定的付款责任,非 因质量问题不得退货。前五大经销商期后退货合计仅 3.44 万元,总体金额较小, 公司在收到退货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会计处理符合 会计准则要求。 二、前五大经销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前五大经销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与 2020 年主要经销商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15 2020 年度,公司的前十大经销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 1 客户一 2,926.53 例 3.76% 2 客户二 2,218.03 2.85% 3 客户三 1,776.82 2.28% 4 客户四 1,726.61 2.22% 5 客户五 1,602.62 2.06% 6 客户六 1,538.51 1.98% 7 客户七 1,525.27 1.96% 8 客户八 1,516.53 1.95% 9 客户九 1,366.36 1.76% 10 客户十 1,362.00 1.75% 合计 17,559.28 22.58% 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经销商主体合并列示 除湖北鑫捷豹机械有限公司外,2021 年度销售前五大经销商均为 2020 年销 售前十大经销商。湖北鑫捷豹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开始与公司合作,2019 年 为公司前十大经销商之一,2020 年由于疫情影响未进入前十大经销商,是公司稳 定的客户。 综上,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客户合作年限较长,经销商客户较为稳定,公司 2021 年的前五大经销商与 2020 年主要经销商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 2.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及 合理性。 回复: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89,323.42 万元,同比增长 14.87%;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7,835.45 万元,同比减少 12.92%。 16 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科目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变动金额 同比增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89,334.41 74,628.89 14,705.52 19.70% 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1,116.29 1,116.29 1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4,011.58 1,650.52 2,361.06 143.05% 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94,462.28 76,279.41 18,182.87 23.8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50,781.53 39,580.86 11,200.67 28.30% 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12,074.03 9,440.49 2,633.54 27.90% 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7,221.93 3,975.14 3,246.79 81.6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6,549.34 2,801.15 3,748.19 133.81% 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6,626.83 55,797.65 20,829.18 37.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7,835.45 20,481.76 -2,646.31 -12.92% 净额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14.87%,“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较上年增长 19.70%,二者变动趋势一致。 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主要是经 营活动现金流出增长较大,原因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较大,一方面是公司的销售规模增 长带动采购规模增长,另一方面是在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公司为锁定较低的 成本,提前采购部分原材料;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幅较大,主要系随着产能提升,公 司员工数量随之增加,并叠加部分人员工资调增,人工成本增加; 3、支付的各项税费增长较大,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增长,本期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等税费增长;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幅较大,主要系本期支付保证金、咨 询费等费用增加。 综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17 问题 2.5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年审机构的核查过程 1、对公司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务模式及 经销制度等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模式、 产品特征等信息,分析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分析公司本期整体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同时进一步按业务模式、销 售前十大经销商等维度对公司收入占比、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查阅同行 业可比公司信息,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情况进行比较分 析。 3、获取主要经销商销售合同,检查验收条款、信用额度、结算方式和销售 返利等合同条款,检查回款情况,确认公司收入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4、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检查销售收入,检查收入确认的支持性文件, 包括物流与客户签收回单、出口报关单、发票等,核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 则的规定。本期检查经销收入 7,587.56 万元,占本期经销收入 97,565.42 万元的占 比为 7.78%(说明:经销收入为未包含预提返利的收入)。 5、采用抽样的方法对主要经销商进行函证,确认本期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准 确 。 截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 函 证 经 销 收 入 73,698.56 万 元 , 占 本 期 经 销 收 入 97,565.42 万元的比重为 75.54%,回函确认金额 68,095.84 万元,占本期函证经销 收入比重为 92.40%(说明:经销收入为未包含预提返利的收入)。 6、查询主要经销商工商信息,确认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向经销商函 证确认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回函信息中未发现经销商与公司 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7、检查公司期后退货情况,了解期后退货原因;对收入确认执行截止测试,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运输单等支持性文件,确认收入是 否确认于正确的期间。 18 8、复核公司编制的现金流量明细表,检查现金流量项目分类是否准确,分 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的主要原因。 二、年审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 2、公司经销模式毛利率低于直销模式毛利率,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的经 销模式销售占比及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3、公司经销业务真实,收入确认金额准确、完整,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 情形;公司前五大经销商与 2020 年主要经销商对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销 商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 3.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负债余额为 1.87 亿元,其中预提销售返利 1.64 亿元。 (1)请补充说明公司向客户返利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具有普遍性与合 理性,并详细说明相关销售合同中的返利条款情况,返利金额与营业收入规模的 匹配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补充说明公司预提销售返利的具体依据,预提金额是否合理、充分,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3.1 返利符合行业特征的具体情况 请补充说明公司向客户返利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 并详细说明相关销售合同中的返利条款情况,返利金额与营业收入规模的匹配性,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回复: 一、返利符合行业特征 19 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未有返利政策的介绍,因此无法获取相关 信息;同时,公司查询同行业拟 IPO 企业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志高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返利政策描述如下: 公司名称 返利政策 公司与经销商约定返利政策,公司按经销商销售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 完成情况结合合同约定返利政策给予销售返利。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在 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返利条款。 审) 东亚机械 详见本题回复“二、销售合同返利条款情况” 综上,公司的返利政策符合行业特征,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 二、销售合同返利条款情况 公司的销售返利分为内销返利与外销返利,内销返利与外销返利仅在合同条 款方面略有差异,由于公司销售返利中的 99%以上均为内销返利,因此下文以内 销返利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经销模式下,为实现公司产品销售计划与品牌战略,激励经销商拓展市场、 扩大销售。公司在与经销商签订的年度销售合约中明确约定了销售返利激励条款,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如下所示: 相关参数 条款内容 经销商承诺完成的销售回款金额及其他目标事项。对未能达成销售 销售业绩 业绩目标的经销商,公司将同比例减少其享有的返利比例 明确约定经销商达成销售业绩对应各类产品可享有的返利比例;返 产品返利 利计提基础为该类产品的发货金额 返利结算与发放 返利结算后,从次年开始以抵扣货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报告期内计提的销售返利金额由公司汇总全年对各经销商的相关销售数据, 根据销售合约中确定的返利政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并与经销商确认后计 提。 三、销售返利与营业收入规模的匹配性 20 2020 年度-2021 年度,公司销售返利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①当期计提销售返利 9,575.46 7,365.34 ②当期尚未结算返利 6,853.41 2,112.26 ③销售返利余额=①+② 16,428.87 9,477.60 ④营业收入 89,323.42 77,763.66 ⑤计提返利占比=①/④ 10.72% 9.47% 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根据不同产品制定不同的返利比例,不同产品的返利比例 在 5%-20%之间,年底结算返利时,根据经销商实际完成的情况给予对应比例的 返利。 2020 年与 2021 年计提返利占比分别为 9.47%与 10.72%,两者有较小的波动, 波动的主要原因系各经销商完成销售目标的情况存在波动,以及不同年度产品销 售结构存在波动。因此,公司的返利变动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综上,公司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返利条款计提销售返利,销售返利金额获得 经销商确认,返利金额与营业收入规模合理匹配,不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 行为。 问题 3.2 预提销售返利依据和会计处理情况 请补充说明公司预提销售返利的具体依据,预提金额是否合理、充分,相关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预提销售返利依据 公司销售返利主要为内销返利,2021 年内销返利预提占当期销售返利预提比 例为 99.47%。内销返利计提的计算依据:根据经销商当期采购及回款数据,计算 各产品类型返利金额、大机型产品额外返利金额、售后维修补偿金额等返利相关 数据。 二、销售返利预提金额是否合理、充分 21 公司销售部区域销售经理每年末根据各经销商当年度实际销售回款金额及发 货量等信息,编制当年度销售返利结算单,经公司内部审批后交经销商核对确认。 因此,公司销售返利预提金额经公司与经销商对账确认,销售返利预提金额 合理充分。 三、预提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销售返利视为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 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以及客户可以以折扣价格购 买额外商品的权利这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原本购买的商品按交易价格在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客户额外商 品购买权计入合同负债同时冲减收入,即当年度原本购买的商品实际按分摊后的 价格在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 预提销售返利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收入 贷:合同负债-预提销售返利 问题 3.3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年审机构的核查过程 1、了解销售返利相关政策,包括销售返利的业务流程、内控制度、返利计 算过程、返利政策变化、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 2、复核公司销售返利计提的会计处理,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 关规定且会计处理是否一贯运用执行; 3、根据约定的销售返利政策和经销商销售回款信息,重新测算销售返利预 提金额,确认销售返利预提金额是否准确、完整; 4、与营业收入规模匹配,分析本期销售返利预提金额变动原因和合理性; 5、选取样本对销售返利余额、当期计提及支付金额实施函证程序。 22 二、年审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向客户返利符合行业特征、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返利金额与营业 收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公司预提销售返利的金额合理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此页为容诚专字[2022]361Z0287 号《关于对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之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22 年 4 月 30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