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8 证券简称:东亚机械 公告编号:2022-060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 求相适应,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 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 公 司 股份。 第 二 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 二 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 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 集 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 集 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第 二 十 六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 会 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 会 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 章 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 章 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 分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 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 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 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 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八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 第 二 十 九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 得 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 得 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 市 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类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 部 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后半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后半年内;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 东 ,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 内 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 司 董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 余 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 股 票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情形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的股票。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 带 责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 带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 第 四 十 一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四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 四 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第 四 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 的,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 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 审 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 审 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 保 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 保 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 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 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 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 提 供 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为。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 经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为。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 股 东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 经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 股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 股 东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 不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 席 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 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 为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 席 股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以上通过。 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 至 第 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 为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 会 审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议。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 至 第 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 会 审 议。 第 五 十 一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 得 低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 得 低 于10%。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 所 提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 地 中 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 五 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 五 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 司 提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 司 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 前 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 前 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 发 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 发 出 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 大 会 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 大 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 大 会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 大 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包括以 第 五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 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 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 委 托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 以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 决,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 应 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 的,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 于 现 场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 的,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 结 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下午3:00。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 于 现 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 结 束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确认,不得变更。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为普通 第 七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 出 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 出 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 出 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 出 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大会以 第 八 十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通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八 十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 第 八 十 一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 应 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 应 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 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 份 在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 决 权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 十 二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删除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 平 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 加 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 报 使下列职权: 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 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形式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 公 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 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 和 奖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 总 惩事项;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 副 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 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 当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第 一 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标 准 之 一 的,应 当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并及时披露: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10%以 上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10% 以 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 算 依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据;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 算 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据;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 和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 净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 和 资 产 的 1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 净 1,000万元; 资 产 的 1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1,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 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 应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一 百 一 十 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 第 一 百 一 十 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 会 审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 会 审 议批准: 议,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 则 适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 则 适 用前款规定: 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含关联自 然 人 与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含关联自 然 人 与 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 一 主 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 一 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 关 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 关 的 累计计算范围。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 在 董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 在 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三 十 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 第 一 百 三 十 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 管 理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 管 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一 百 三 十 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 管 理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 管 理 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 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一 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 一 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其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 他本章程规定的事宜。 理信息披露事务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宜。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一 百 四 十 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 全 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 益 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四 十 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 第 一 百 四 十 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 五 十 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 监 会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 会 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和 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 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 会 派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 一 百 八 十 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 通 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 过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 出 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 出 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 第 一 百 九 十 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 申 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 以 申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行清算。 进行清算。 第 二 百 〇 八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 第 二 百 〇 九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 根 据 股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东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 束 后 对 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 于 公 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 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 司章程(2022 年 10 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 人员,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备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情况为 准。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