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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2-10-2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
         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
                内容;
         (二) 公司半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
                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 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
                选;
         (二) 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 拟定成本收
                益预算方案, 分清轻重缓急, 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第六章的有关条
         款。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
         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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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 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 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
                  股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 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 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 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 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 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 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
                  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 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 实现股东财富
                  的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年度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由
           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交由董事会, 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
           对方案进行评审后由董事会会议审议, 监事应列席会议实施监督, 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年度资金筹措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涉及公司
           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来筹措资金的,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或非流动资金贷款, 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由董事会决
           定; 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 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提出方案, 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核批准, 如果
           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 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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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业务部提出方案或意向性合同, 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核批
           准, 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 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 或者
           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 应当
           追究当事人责任,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 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
           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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