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厦门东亚机械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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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 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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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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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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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 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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