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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10-2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
         方式, 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出席
         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选
         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投 票程序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
         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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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
           候选人。


第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      董 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
                  事。
           (二)   如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 投票。


第十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 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 按上述方式确
           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监事的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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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修改意见,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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