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1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
         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本



                                       2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
           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3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 公司也可通过专栏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
           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专栏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
           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座谈活动, 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
           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
           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4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
          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5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 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
           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
           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6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
           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三)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四章 投资说明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7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9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