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04-25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本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激发
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
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
一定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57.8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7,891.2 万股的 2%。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729.474 万股
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925%,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6.259%;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8.35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74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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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7 人,包括:
1、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本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本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本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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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
姓名 职务 国籍 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
股本比例
股) 比例
董事、总经
中国
韩文浩 理、董事会秘 17.87 2.358% 0.047%
台湾
书
张美俊 副总经理 中国 15.93 2.102% 0.042%
岳秀丽 财务总监 中国 12 1.583% 0.032%
中层管理人
中国
韩文欣 员、核心技术 8.03 1.060% 0.021%
台湾
(业务)人员
中层管理人
中国
韩文翰 员、核心技术 8.03 1.060% 0.021%
台湾
(业务)人员
核心技术(业 中国
李凌峰 3.3 0.435% 0.009%
务)人员 香港
核心技术(业
戴甜静 中国 3.1 0.409% 0.008%
务)人员
其他210名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
-- 661.214 87.252% 1.745%
人员和其他应当激励的
人员
首次授予小计 -- 729.474 96.259% 1.925%
预留 -- 28.35 3.741% 0.075%
合计 -- 757.824 100% 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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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韩文浩,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且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负责公司全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实施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对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外籍激励对象韩文翰(实际
控制人韩萤焕和罗秀英之子)担任主机研发组主管,李凌峰担任研发专员,韩文欣(实际控
制人韩萤焕和罗秀英之女)担任董事长助理,戴甜静(外籍激励对象韩文翰之配偶)担任财
务专员,属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前述人员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必
要性与合理性。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
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本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本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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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4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3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 3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
第一个归属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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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述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2)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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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1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5.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 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51 元/股的 50%,为 4.76 元/股;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0.01 元/股的 50%,为 5.01
元/股。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最终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 5.01 元/股。
(三) 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本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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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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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3年度相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0%,或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
首次授予的 2024年度相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 21%,或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6%。
2025年度相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33%,或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5%。
2024年度相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的 21%,或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6%。
限制性股票 2025年度相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33%,或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5%。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的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归属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归属系数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股票数量
×个人归属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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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其
中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从事空气压缩机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拟加大技术研发和业
务创新的力度,通过产业升级、产品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排名和市场竞争
力,从而保持公司的盈利增长势头,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这都要依靠管理
层和核心团队的努力来实现。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
现公司的既定战略提供保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目的,本激励计划选取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的实际
经营成果。
本激励计划中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在当前
的行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充分激发团队潜力,更好地完成公司经
营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
力争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最终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
相应的归属比例,从而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充分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能够
激发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本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本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本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本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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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本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本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4、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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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
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本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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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本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本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
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本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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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2023年4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0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81%、25.72%、27.09%(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 2.10%、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3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3-2026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
需要摊销的总
票数量(万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费用(万元)
股)
757.824 3,816.98 1,632.92 1,462.80 588.56 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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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等因素有关,上述对本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本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
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均有所影响。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同时有助于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鼓励团队抓住市场机遇、充分发
挥潜能、更有保障乃至于超额完成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最终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
和股东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本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本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2、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本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本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归属登记。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本公司董
事会批准,本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本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追偿。
6、本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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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本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本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7、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未按照激励计划约定的时间足额缴付限制性股
票出资的,视同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
8、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
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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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取消归属:
1)本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本公司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3)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本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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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本公司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事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本公司裁员、公司业务调整等而不在本公司担任相
关职务,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
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归属条件保持不变。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
票将仍然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
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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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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