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1-07-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A-3, 22A, 23A, 24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问题 1 客户集中问题 ......................................................................................... 6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4日出
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1年3月18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股
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
01054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落
实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
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
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东信
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
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关于《落实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1 客户集中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占比
分别为 33.94%、31.10%、33.22%,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与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的历史基础,
获取业务方式及持续性、稳定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回款情况,并与其他
客户销售比较情况。
同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回复:
一、发行人与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的历史基础
公司与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茂吉”)的合作具有一定
的历史基础,公司与南昌茂吉系在南昌产业园项目中建立的业务关系。该产业
园项目的最终用户为兆驰股份(股票代码:002429)、欧菲光(股票代码:002456)、
国电投等泛半导体行业客户,公司与最终用户之一欧菲光曾在 2015 年即有过业
务合作,由于认可公司的环保设备产品及制程污染防控处理技术,欧菲光在南
昌地区新建生产基地时向该项目的国有总包方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洪
宇建设”)、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建筑”)引荐了发行
人作为环保设备供应商。为便于项目管理、提高效率,总包方在南昌产业园项
目中引入了南昌茂吉等公司作为供应商管理方,主要负责与各供应商的具体事
务接洽,包括实施采购合同签署、供应商货物管理、验收管理、结算管理等。
发行人参与总包方洪宇建设、凯华建筑组织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并中标后,南
昌茂吉作为供应商管理方与发行人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南昌茂吉的业务合作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
二、发行人获取该业务的方式及持续性、稳定性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获取南昌产业园环保设备供应业务的主要方式为参与总包方组织的
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具体来说,在实际采购前,总包方会根据采购货物的不同,
对不存在政府信息指导价的,在业主监督下,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中标方,发行人中标后,与管理方签署具体采购合同并执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南昌茂吉持续供应环保设备用于南昌高新未来科技园
(新兴产业园项目)、南昌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南昌临空经济区欧菲光产业园、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欧菲光二号园区等产业园项目。由于产业园建设面积大,
厂房配套的环保设备需求较大,2017 年以来,随着南昌产业园项目的持续投入
建设,配套环保设备的需求也持续增长,发行人作为环保设备供应商取得的收
入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三、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南昌茂吉的销售价格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确
定。公司的定价政策是以预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客户的行业地位、项目规
模、产品性能、合作期限、市场策略等多方面因素与客户进行协商或者参与投
标确定最终价格。因此,公司在对南昌茂吉进行定价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
投标报价,或与客户进行竞争性谈判,符合公司的定价政策,且定价具有公允
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昌茂吉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38.98 万元,
回款情况正常。
四、与其他客户销售的比较情况
1、发行人向其他客户的销售情况
公司与南昌茂吉销售业务为政府代建模式,即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投资,
通过代建厂房和配套设施的方式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建成后交付企业使用,并
配套产业引导资金,以带动当地就业、税收和经济发展的模式。近些年来,政
府代建模式在全国得到了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除了南昌,西安、徐州、许昌、
青岛、哈尔滨等地均在大力推行政府代建模式,将标准厂房与项目业态匹配,
为入驻企业提供“拎包入住”式的厂房和配套设施。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政府代建模式下通常存在业主方、总包方和使用方等单位,业主方和总包
方一般为国有单位,通过代建产业园的方式吸引使用方入驻。报告期内,除南
昌产业园项目外,公司参与的政府代建模式的项目还包括陕西隆基乐叶光伏项
目、徐州中辉光伏项目、河南襄城平煤隆基项目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回款情况
业务
总包方 使用方名 合同总 定价政 (截至
序号 合同标的 开发区 业主方 获取
名称 称 金额 策 2021 年 5
方式
月 7 日)
废气处理系 沛县新
沛县经 沛县新农 徐州中辉
统及车间管 农农村 商务
1 济开发 农村建设 光伏科技 800.00 570.00
道系统和二 建设有 谈判
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次配管 限公司
河南省 襄城县
襄城县汉 平煤隆基
酸碱有机废 许昌市 汉达新
达新能源 新能源科 商务
2 气处理系统 襄城县 能源发 1,561.00 619.40
发展有限 技有限公 谈判
和监测系统 产业集 展有限
公司 司
聚区 公司
以预计
NOx 废气处 沛县新
沛县经 沛县新农 徐州中辉 成本为
理项目二期 农农村 商务
3 济开发 农村建设 光伏科技 785.00 基础, 610.70
处理系统及 建设有 谈判
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综合考
烟囱改造 限公司
虑各方
中铁十
面因素
西安经发 二局集 陕西隆基
西安经 后报价
产业园建 团建筑 乐叶光伏 招投
4 废气系统 济技术 2,605.04 2,381.00
设有限公 安装工 科技有限 标
开发区
司 程有限 公司
公司
西安航 陕西建
西安兴航 西安隆基
天基地 工第一
废气处理系 城乡建设 乐叶光伏 商务
5 公用服 建设集 2,547.93 1,528.76
统 发展有限 科技有限 谈判
务产业 团有限
公司 公司
园 公司
因此,发行人向其他政府代建项目客户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向南昌茂吉销
售的销售模式、业务获取方式、定价政策、回款情况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其他公司向南昌茂吉的销售情况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除发行人外,亦存在其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向南
昌茂吉销售设备的情况,具体列示如下:
序 主营业 与南昌茂吉的
公司名称 业务获取方式 定价政策 回款情况
号 务 交易情况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主营业 与南昌茂吉的
公司名称 业务获取方式 定价政策 回款情况
号 务 交易情况
根据其披
根据其披露的 露的
《2018 年年度 《2019 年
报告》,南昌 年度报
智能电 茂吉为其 2018 告》,南
泰豪科技
1 力、军工 年末应收账款 未披露 未披露 昌茂吉已
(600590)
装备 前五大客户, 不再是其
应收账款金额 2019 年末
为 5,198.95 万 应收账款
元 前五大客
户。
公司产品定价主要
以原材料、生产相关
2018 年南昌 的人工成本、折旧以
市政府投资新 及其他费用等成本 截至 2020
威腾电气集 2018 年威腾电 建南昌高新新 因素为基础,综合考 年 9 月 30
团股份有限 输配电及 气向南昌茂吉 兴产业园,威 虑产品类型、技术难 日,南昌
2 公司(科创 控制设备 的销售收入为 通电气以 度、工艺要求、市场 茂吉尚余
板已提交注 制造 2,218.36 万元 WavePro 母线 竞争情况、战略地 约 422.59
册) (不含税)。 产品参与相关 位、一定的利润水平 万元未
项目投标获 等因素,最终通过投 回。
取。 标方式或与客户协
商方式确定产品价
格。
因此,泰豪科技、威腾电气所从事之业务与发行人向南昌茂吉销售的环保
设备均属于厂房配套设备,产品具有可比性,业务获取方式、定价政策、回款
情况等与发行人相比亦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对比分析,公司对南昌茂吉的销售与自身向其他客户销售、其他公司
向南昌茂吉销售相比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实地查看南昌产业园项目并走访南昌茂吉、总包方、终端用户
根据合同金额、合同内容、所处产业园位置、总包方和管理方情况,实地
查看了销售给南昌茂吉环保设备的情况,访谈了南昌茂吉,访谈了洪宇建设和
凯华建筑等总包方,走访了兆驰股份、欧菲光和国电投公司在南昌产业园区的
项目所在地,访谈了终端使用方欧菲光,取得了访谈资料和影像照片资料,核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查了兆驰股份和欧菲光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等公开资料。
2、查阅了与南昌茂吉销售业务相关文件
查阅了与南昌茂吉销售业务相关的招投标文件、三方框架协议、销售合同,
抽查了部分销售出库单、送货单、签收单、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
等财务凭证。
3、取得了总包方及管理方南昌茂吉出具的声明
总包方出具《声明函》确认与管理方、仕净环保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纠纷、诉讼或仲裁等情况;管理方与仕净环
保发生的采购交易情况真实、有效,签订的采购合同实际履行,采购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采购交易事实均得到双方一致同意、认可,管理方采购的环保设
备均已用于南昌产业园项目,不存在争议、纠纷、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管理方南昌茂吉出具《声明函》确认与仕净环保发生的采购交易情况真实、
有效,签订的采购合同实际履行,采购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采购交易事实均
得到双方一致同意、认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南昌茂吉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获取业务方式为招投
标/竞争性谈判,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的
定价政策、具有公允性,回款情况正常,与其他客户销售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张 燃 丁 琳
周洁枝 陈 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