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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7-02  

                                                                                              补充法律意见(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A-3, 22A, 23A, 24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关于《二轮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5

一、      问题 12 ................................................................................................. 5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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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4日

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

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

核函〔2020〕010822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二轮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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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披露或未发表意

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作出的声明及

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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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二轮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一、      问题 12

   请发行人持续关注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事项。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媒体质疑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检索核查,关于近期媒体质疑文章主要如下:
 媒体名称                 文章题目                         质疑的基本内容
               民生证券护航仕净环保 IPO 第
中国网财经                                                  客户集中度较高
                 一大客户销售额疑点重重
               “神秘”第一大客户助力,仕净
 野马财经                                         客户集中度较高,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环保业绩三年翻番
               客户集中度较高赊销比例大 仕        客户集中度较高,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
 投资时报
               净环保闯关创业板谋求“输血”                       负
               仕净环保 IPO:营收确认存疑 规
 新浪财经                                         应收账款较大,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
                  模增长与经营回血相背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高,客户集中
               IPO 动态|仕净环保赊销冲业绩,
  财经网                                          度较高且变动频繁,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占营收比例高达 122%
                                                              低于同行
               仕净环保 IPO:大客户“神秘”
览富财经网                                                  客户集中度较高
               登场,三年提供近 6 亿业绩支撑
                                                  应收账款较大,坏账准备逐年增加,毛
               仕净环保 IPO(二):营收增长
览富财经网                                        利率呈下降趋势,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
               的秘诀难道是“依赖赊销”?
                                                            入净额波动过大

   (一)关于媒体质疑事项涉及的合法合规性事项

   1、关于发行人的客户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的名称、销售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

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登记信息,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取得主要客户的营

业执照、访谈记录,并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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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有效存续,发行

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关于发行人的应收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52 亿元、4.82 亿元、6.61 亿元以及 6.18

亿元。经发行人确认,公司应收账款系依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

的。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实地走访了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重大销售合同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系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合同不存

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涉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手续,未

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合同内容不能履行的清形,发行人基于相关合同享

有相应的合法债权。

       (二)关于发行人对媒体质疑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媒体质疑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及相应的风险提示,如

下:

       发行人已在《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问题五十一/(九)/2”中对客户集中度较高

及是否存在大客户依赖的分析进行了披露,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 风险因素”充分提示了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问题五十四/(四)”对应收账款较大且占营

业收入比例高的原因进行了披露,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揭示了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回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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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在《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问题六十五/(二)”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入

净额波动过大且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进行了披露,且发行人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

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二、

经营成果分析/(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分析

进行了披露,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充分揭

示公司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综上,经核查媒体质疑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导致其违反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

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中对媒体质疑事项以及相关风险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及提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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