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07-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A-3, 22A, 23A, 24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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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一、 问题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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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4日出
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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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1月11日下发《关于苏州仕净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以
下简称“《问询问题清单》”),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问询问题
清单》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
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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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于《问询问题清单》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一、 问题十
发行人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涉及金额
490.99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该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律师对该纠纷的法律意
见,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足够。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该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律师对该纠纷的法律意见
2017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
鑫宇”)签订了《废气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徐州鑫宇向发行人采购废气处理设
备,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为 908 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徐州鑫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 454
万元。发行人为追回上述货款,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向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徐州鑫宇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本金 454 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
币 490.99 万元。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0)苏 0322 民
初 2223 号。经核查,发行人后追加了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为本案
共同被告,原受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已将该案件移送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外,经发行人申请,法院已查封徐州鑫
宇名下账户存款合计 7,176,022.53 元,以及苏 C6A720 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了结。
本案被告为光伏行业上市公司协鑫集成(002506)的子公司。发行人提起
诉讼作为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且
法院已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资金及资产,一旦发行人胜诉,预计可全额收回涉诉
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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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在上述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且
案件涉诉金额占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比例为 2.74%、占比较小,本所律师
认为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徐州鑫宇之间的合同纠纷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核查过程
1.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被告签订的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履约的相关证据;
2. 取得并查阅了该案件的诉讼资料;
3. 查询本案被告徐州鑫宇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公开信息
情况;
4. 就本案件情况对发行人聘请的案件代理律师进行了访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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