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A-3, 22A, 23A, 24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0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4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8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8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 48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4日出 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而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已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变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并 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出具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2339 号《苏州仕净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和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1642 号《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故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日 期间(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财务 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本所律师现根据前述核查与验证的相关情况, 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作出的声 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新增期间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 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仍在 有效期内。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该等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经深交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该终止的情形,具备中国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下列条件: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 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根据致同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审计报告》以及关联交 易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审 计报告》、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文件,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 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的 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 制程污染防控设备、末端污染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9.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33,334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3,000 万元, 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 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1,234,041.10 元、62,344,321.76 元、58,834,110.93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公司章程等工商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相同,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项的规定。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除尚需经深交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 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 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独立 性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 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起人的出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起人的出资情 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论述了发行人现有股东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增期 间,发行人现有股东诚隆投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 1 月 20 日,诚隆投资的合伙期限由“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6 日”变更为“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除上述外,发行 人现有股东以及现有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经核查,新 增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亦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申报时私募基金股东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论述了发行人申报时私募基金股东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申报 时私募基金股东情况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 类股东”,新增期间,上述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200 人问题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合计为 94 名,不超过 200 人,新增期间,上述 情况未发生变更。 (八)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论述了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股东上 凯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发行人股东 昊君创投的基本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 上凯创投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上凯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的经营范围由“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构商务代理服务,商务 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办公服务、会议及展 览服务,机构商务代理服务,商务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 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 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2. 昊君创投 2020 年 11 月 30 日,昊君创投新增了 13 名有限合伙人,其中 12 名为自然 人有限合伙人, 名为机构有限合伙人。本次变更后,昊君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上海昊君投资管理 1 200.00 1.5238%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苏州源华创兴投资 2 2,650.00 20.1905% 有限合伙人 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创新产 3 业创业投资中心(有 2,625.00 20.0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苏州市创客天使投 4 1,500.00 11.4286% 有限合伙人 资管理有限公司 5 龚路 600.00 4.5714% 有限合伙人 6 花根荣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7 陈曦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8 杨慧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9 曹永忠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10 李峰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11 孙俊生 500.00 3.8095% 有限合伙人 12 程忠 300.00 2.2857% 有限合伙人 13 王菡 300.00 2.2857% 有限合伙人 14 李军 300.00 2.2857% 有限合伙人 15 傅叶超 200.00 1.5238% 有限合伙人 16 宋强 200.00 1.5238% 有限合伙人 17 朱洪 200.00 1.5238% 有限合伙人 18 余方标 200.00 1.523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万全智策企 19 业管理咨询服务股 200.00 1.5238% 有限合伙人 份有限公司 20 朱辰 150.00 1.1429% 有限合伙人 21 李凤林 100.00 0.7619% 有限合伙人 22 张硕 100.00 0.7619% 有限合伙人 23 杨玲 100.00 0.7619% 有限合伙人 24 施志刚 100.00 0.7619% 有限合伙人 25 宋翔 100.00 0.7619% 有限合伙人 总计 13,125.00 100.00% - 经核查,昊君创投新增12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有限合伙 身份证号 国籍 住所 号 人姓名 1 龚路 420400197408******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 2 王菡 410702198002****** 中国 上海市普陀区**** 3 李军 321025197401******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4 傅叶超 310225199802******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朱洪 320525197505****** 中国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6 余方标 360102196906****** 中国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7 朱辰 320502197701****** 中国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8 李凤林 330623197412****** 中国 杭州市拱墅区**** 9 张硕 510129197705****** 中国 成都市青羊区****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有限合伙 身份证号 国籍 住所 号 人姓名 10 杨玲 511025197002******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 11 施志刚 310226197804****** 中国 上海市奉贤区**** 12 宋翔 320113197811****** 中国 南宁市宣武区**** 经核查,昊君创投的新增有限合伙人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7153040G 类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住所 A1203、A1205-A1206 法定代表人 崔红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基金、银行、保险、金融、 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公共关系咨询;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的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会务策划;展览 展示策划;票务代理;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 商品);网上贸易(不含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 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注册资本 1,109.2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3 月 8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 登记机关 福田局 除上述外,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仕净有限设立及股权沿革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仕净有限的设立 及股权沿革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仕净有限的设立及股权沿革情况未发生 变更。 (二)发行人成立及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论述了发行人的成立及股本演变情况。经核查, 新增期间,发行人的成立及股本演变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在的股本总额 和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更。 (三)委托持股和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委托持股和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 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况。 (四)发行人历史存在的对赌协议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论述了发行人历史存在的对赌协议情况。经核查, 新增期间,发行人历史存在的对赌协议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以来存在的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设立以来存在的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 立以来存在的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合并 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子公司顺泽检测 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 经营主体 经营范围 水质检测(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海水);环境空 气和废气检测(环境空气、污染源废气、居住区大气);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环 境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公共场所环境检测;土壤、沉积物(污泥)检测、固体废 物检测;噪声、震动检测;企业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测项目;环保税例行检测项目; 涉 VOCS 污染源检测、排查与核算项目;在线监测数据比对检测项目。(依法须经 顺泽检测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大气 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 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销 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质证书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除发行人 新增以下 1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质证书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 资质证书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资质证书被吊 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事项。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授予机构 被授予人 有效期 环境工程(大气 工程设计资质证 江苏省住房和 2020.11.16- 1 A232054613 污染防治工程) 发行人 书 城乡建设厅 2025.11.16 专项乙级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新增期间,除依据营业执照批 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外,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 司或分支机构,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 品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84,773,316.00 元、734,559,158.98 元、668,318,779.82 元 ,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683,985,145.95 元 、 733,867,294.30 元 、 667,714,790.27 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新增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 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和占比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 发行人主要客户正常存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 期内,不存在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的前员工、前关联 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新增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 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和占比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 述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正常存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不存在上述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的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的情形。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新增期间,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更。 3. 发行人的子公司注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公司长治市产融仕净环保装备有 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长治市产融仕净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长治市经开区南环东街 51 号 法定代表人 高金龙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缴 0 元) 环境治理设备与工程系统设计、制造、安装;环保检测系统集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环保节能信息 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及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控制系统研发、制造、安装、 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及辅助设备、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40 年 11 月 30 日 登记机关 长治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99MA0LD5P0XQ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49%,长治市产融新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51% 注:2021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与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宁国市金禾工 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宁国环创 40%的股权转让给发 行人,转让对价为 2,971.924 万元人民币,前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发行人将持 有宁国环创 100%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尚未办理完毕,因此暂未在本部分披露相关内容。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5.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新增期间,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未 发生变更。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 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更。 7.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经核查,新增期间,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主要关联方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解除 发行人董事杨健曾担任董事、总经理,目前 1 苏州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在 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 关联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在 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担保事项如下: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执行完毕 1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10,000,000.00 2020.07.13 2021.07.12 否 2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10,000,000.00 2020.07.22 2021.07.21 否 3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10,000,000.00 2020.07.29 2021.07.27 否 4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10,000,000.00 2020.09.04 2021.09.03 否 5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10,000,000.00 2020.09.14 2021.09.13 否 6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22,000,000.00 2020.12.01 2021.12.01 否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7 朱叶、董仕宏 6,200,000.00 2020.01.10 2021.01.08 否 8 朱叶、董仕宏 4,000,000.00 2020.01.17 2021.01.15 否 9 朱叶、董仕宏 13,800,000.00 2020.09.29 2021.09.29 否 10 朱叶、董仕宏 10,000,000.00 2020.11.09 2021.11.09 否 11 朱叶、董仕宏 50,000,000.00 2020.12.23 2021.12.22 否 12 朱叶、董仕宏 9,500,000.00 2020.07.14 2021.07.13 否 13 朱叶、董仕宏 15,500,000.00 2020.07.16 2021.07.15 否 14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40,000,000.00 2020.03.30 2021.03.26 否 15 朱叶、董仕宏 20,000,000.00 2020.09.15 2021.09.15 否 16 朱叶、董仕宏 3,000,000.00 2020.10.20 2021.04.20 否 17 朱叶、董仕宏 7,000,000.00 2020.10.23 2021.04.23 否 18 朱叶、董仕宏、叶小红 50,000,000.00 2020.09.29 2023.09.28 否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20 年 7-12 月期间未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关 键管理人员 18 人,2020 年 1-12 月支付薪酬为 5,466,228.85 元。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 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及应付关联方款项。 (三)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合同、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发行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新增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的有效公司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的关联交 易是发行人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遵循了公平原则,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存在关联方成为 非关联方后仍与发行人继续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显示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 形。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新增期间的关联交易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新增期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 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确认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期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生 变化。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文 件,新增期间,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未发 生变更。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权利限制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存在的权利限 制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查阅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文 件,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租赁房产情况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苏州苏迪罗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了以下 3 处房产: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情况 权属证书编号 租赁备案号 苏州阳澄湖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 苏房权证相城 2021.01.01- 正在办理租 1 网络科技有 发行人 澄路 82 号 88 幢 4 楼; 字第 30118067 2021.12.31 赁备案 限公司 建筑面积:807 平方米; 号 苏州阳澄数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聚金路 98 苏(2017)苏州 字文化创意 苏州苏 2021.01.01- 正在办理租 2 号 14 楼 市不动产权第 园投资有限 迪罗 2021.12.31 赁备案 面积:950 平方米; 7019976 号 公司 苏州阳澄湖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 苏州苏 2021.01.01- 相国用(2011) 3 网络科技有 澄路 88-1 号 3 楼 305 室 - 迪罗 2021.12.31 第 0700276 号 限公司 面积:360 平方米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除此之外,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租赁房产到期未继续租赁 或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经核查,新增期间,宁国环创新取得注册商标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 取得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权人 类别 方式 宁国环 2021.01.14- 原始 1 43948873 第 42 类 创 2031.01.13 取得 宁国环 2021.01.14- 原始 2 43945955 第7类 创 2031.01.13 取得 2. 专利权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新取得发明专利 1 项和实用新型专利 17 项,顺 泽检测新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方式 一种塔式脱硫 原始 1 ZL201922316065.8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21 废气处理设备 取得 一种具备监测 功能的船用柴 原始 2 ZL201921845024.1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0.30 油机废气脱硫 取得 系统 一种具有快速 原始 3 ZL201921938935.9 实用新型 处理功能的废 发行人 2019.11.12 取得 水处理装置 液体再分布器 原始 4 ZL201922203188.0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10 及填料塔 取得 工厂烟气脱硫 原始 5 ZL201922316078.5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21 脱硝装置 取得 一种高效工业 原始 6 ZL201922373302.4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26 纯水生产系统 取得 一种过滤净化 原始 7 ZL201922377102.6 实用新型 的工业纯水制 发行人 2019.12.26 取得 备系统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种工业高纯 原始 8 ZL201922377105.X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26 水制取系统 取得 一种水泥厂脱 原始 9 ZL201922432446.2 实用新型 硫脱硝用废气 发行人 2019.12.30 取得 处理装置 一种适用于水 泥烧制过程中 原始 10 ZL201922432457.0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12.30 的脱硫脱硝装 取得 置 一种工业高浓 原始 11 ZL201922432458.5 实用新型 度 NOx 废气处 发行人 2019.12.30 取得 理设备 一种工业废气 原始 12 ZL202020104485.X 实用新型 一体化除尘装 发行人 2020.01.17 取得 置 一种窑炉废气 原始 13 ZL202020104498.7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01.17 高效除尘装置 取得 一种烟气脱硫 原始 14 ZL202020226377.X 实用新型 脱硝脱白除尘 发行人 2020.02.28 取得 一体化设备 复合烟气脱硫 原始 15 ZL202020226405.8 实用新型 脱硝脱白除尘 发行人 2020.02.28 取得 一体化设备 一种脱硫脱硝 原始 16 ZL202020438968.3 实用新型 除尘一体化装 发行人 2020.03.31 取得 置 复合结构环形 原始 17 ZL202020402544.1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03.26 填料及喷淋塔 取得 一种环境检测 原始 18 ZL201922321825.4 实用新型 顺泽检测 2019.12.21 装置安置架 取得 一种烟气脱硫 原始 19 ZL202011351199.4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6 脱硝工艺 取得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生 1 项变更,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苏迪罗环保设备数据采集软件 1 2017SR035461 苏州苏迪罗 V1.0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 域名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检索相关政府部 门网站,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知识产权,该等知识产权目前均在有效的权利期 限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 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 账面值如下: 项目 账面原值(元) 账面价值(元) 房屋及建筑物 96,776,157.74 92,269,298.55 机器设备 8,927,079.89 6,555,314.71 运输设备 6,780,261.83 2,492,209.77 办公设备 4,569,487.03 2,089,562.38 合 计 117,052,986.49 103,406,385.41 (六)发行人不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商务合同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新增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九/(二)关联交易” 中所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重大担保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1. 金融借款合同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 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是否履 序号 签署日期 合同编号 出借方 借款期限 (万元) 行完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30- 1 2020.11.30 32010120200021621 2,200.00 否 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2021.11.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0.12.31- 2 2020.12.31 32010120200024530 4,000.00 否 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2023.12.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2020.12.23- 3 2020.12.23 89102020280438 5,000.00 否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1.12.2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09- 4 2020.11.09 308200902002 1,000.00 否 苏州分行 2021.11.0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11- 5 2021.01.11 308200902003 1,020.00 否 苏州分行 2022.01.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苏中新贷字 2021.01.27- 6 2021.01.27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00.00 否 第 21 号 2022.01.26 区支行 注: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披露的合同不再在本补充发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2. 采购合同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是否履 序号 签署日期 合同买方名称 合同卖方名称 合同标的 (万元) 行完毕 超纯水生 1 2020 年 宁国环创 苏州千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1,190.00 是 产设备 2 2020 年 宁国环创 安徽至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纯水设备 1,190.00 是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2020 年 宁国环创 苏州曦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废气设备 894.00 是 4 2020 年 宁国环创 苏州曦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废气设备 608.00 是 电气控制 5 2020 年 宁国环创 安徽至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0.00 否 系统 6 2020 年 宁国环创 苏州千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废气设备 510.00 否 注: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披露的合同不再在本补充发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3. 销售合同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是否已履 序号 签署日期 卖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万元) 行完毕 废气处理设 1 2020 年 发行人 江苏鑫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200.00 否 备 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 废气处理系 2 2020 年 发行人 2,270.00 是 限公司 统设备 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 纯水系统设 3 2020 年 发行人 1,711.41 是 限公司 备 阜宁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 纯水系统设 4 2020 年 发行人 1,731.31 是 限公司 备 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 废气处理系 5 2020 年 发行人 2,380.00 否 公司 统 四川峨眉山西南水泥有限公 烟气脱硝系 6 2020 年 发行人 1,426.00 否 司 统 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 废气处理系 7 2021 年 发行人 2,600.00 否 公司 统设备 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 超纯水系统 8 2021 年 发行人 2,250.00 否 公司 设备 苏州市荣望环保科技有限公 脱硫脱硝系 9 2021 年 发行人 1,434.00 否 司 统 高效电池片 10 2021 年 发行人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800.00 否 项目设备 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 高效电池项 11 2021 年 发行人 1,092.15 否 司 目 8-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 废气处理系 12 2021 年 发行人 2,980.00 否 公司 统 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 13 2021 年 发行人 纯水系统 2,150.00 否 公司 注: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披露的合同不再在本补充发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4. 票据池、资产池合同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票据池、资产池合同具体 情况如下: 合同 序 银行 合同 签署 票据池额度 当事 有效期 号 名称 名称 日期 (万元) 人 上海浦东发 发行 展银行股份 票据池业务 1 2020.12.24 - 2020.12.24-2021.12.23 人 有限公司苏 合作协议 州相城支行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存在一宗侵权之债,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因提供劳务者受害产生纠纷,崔国龙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向南昌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行人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 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 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 718,325.08 元。南昌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0)赣 0191 民初 1892 号。该 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开庭审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作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向崔国龙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21,588 元,并 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 4,460.5 元。目前发行人已向江西省南昌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在进一 步审理中。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8-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九/(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新增期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为 11,529,310.58 元,其中,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 序号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元) 款项性质 额合计数的比例(%) 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 1 1,582,000.00 保证金 11.85 司 2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317,000.00 保证金 9.87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 3 1,275,444.00 保证金 9.56 司南京分公司 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 4 800,000.00 保证金 5.99 公司 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 5 545,470.00 保证金 4.09 公司 合计 5,519,914.00 - 41.36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付款为 3,954,353.85 元。 经查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主要系投标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主要系押金及保证金、应付日常费用款,为发 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合法有效的债 权债务。 8-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至今的增资行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论述了发行人成立至今的增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增资。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资产收购或出售行 为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受让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 国环创 4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发行人将持有宁 国环创 100%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除此之外,新增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受让宁国环创 40%股权的具体情况如 下: 1. 发行人受让宁国环创 40%股权的具体过程 2020 年 6 月 17 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 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金禾公司启动宁国环创国有股权退出程序的议 案。 2020 年 11 月 27 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投决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 出方案》。同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方案》。 2020 年 7 月 1 日,宁国环创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宁国市金禾 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转让其所持有的宁国环创的股权。 2020 年 8 月 6 日,安徽金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会审字[2020]第 857 号《专 项审计报告》,对宁国环创截止 2020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及 2017 年 6 月-2020 8-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年 5 月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截止 2020 年 5 月 31 日,宁国环创的资 产总额为 244,085,042.77 元、负债总额为 181,40,751.42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62,680,291.35 元。 2020 年 8 月 16 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20) 第 10538 号《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宁国环创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宁国环创股东全部权益 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万隆(上海)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5 月 31 日,宁国环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429.81 万元。 2020 年 12 月 18 日,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出具宁 开发建投〔2020〕41 号《关于同意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 批复》,同意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根据《产权交易项目受理登记表》,2020 年 12 月 22 日,安徽省宁国经济 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金诺国 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以拍卖的方式且以 2,971.924 万元的起拍(挂)价转让其所 持宁国环创 40%的股权。 2020 年 12 月 23 日,金诺国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发布《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 股权拍卖公告》,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拍卖方式、以 2,971.924 万元的起始价公开转让其所持有宁国环创 40%的股权。 2021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宁国环创 40%股权的议案》。 1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更名为安徽省宁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 月 22 日,金诺国际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 股权拍卖成交公示》,发行人以 2,971.924 万元成功竞得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宁国环创 40%的股权。 2021 年 1 月 27 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宁国市金 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国环创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宁国环创 40%的股权即 2000 万股权转让至发行人名下,转让对价为 2,971.924 万元人民币;发行人分三期向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在协议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900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1200 万元,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期股权 转让款 871.924 万元。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配合宁国环创开始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2021 年 2 月 2 日,发 行人已向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900 万元。 2. 发行人受让宁国环创 40%股权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81MA2NE3AA1Q 注册地址 宁国市南山街道染坊路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朱中强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咨 经营范围 询、上市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财务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安徽省宁国建设投资集 有限责任公司 1 12,000.00 60.00 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 有限责任公司 2 8,000.00 40.00 营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总计 / 20,000.00 100.00 经核查,安徽省宁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宁国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 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其对企业 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应当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程序、转让方 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决策的程序,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 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委托资产评 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评估、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与受让方签署产权 交易合同等相关程序。经核查,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宁国 环创 40%的股权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了国有出资企业安徽省宁国建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已依法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公开进场交易程序, 并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受让宁国环创 40%的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收购行为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订。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未发生变 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 订,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会议。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 决策等行为仍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不存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所禁止的任职情形。 8-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注 注 注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1、20% 2、25% 注4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 2: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苏州苏迪罗 2020 年 7-12 月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顺泽检测 2020 年 7-12 月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3:宁国环创、顺泽环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11%税率。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适 用税率调整为 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期,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9%。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经核查,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 政补贴如下: 1. 税收优惠政策 8-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经江苏省 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准通过了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32002102,有 效期为三年。因此,发行人在 2020 年 7-12 月期间减按 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苏州苏迪罗、顺泽检测和顺泽环境在 2020 年 7-12 月期间按照前述规定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 2.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12 月期间, 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如下: (1)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相工信〔2020〕42 号《关于 下达 2019 年度相城区支持企业新增国内销售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发行人收 到专项资金 530,345 元。 (2)根据发行人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合同,宁国 环创收到招商奖励资金 1,609,000 元。 8-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相发改发〔2020〕67 号《关 于下达 2020 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创新 型示范企业奖励)的通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1,000,000 元。 (4)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苏财教〔2020〕72 号《关于下达苏州市 2020 年度第十九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金融专项)项目经 费的通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182,400 元。 (5)根据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下发的相科〔2020〕125 号《关于下达 苏州市 2020 年度第二十三批科技发展计划(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奖补)资金 的通知》,苏州苏迪罗收到专项资金 75,000 元。 (6)根据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下发的苏财教〔2020〕119 号《关于拨 付 2019 年相城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性奖励(研发费用增长后补助)的通 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69,268.57 元。 (7)根据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下发的相科〔2020〕105 号《关于下达 苏州市 2020 年度第二十三批科技发展计划(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奖补)资金 的通知》,苏州苏迪罗收到专项资金 60,000 元。 (8)根据江苏省总工会下发的苏工办〔2020〕22 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发行人收到工费经费 返还 41,303.4 元。 (9)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相市监〔2020〕107 号《关 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通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27,200 元。 (10)根据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下发的相科〔2020〕133 号《关于下达 苏州市 2020 年度第三十七批科技发展计划(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奖补)资金 (第二批)的通知》,苏州苏迪罗收到专项资金 25,000 元。 8-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1)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相市监〔2020〕130 号《关 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三批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通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10,000 元。 (12)根据苏人保就管〔2020〕17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以工代训补贴实 施细则>的通知》,发行人与顺泽检测收到以工代训费 7,000 元。 (13)根据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相城区 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招聘补贴操作细则>等三项细则 的通知》,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 2,000 元。 (14)2020 年 7 月 29 日,顺泽检测收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000 元。 (15)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 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苏州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苏人保就〔2019〕13 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人、苏州苏迪罗、顺泽环境以及顺泽检测 共收到稳岗补贴 112,861.57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1. 2021 年 2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 具《税收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期间没有 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截至该文件出具之日,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到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 2021 年 2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 具《税收证明》,证明苏州苏迪罗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期间 8-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截至该文件出具之日,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 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3. 2021 年 2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 具《税收证明》,证明顺泽检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期间没 有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截至该文件出具之日,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 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4. 2021 年 2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河沥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证明宁国环创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能够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暂未发现偷税、逃税、漏缴、 欠缴的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为。 5. 2021 年 2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税务局出具了盘兴税无 欠税证〔2021〕6 号《无欠税证明》,证明截至 2021 年 2 月 5 日,顺泽环境不存 在欠税情形。 根据前述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新增期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情况未发生变 化,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8-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www.szhbj.gov.cn)、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sthjj.xuanchen g.gov.cn)、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sthjj.panjin.gov.cn),新增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环保事故,未因违反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3. 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环评手续, 新增期间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符合我国现行环 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2021 年 2 月 23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状况意见书》,证明发行人自 2005 年 4 月 11 日设立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2021 年 2 月 23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状况意见书》,证明苏州苏迪罗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设立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 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2021 年 2 月 23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状况意见书》,证明顺泽检测自 2018 年 8 月 21 日设立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2021 年 2 月 2 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宁国环创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期间,未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2 月 8 日,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 顺泽环境自 2017 年 4 月 14 日成立至该说明出具之日,能够恪守工商行政管理 8-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和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期间,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监督标准符 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在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2020.12 项目 注1 注2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 486 472 基本养老保险费 486 472 失业保险费 486 472 工伤保险 486 472 生育保险费 486 472 住房公积金 486 461 2019.12 项目 注1 注2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 396 388 基本养老保险费 396 388 失业保险费 396 388 8-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工伤保险 396 388 生育保险费 396 388 住房公积金 396 376 2018.12 项目 注1 注2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 373 366 基本养老保险费 373 366 失业保险费 373 366 工伤保险 373 366 生育保险费 373 366 住房公积金 373 343 注 1:应缴人数=公司员工总数-退休返聘人数;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退休返聘人数分 别为 13 人、9 人及 19 人。 注 2:实缴人数包括当月离职但当月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018 年末不存在该情形, 2019 年末社会保险实缴人数涉该情形 6 人,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涉该情形 3 人,2020 年末社会保险实缴 人数涉该情形 5 人,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涉该情形 4 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具体如下: 单位:人数 未缴纳原因 2020.12 2019.12 2018.12 当月社会保险缴存申报后入职 12 7 6 自行缴纳社保 2 1 0 未交社会保险 0 0 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未为个别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具体如下: 单位:人数 未缴纳原因 2020.12 2019.12 2018.12 当月公积金缴存申报后入职 13 5 6 8-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未缴纳原因 2020.12 2019.12 2018.12 自行缴纳公积金 2 1 0 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10 14 24 2.主管部门证明 (1)发行人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参保状态正常,社保费用正常按月缴纳无欠费,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因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3月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证明发行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2)苏州苏迪罗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苏州苏迪罗参保状态正常,社保费用正常按月缴纳无欠费,未发现苏州苏迪罗 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3月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证明苏州苏迪罗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3)宁国环创 2021年2月2日,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宁国环创 无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方面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该局调查的情形。 2021年2月2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国市管理部出具《证明》,证 明宁国环创自缴存之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有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过处罚的记录。 (4)顺泽环境 8-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年2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隆台办事处出具《证 明》,证明顺泽环境自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 违规行为。 (5)顺泽检测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顺泽检测参保状态正常,社保费用正常按月缴纳无欠费,未发现顺泽检测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3月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证明顺泽检测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根据上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其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用地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未发生变更。 8-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 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splcgk.court. gov.cn/gzfww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 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 东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1.崔国龙与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一/(二)”。 2.发行人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 发行人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设备采购合同发生纠纷,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向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 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暂计)共人民币 4,909,876 元。徐州 市沛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0)苏 0322 民初 2223 号。发行 人后追加了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受理法院徐 州市沛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已将该案件移送至徐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在 审理中。 3.发行人与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仲裁情况 发行人与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咨询服务协议产生纠纷,上海彧仰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发行 8-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向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共计 375,180 元(违 约金暂计至仲裁申请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0) 沪仲案字第 3193 号。2021 年 3 月 4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2020) 沪仲案字第 3193 号),确认发行人与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 协议》,发行人向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51,845 元,仲裁费 16,155 元,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付清《调解书》项下的 所有费用,双方争议已了结。 4.发行人诉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 发行人与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发行人 通过网上提交立案材料至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请求新疆协鑫新能源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 976,821.67 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该案件的开庭通知。 除上海彧仰案件外,上述三宗案件涉诉金额占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比例如下: 项目 崔国龙案件 徐州鑫宇案件 新疆协鑫案件 2020 年营业收入(万元) 66,831.88 66,831.88 66,831.88 涉诉金额(万元) 71.83 490.99 97.68 占比(%) 0.11 0.73 0.15 本所律师认为,因上述三宗案件涉诉金额占 2020 年的营业收入比例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 影响,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对发 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子公司及其控股股 8-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期间不存在违法行为, 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 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 haxun/),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 8-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履行发行审核程序并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在新增期间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 8-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