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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8月2021-08-26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五)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三)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
金的 10%且高于 1000 万元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
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该
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