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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仕净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3-02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8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9

第五章 附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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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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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
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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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
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
助。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
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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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
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
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中心总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审核。

     财务中心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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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
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
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当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公司可
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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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项表决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
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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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
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要求,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
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
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
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
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
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
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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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
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
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
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提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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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部相关人员等未
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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