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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仕净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02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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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 12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 14

第八章 附则 .......................................................................................................................... 16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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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或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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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项表决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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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发生“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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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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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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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 10 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
规则第十四条 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
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披露说明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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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布股份
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
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15 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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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应当等于
或多于应选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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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方式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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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通过视频、网络、电话等方式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董事会报告;

     (二)监事会报告;

     (三)其他事项。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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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作出回答。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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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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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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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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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都含有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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