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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仕净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3-02  

                           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仕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
改、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 修改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
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二、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
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取得营业执照。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91320500773222051M。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或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或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或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三)选举或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和决算方案;
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所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事项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对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产 30%的事项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四)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作出决议;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
                                   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十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保;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项表决属于特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上通过,如该项表决属于特别决议范
过。
                                   围,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前款(一)、(三)(四)、
                                     (六)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     委托理财、对非全资子公司、合营企业、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联营企业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资产除外);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的交易达到下列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资权利等)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其中,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据;其中,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3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应分别依照《苏州
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应分别依照 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办法》、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保管理办法》、《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 外投资管理制度》及《苏州仕净科技股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苏州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定。
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登记日;                        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 (一) 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或解散、
                                    清算;
(二) 修改本章程;
                                    (二) 修改本章程;
(三)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三)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券;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
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
                                 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别进行。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行为能力;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未清偿;                        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的其他内容。
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内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董事职务。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
要职权:                        职权:
(十五)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关联交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认并做相应记录。                    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各副总经理的分工
                                    和职权由总经理决定。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
行监事职务。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
议和临时会议时,监事会工作人员应  和临时会议时,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分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限;                              说明。
(二) 事由及议题;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    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
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    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    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    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
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一百六十条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弥补公司的亏损。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形式发出:                      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 (三) 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
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数据电文形式送出;              的数据电文形式送出;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上”、 “以内”、 “以下”、 “不     内”、“以下”都含有本数;“以
少于”都含有本数;“过”、 “以       外”“低于”、“少于”、“多于”不
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含本数。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除上述条款修改
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最终以江苏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本次修改相关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