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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17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030)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委托公司董事朱叶女士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3 月 17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根据本所律师查验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17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878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42,36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7706%。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42,5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5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4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朱叶、叶小红、张世忠、吴倩倩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法律意见书

    案》

    同意:42,5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5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4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朱叶、叶小红、张世忠、吴倩倩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2,5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54%;

    反对: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4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朱叶、叶小红、张世忠、吴倩倩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 议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71,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 议案五:《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1,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 议案六:《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1,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 议案七:《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1,5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04%;

    反对: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7%;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8) 议案八:《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1,5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04%;

    反对: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7%;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9) 议案九:《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1,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2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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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余松竹




                                                   宋泽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