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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柴股份: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07-05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锁定期承诺函



    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公司/本人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在此特作出如下承诺及保
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7-4-1-1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
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
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锁定期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3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锁定期承诺函



    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此特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7-4-1-4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锁定期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6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锁定期承诺函



    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此特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7-4-1-7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锁定期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梁仲庆              杨国平           王国钢




                                                   年       月       日




                                7-4-1-9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锁定期承诺函



    本企业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在此特作
出如下承诺及保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以下无正文)




                                 7-4-1-
                                 1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锁定期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丁少鹏                凌坤生             黄劲松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周思远         宋中华              商平和            张德范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宝沪           杜海明               陈高清            陈希颖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袁   萍       龚国军               陈良云            俞光富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梁玉成           王东辉               潘明明            柯亚仕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周振德           张明林               陈   轶           王旭东




                                                         年     月         日




                                   7-4-1-
                                   11
7-4-1-
1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朱先伟为浙江新柴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
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公司/本人特做出如下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
信心,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减持意向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
本公司/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份时,如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要求,本人/本公司
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
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公司/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7-4-1-
                                 13
    (4)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
                                 1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
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15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和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
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稳定股价相关措施和承诺,具体如
下: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后,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
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稳定
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7-4-1-16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回
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要
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
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
格。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7-4-1-17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
失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的
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
持股份的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
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年度
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

    ③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
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
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7-4-1-18
    5、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增持
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
合下列各项:

    ①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
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和分红总和(税
后)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
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
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
价。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
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


                             7-4-1-19
    (6)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
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
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
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
失。

    6、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公
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
日内实施完毕。

    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
完毕。

    7、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7-4-1-20
    ①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
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要约方
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
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公
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4-1-21
    ⑦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
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

    ⑧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
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
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⑨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造成投资者相关损失的,则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
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
的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公司/本人增持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公司/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
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公司/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的
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


                             7-4-1-22
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公司/本人应在增
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
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
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
投资者损失。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人增持
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和分红总和(税后)的 30%,且
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7-4-1-23
持的股份。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应在增持计划公
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
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
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⑦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本人至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
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
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2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和
承诺》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25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和
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2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和
承诺》之签署页)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27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就应予履行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本公司将按照《稳
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回购公司股票。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按照《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以下无正文)




                             7-4-1-2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29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就应予履行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照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按照《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履行股份买回义务。

    (以下无正文)




                             7-4-1-3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3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应予履行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以下无正文)




                            7-4-1-3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股份关于回购和
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署页)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33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买回义务,郑重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
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
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3、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7-4-1-34
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3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36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买回义务,郑重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措施为:

    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
被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
派生股份。

    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本公司/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义
务,本公司/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以下无正文)

                             7-4-1-3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38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要求,降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上市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
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
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提供
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外客户的开拓力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
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7-4-1-39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
的未来回报能力。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以下无正文)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的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41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涉
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以下确认及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人依法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43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统称“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
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以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
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4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之签署页)




董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仇建平          朱先伟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赵宇宸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邢   敏            余伟民          马笑芳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45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
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
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4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的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47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以下无正文)




                             7-4-1-4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49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
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5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5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
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5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53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董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仇建平            朱先伟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赵宇宸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邢   敏            余伟民            马笑芳

监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梁仲庆             杨国平            王国钢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55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7-4-1-5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年     月     日




                             7-4-1-57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3)本公司/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将暂不转让。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


                             7-4-1-58
公司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实际控制人:

                    仇建平




持股 5%以上股东:

                             朱先伟



                                                      年    月    日




                                  7-4-1-60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如有)将暂不转让。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
公司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董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仇建平       朱先伟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赵宇宸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邢   敏            余伟民       马笑芳

监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梁仲庆             杨国平       王国钢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白洪法             石   荣      张   春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桂梓南             袁立涛       李   炜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杨斌飞             周高峰




                                                        年    月    日




                               7-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