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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柴股份:上市公告书2021-07-2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chai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新昌大道西路 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新柴股份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
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41,133,4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票数量为 57,176,16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14%。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能源发展对发动机产业替代的风险

    受各种鼓励推广政策影响,新能源技术得到了高速发展,并在叉车领域推广
应用。2016 年,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授权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的《工程机
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将锂电池、燃料电池驱动的叉车列为重点产品。我国
叉车销售中电动叉车占比从 2015 年的 37%左右上升到 2020 年的 51%。叉车用
柴油发动机是公司销量最大的产品,因此,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公司的经营环境,新能源在叉车领域对传统柴油发动机产生较大的冲击。如未
来因技术更新超出预期使得新能源叉车快速替代内燃叉车,公司研发水平不能跟
上产业变革的步伐带来的公司产品销量下降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此外,目前国家对于非道路新能源移动机械并未实施货币补贴,如
果未来国家对非道路新能源移动机械实行货币补贴,将会对公司的柴油机产品造
成较大冲击,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主营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产品为非道路用柴油机及其相关配件,主营产品是公司营业收入
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4.36%、13.02%和 12.30%,
有所下降。公司的主营产品始终面临行业市场竞争及客户要求降价的压力,如果

                                     3
公司无法保持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及成本控制能力,则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产品订
单减少及毛利率下降。

    (三)农机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主要为中马力段农机配套。国家对农机实施购置补贴
政策,近年来国家补贴向购置中大农机倾斜。每年农机补贴金额、补贴产品型号、
补贴发放时间等补贴政策的变化均会对公司下游农机主机厂客户的收入和货款
回收产生重大影响,主机厂会根据补贴政策的变化调整向本公司在内的配件生产
商的采购政策。

    虽然本公司产品不直接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但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变化
会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非道路领域排放标准的升级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内
主要企业都加大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开拓力度,同时云内动力、全柴动力等生产企
业加大了非道路领域的业务布局,非道路用柴油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
在未来不能及时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市场销售开拓力度并努力扩大市场份额,
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行业标准变化的风险

    2020 年 12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发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
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发布稿)》,该技术要求指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 560kW 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
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对于柴油机的性能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目前已掌握柴油机领域关键技术,并开发出多款符合非
道路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型,但是如果后续公司生产工艺不能得到及时优
化,技术水平无法得到全面革新,非道路国四及以上机型无法持续开发并升级,
将会对公司目前非道路用柴油机领域的市场地位形成冲击,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4
    公司专业从事于非道路用柴油机及其相关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下游客户
为叉车、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行业,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行业中的
主机厂商。工程机械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如果宏观经济发展
势头良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将会拉动对相关机械的需求,从而有力带动非
道路用柴油机的销量;反之则有可能对非道路用柴油机的销量产生消极影响。因
此公司业务盈利情况与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若宏观经济疲软,导致公司下游行业和主要客户的需求大幅减少,将会对本
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公司产品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七)公司和杭叉集团交易相关风险

    1、公司与杭叉集团订单下降风险

    公司是杭叉集团内燃叉车配套柴油机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杭叉集团业绩
增长稳健,对公司柴油机的采购持续增加,其对公司贡献的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
毛利的比例为 19.18%、24.58%和 31.53%。如未来杭叉集团在其所处行业中竞争
力下降,导致对公司柴油机采购量降低或者公司未来产品品质服务能力无法达到
杭叉集团要求从而导致杭叉集团引入其他柴油机厂商并降低对公司柴油机产品
的采购,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和杭叉集团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风险

    公司一直为杭叉集团发动机重要供应商,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品质及服务竞争
力下降导致杭叉集团引入他柴油机厂商并降低对公司柴油机产品的采购比例,将
会对公司和杭叉集团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整
体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财务内控不规范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第三方回款、员工代
收货款、第三方转贷等;其中,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2,768.84 万元、
228.88 万元和 604.2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8%、0.12%和 0.25%;
员工代收货款金额分别为 2,473.94 万元、185.96 万元和 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1.41%、0.10%和 0%;第三方转贷金额分别为 17,400 万元、12,900 万
元和 0 万元。

                                    5
    报告期内,公司虽已进一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于 2019 年末员工代收
货款和第三方转贷清理规范完毕,并于 2020 年初起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三方回款行为、杜绝员工代收货款和第三方转贷行为;但仍然存在未来若公司
财务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风险。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870 号文,
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1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浙江新柴”,股票代码“301032”;本
次公开发行的 57,176,1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
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新柴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032

                                     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113.3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28.34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7,176,16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3,957,23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107,236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8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递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巨星控股       51,000,000         21.15    2024 年 7 月 22 日
    发行股份        仇建平        50,000,000         20.74    2024 年 7 月 22 日


                                    8
朱先伟   42,400,000   17.58   2024 年 7 月 22 日
白洪法    5,430,000    2.25   2024 年 7 月 22 日
 石荣     4,000,000    1.66   2022 年 7 月 22 日
 张春     4,000,000    1.66   2022 年 7 月 22 日
丁少鹏    4,000,000    1.66   2022 年 7 月 22 日
凌坤生    2,720,000    1.13   2022 年 7 月 22 日
黄劲松    2,000,000    0.83   2022 年 7 月 22 日
梁仲庆    1,100,000    0.46   2022 年 7 月 22 日
周思远    1,000,000    0.41   2022 年 7 月 22 日
桂梓南    1,000,000    0.41   2022 年 7 月 22 日
袁立涛    1,000,000    0.41   2022 年 7 月 22 日
宋中华     700,000     0.29   2022 年 7 月 22 日
商平和     700,000     0.29   2022 年 7 月 22 日
张德范     700,000     0.29   2022 年 7 月 22 日
王宝沪     700,000     0.29   2022 年 7 月 22 日
杜海明     600,000     0.25   2022 年 7 月 22 日
陈高清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李炜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陈希颖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袁萍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龚国军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陈良云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杨国平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俞光富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梁玉成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王国钢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王东辉     500,000     0.21   2022 年 7 月 22 日
潘明明     400,000     0.17   2022 年 7 月 22 日
柯亚仕     400,000     0.17   2022 年 7 月 22 日
周振德     350,000     0.15   2022 年 7 月 22 日
张明林     300,000     0.12   2022 年 7 月 22 日
杨斌飞     250,000     0.10   2022 年 7 月 22 日
 陈轶      200,000     0.08   2022 年 7 月 22 日
王旭东     200,000     0.08   2022 年 7 月 22 日

          9
                      周高峰          200,000        0.08    2022 年 7 月 22 日
                       小计        180,850,000      75.00            -
                                    27,938,664      11.59    2021 年 7 月 22 日
                    网下发行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3,107,236       1.29    2022 年 1 月 22 日
  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9,237,500      12.13    2021 年 7 月 22 日
                       小计         60,283,400      25.00            -
             合计                  241,133,4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4,503.22 万元和 8,110.65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Xinchai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8,08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白洪法
        住所                         浙江新昌大道西路 888 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0575-86230895
        传真                         0575-86230895
        互联网网址                   www.xinchaipower.com
        电子邮箱                     xcdsh@xinchaipower.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石荣
        联系电话                     0575-86025953
                                     生产: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铸造发动机部
                                     件及机械配件;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润滑油(以上不含危
        经营范围                     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柴油机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非道路用柴油发动机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公司系一家集研发、制造于一体,产品系列化、
        主营业务
                                     生产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小缸径多缸柴油机生产企业,下
                                     游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发电机组等领域。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行
                                     业代码:C34)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                                占发行前
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总股本比
号                                                       (万股)      数量(万股)            券情况
                                              (万股)                                例
                                                       通过巨星控股
                               2021.1.29-
1    仇建平        董事                       5,000.00 持股 4,365.60      9,365.60    51.79%     无
                               2024.1.29
                                                       万股
                               2021.1.29-
2    朱先伟        董事                       4,240.00             -      4,240.00    23.44%     无
                               2024.1.29
               董事长、总经    2021.1.29-
3    白洪法                                     543.00             -       543.00      3.00%     无
                   理          2024.1.29



                                                   11
                                             直接持                                    占发行前
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总股本比
号                                                      (万股)          数量(万股)            券情况
                                             (万股)                                    例
               董事、董事会
                               2021.1.29-
4     石荣     秘书、行政总                        400.00             -       400.00      2.21%     无
                               2024.1.29
                   监
               董事、生产总    2021.1.29-
5     张春                                         400.00             -       400.00      2.21%     无
                   监          2024.1.29
                               2021.1.29-
6    梁仲庆     监事会主席                         110.00             -       110.00      0.61%     无
                               2024.1.29
                               2021.1.29-
7    桂梓南      技术总监                          100.00             -       100.00      0.55%     无
                               2024.1.29
                               2021.1.29-
8    袁立涛      营销总监                          100.00             -       100.00      0.55%     无
                               2024.1.29
                               2021.1.29-
9     李炜       质量总监                           50.00             -        50.00      0.28%     无
                               2024.1.29
                               2021.1.29-
10   杨国平        监事                             50.00             -        50.00      0.28%     无
                               2024.1.29
                               2021.1.29-
11   王国钢    职工代表监事                         50.00             -        50.00      0.28%     无
                               2024.1.29
                               2021.1.29-
12   杨斌飞      财务总监                           25.00             -        25.00      0.14%     无
                               2024.1.29
                               2021.1.29-
13   周高峰      总工程师                           20.00             -        20.00      0.11%     无
                               2024.1.29
                               2021.1.29-
14   赵宇宸        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1.1.29-
15    邢敏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1.1.29-
16   余伟民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1.1.29-
17   马笑芳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巨星控股持有公司 28.2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
        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11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6680178300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 63 号 4 幢 A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12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公司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情
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
                        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巨星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   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仇建平                              8,560.00              85.60
 2                  李政                                 450.00                 4.50
 3                 池晓蘅                                250.00                 2.50
 4                  王暋                                 150.00                 1.50
 5                  李锋                                 150.00                 1.50
 6                 王伟毅                                150.00                 1.50
 7                 余闻天                                120.00                 1.20
 8                 何天乐                                   40.00               0.40
 9                 傅亚娟                                   40.00               0.40
 10                方贞军                                   40.00               0.40
 11                徐卫肃                                   30.00               0.30
 12                 王伟                                    20.00               0.20
              合   计                                 10,00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仇建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7.65%的股份,
同时通过持有巨星控股 85.6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28.2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
司 55.8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仇建平先生,196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85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机械铸造专业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杭州二轻研究
所、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1993年至2008年6月,历任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前身董事长;2008年7月至今,任巨星科技董事长、巨星控股董事长;2019
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先生,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3
                                     85.60%
                       仇建平                        巨星控股



                       20.74%                          21.15%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巨星控股         51,000,000        28.20          51,000,000      21.1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仇建平          50,000,000        27.65          50,000,000      20.74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先伟          42,400,000        23.44          42,400,000      17.5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白洪法           5,430,000         3.00           5,430,000       2.2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石荣            4,000,000         2.21           4,000,000       1.6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春            4,000,000         2.21           4,000,000       1.6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丁少鹏           4,000,000         2.21           4,000,000       1.6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凌坤生           2,720,000         1.50           2,720,000       1.13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劲松           2,000,000         1.11           2,000,000       0.83
                                                                              12 个月

                                             14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自上市之日起
 梁仲庆       1,100,000       0.61           1,100,000      0.4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思远       1,000,000       0.55           1,000,000      0.4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桂梓南       1,000,000       0.55           1,000,000      0.4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袁立涛       1,000,000       0.55           1,000,000      0.4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宋中华        700,000        0.39            700,000       0.2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商平和        700,000        0.39            700,000       0.2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德范        700,000        0.39            700,000       0.2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宝沪        700,000        0.39            700,000       0.2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杜海明        600,000        0.33            600,000       0.2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高清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炜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希颖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袁萍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龚国军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良云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国平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俞光富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梁玉成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国钢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东辉        500,000        0.28            500,000       0.2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潘明明        400,000        0.22            400,000       0.1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柯亚仕        400,000        0.22            400,000       0.1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振德        350,000        0.19            350,000       0.15
                                                                     12 个月


                                     15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自上市之日起
       张明林               300,000         0.17            300,000            0.1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斌飞               250,000         0.14            250,000            0.10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轶                200,000         0.11            200,000            0.0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旭东               200,000         0.11            200,000            0.0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高峰               200,000         0.11            200,000            0.08
                                                                                        12 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                                                                         自上市之日起
                                   -           -           3,107,236           1.29
     对象                                                                                 6 个月
        小计             180,850,000      100.00         183,957,236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部分网下配售
                                   -           -          27,938,664       11.59            -
     对象
 网上发行股份                      -           -          29,237,500       12.13            -
       小计                        -           -          57,176,164       23.71            -
       合计                18,085.00      100.00         241,133,4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66,40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巨星控股                  51,000,000                   21.1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仇建平                   50,000,000                   20.7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朱先伟                   42,400,000                   17.5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白洪法                    5,43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丁少鹏                    4,000,000                    1.6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张春                     4,000,000                    1.6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石荣                     4,000,000                    1.6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凌坤生                    2,720,000                    1.1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黄劲松                    2,000,000                    0.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梁仲庆                    1,1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6
   合计                166,650,000   69.12       -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6,028.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9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4.77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21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021.86907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1,205.7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104.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923.75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88628763%。

                                    18
    根据《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9,204,686 股,放弃认购数量 32,814 股,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 31,045,9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2,814 股,包销金额为 163,085.58 元,
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60.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4,016.5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F10796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为 5,944.32 万元,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用:3,600.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193.40 万元;

    律师费用:754.08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2.64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4.20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9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016.5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12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9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885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1]第 10199 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
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信会师报
字[2021]第 ZF10627 号《审阅报告》。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的 2021 年第一季度
财务数据以及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提醒投资者关
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
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5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未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2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5 楼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田英杰、朱星晨
联系人:              田英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请予批准!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田英
杰、朱星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田英杰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经验,2012年
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了杭叉集团(603298)、新坐
标(603040)、三星新材(603578)、银都股份(603277)IPO项目,思创医惠
(300078)2015年、桐昆股份(601233)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思创医惠(300078)
2015年、思美传媒(002712)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桐昆股份(601233)2018
年、杭叉集团(603298)2021年可转债项目等。

                                       24
    朱星晨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经理,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
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新坐标(603040)、皇马科技
(603181)、线上线下(300959)IPO项目,桐昆控股2017年可交债项目、桐昆
股份(601233)2017年、2021年非公开项目、杭叉集团(603298)2021年可转债
项目等。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
董事长、总经理白洪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2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26
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
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
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石荣、张春、桂梓南、袁
立涛、李炜、杨斌飞、周高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2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27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公司股东,梁仲庆、杨国平、王国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28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股东丁少鹏、凌坤生、黄劲松、周思远、宋中华、商平和、张德范、
王宝沪、杜海明、陈高清、陈希颖、袁萍、龚国军、陈良云、俞光富、梁玉成、
王东辉、潘明明、柯亚仕、周振德、张明林、陈轶、王旭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巨星控股持有公司 28.20%的股份,仇建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7.65%的股份,朱先伟持有公司 23.44%的股份。巨星控股、仇建平、朱先伟的
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持股意向

                                  29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
信心,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减持意向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
本公司/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②本公司/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③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份时,如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要求,本人/本公司将
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
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公司/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④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30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稳定股价相
关措施和承诺,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后,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
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
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1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回购
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
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要约
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
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失
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
伟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
股份的措施。



                                  3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
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年度
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

    ③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
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
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
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五)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增持股
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
下列各项:

                                  33
    ①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
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和分红总和(税
后)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
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
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
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

    6、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
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
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
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
失。

   (六)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公
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4
    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
日内实施完毕。

    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
完毕。

   (七)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
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要约方
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
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5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公
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⑦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
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

    ⑧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
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
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⑨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造成投资者相关损失的,则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
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6
    2、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的
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公司/本人增持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公司/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
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公司/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的
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
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公司/本人应在增
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
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
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
投资者损失。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7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人增持
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和分红总和(税后)的 30%,且
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应在增持计划公
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
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
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⑦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本人至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
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
投资者损失。


                                   38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本公司将按照《稳
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回购公司股票。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按照《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二)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
诺

     1、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照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按照《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履行股份买回义务。

     (三)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
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
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3、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
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


                                   40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回
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措施为:

    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
被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
派生股份。

    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本公司/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义
务,本公司/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措施及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
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
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提供


                                  41
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外客户的开拓力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
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
的未来回报能力。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和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
伟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新的监


                                  42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人依法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
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
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43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
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
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和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
伟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

                                  44
伟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关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
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5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
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46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
关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本公司/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将暂不转让。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47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如有)将暂不转让。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本人不利用自身作为新柴股份和
杭叉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力,谋求双方在业务合作等方
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及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
公允的价格和条件促成双方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尽量减少双方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柴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实际控制人仇
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48
    1、本公司/本人目前未从事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新柴股份不会发
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新柴股份的现有业务及
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新柴股份现有
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新柴股份发生任
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
营业务,与新柴股份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
业拟进行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营业务,本公司/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新
柴股份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如有在新柴股份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让
与或介绍给新柴股份。对新柴股份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本
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新柴股份相同或相似,不与新柴股份发生
同业竞争,以维护新柴股份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新柴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这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4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