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1-09-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
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对新
柴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0,283,400 股,每股发行价 4.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608,49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443,207.0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40,165,290.99 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96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使用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号 资金 募集资金
年产 30 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
1 25,310.89 25,310.89 8,156.53
部件建设项目二期
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
2 16,037.16 16,037.16 8,800.00
产线技改项目
3 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7,061.40 7,061.40 7,060.00
合 计 48,409.45 48,409.45 24,016.53
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3,052.9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自有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 投入金额 金额
年产 30 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
1 8,156.53 4,067.27 4,067.27
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
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
2 8,800.00 5,479.69 5,479.69
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
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
3 7,060.00 2,865.99 2,865.99
项目
- 合 计 24,016.53 12,412.95 12,412.95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944.32 元(不含税),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止,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人民币 639.96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额 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543.40 543.40
2 律师费用 84.91 84.91
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1.66 11.66
- 合计 639.96 639.96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2 号),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 12,412.95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39.96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金额 12,412.95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639.96 万元的自筹资金。
三、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柴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
告,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柴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英杰 朱星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