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质量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朱
观岚先生作为公司质量总监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审阅朱观岚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质量总
监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
一致同意聘任朱观岚先生为公司质量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邢 敏:
马笑芳:
余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