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柴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8  

                         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2-5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8 日
(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 888 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2,950,3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1.72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3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72,90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70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1,655,3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8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1,61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4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基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本次公
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 172,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594%;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因此同时需对《公司章程》对应的经营范
围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172,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594%;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袁晟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