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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审慎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
当年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方案,综合考
虑了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
违规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
制。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不存在明显
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
项。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
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
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方案是公司参照同行业、同地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俞小莉                    马笑芳                     余伟民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