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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乐股份: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22-06-13  

                        证券代码:301036             证券简称:双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

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二稽处【2022】7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 1084 刑初 6

号,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禄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刑)向公司销售铅

锭,以支付票面金额 6.3%-6.7%开票费的方式,由上海捷禄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819 份,金额合计 77,765,582.99 元,税额合计 13,220,149.41 元,价税合计

90,985,732.40 元。

    上海捷禄公司开具给公司的 8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 2013 年 12 月-2015 年 5 月

期间认证抵扣,其中:2013 年 12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份,税额合计 976,088.03

元;2014 年 01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4 份,税额合计 739,242.36 元;2014 年 02 月

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0 份,税额合计 651,399.76 元;2014 年 03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

票 60 份,税额合计 956,850.52 元;2014 年 04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5 份,税额合计

690,087.56 元;2014 年 05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1 份,税额合计 640,507.33 元;2014

年 06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59 份,税额合计 972,314.57 元;2014 年 07 月认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 82 份,税额合计 1,330,019.45 元;2014 年 08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8 份,

税额合计 567,479.51 元;2014 年 09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86 份,税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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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8,264.29 元;2014 年 10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9 份,税额合计 644,631.78 元;

2014 年 11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57 份,税额合计 936,689.56 元;2014 年 12 月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19 份,税额合计 306,173.67 元;2015 年 01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份,税额合计 1059,605.14 元;2015 年 02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份,税额合计

592,413.03 元;2015 年 03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份,税额合计 218,659.10 元;2015

年 04 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0 份,税额合计 496,945.60 元;2015 年 05 月认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 5 份,税额合计 72,778.15 元。上述 8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为报销凭证计

入原材料科目,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77,765,582.99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 1084

刑初 6 号,上海捷禄公司开具给公司的 8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 号)

之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

扣其进项税额。”上海捷禄公司开具给公司的 81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进项税额

13,220,149.41 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公司 13,220,149.41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的规定,

追缴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661,007.47 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

务院令第 448 号)第二、三条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

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 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

396,604.48 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

知》(苏政发(2003)66 号)第一条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的规定,追缴公司地方教育附加 264,402.99 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

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 1240 号)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不加收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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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

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申

请行政复议。

    (二)鉴于公司与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第三方黄绍凯(已

判刑)向公司提供合同数量的铅锭,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价税合计

90,985,732.40 元发票,公司向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价税合计 90,985,732.40

元货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为报销凭证计入原材料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

补缴税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

整。本次补缴税款预计将减少 2022 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 14,542,164.35 元(其中增值

税 13,220,149.4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661,007.47 元,教育费附加 396,604.48 元,地

方教育附加 264,402.9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26%。

    (三)上述情形发生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001,677,505.41 元,净资产 1,615,399,969.62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26,564,880.29 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

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四)经公司核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事项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五)公司对本次涉税事项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近十年

来随着公司规模和体量的不断增强,管理基础和内控建设不断完善,公司将吸取本次涉

税事项的教训,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持续做好管理基础提升和内部控制

强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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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二稽处【2022】

75 号)。

    特此公告。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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