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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规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7-09  

                                                      发行保荐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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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许恒栋、
蒋伟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
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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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2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18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18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8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9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31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31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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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深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水规院
深水规院有限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水务科技           指   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务岩土           指   深圳市水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普宁生态           指   普宁市深水规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
水务工程检测       指
                        持有其 35%的股权。
                        河北雄安华深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雄安水务           指
                        发行人持有其 40%的股权。
                        德庆肇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
肇水环保           指
                        有其 0.1168%的股权。
深投控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水规院投资         指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水务集团           指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深高速             指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节能铁汉、铁汉生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
                   指
态                      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统指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深圳市水务规划院、深圳市水务
水规院             指
                        规划设计院等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前身。
深圳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总院             指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综交院             指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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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保荐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光大证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发行人律师、国浩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
发行人会计师、中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众环会计师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
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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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接受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公
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光大证券指定许恒栋、蒋伟驰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许恒栋先生,保荐代表人,工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4 年开
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浙江德
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60.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
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爱美客技术发展创业板 IPO 项目、南通锻压(300280)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科华控股、上海领灿等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蒋伟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4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
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包括;主持和参与智光电气(002169)、
南洋电缆(002212)、宏大爆破(002683)、星徽精密(300464)等 IPO 项目的
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中远航运(600428)、康美药业(600518)、国星光电
(002449)、瀚蓝环境(600323)、星徽精密(300464)等的再融资以及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以及瀚蓝环境(600323)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国星光电
(002449)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财务
及证券从业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协办人:潘晨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曾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至今任职于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丽达新三板项目、携车网新三板
项目、文科园林再融资项目、家鸿口腔 IPO 项目、赛意信息再融资项目、聚石
化学 IPO 项目。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徐家彬、占志鹏、梁建东、刘斯文、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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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深水规院”)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 1 栋
C 座 1110

    3、成立时间:2008 年 4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16 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3097 号洪涛大厦 12 楼

    5、联系电话:0755-22231743

    6、传真:0755-25890439

    7、业务范围: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
工程的科研、咨询、勘察、测量、设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
论证;晒图;复印、打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
计算机网络工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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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 年 6 月 8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
准予深水规院 IPO 项目立项。

    2、2020 年 6 月 11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深水规
院 IPO 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 年 6 月 15 日—6 月
19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项
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0 年 6 月 24 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
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
议审议。2020 年 7 月 2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深水规院 IPO 项
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同意本项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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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深水规院
IPO 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
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8 票同意、0 票不同意。经过表决,深水
规院 IPO 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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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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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业务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属于
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关于制定<深圳市水务规划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水务
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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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
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尚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
票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
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部门的经营运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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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发行人已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治理规范有效,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
市场研究报告,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专注于为水务建设工程
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符合国家的产
业发展方向;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业务发展迅速;发行人最近
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重大违
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工商资料,取得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并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实施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具体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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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二部分。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水务规划
设计院,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3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深水规院召开创立大会
作出决议,同意水规院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向股东分
红后金额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
司治理的组织机构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核查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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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度、会计政策与核算流程,对重要事项进行抽查,并咨询会计师意见,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环
审字(2021)0600006 号)。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抽查了发行人重点业务(销售和采
购等)资料,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管理层《关于公司内部控制
及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
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600023 号),报告的结
论意见如下:“认为深水规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及会议记录、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发行人各项
规章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走访了与发行人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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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方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专注于为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经核
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三会资料及员工花名册,本保荐机构认
为,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
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 50%。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文件、历次增资的三会
文件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企
业信用报告,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3-1-2-16
                                                                发行保荐书



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取得并核查了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
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实施核查,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记录,并查阅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的相关网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17
                                                              发行保荐书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项目组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登陆
相关网站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
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登
记程序。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
签署的采购合同、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看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数据,
抽查税收缴款凭证,抽查银行流水及对账单等事项,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异常情况。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发行保荐书提供的其他资料以
外,应特别注意下述各项风险。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1、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所属水利勘测设计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整体业务水平、可同时处
理的业务量与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及素质密切相关。若发行人员工团队大规模
流失,将造成发行人技术经验的损失,使得公司综合实力下降,并且影响在职员
工的稳定性,给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业务区域性集中经营风险

    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深圳市场。报告期各期,在深圳地区实现的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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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分别为 55.87%、68.82%和 68.26%。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特
征,如发行人不能继续在深圳市场持续保持领先地位或深圳以外市场开拓不及预
期,将会对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经营风险

    水利水务勘测设计行业目前仍呈现行业内企业众多,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的
特征。近年随着下游客户对水利勘测设计行业公司的品牌口碑、行业资质、设计
水平和服务响应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不排除行业内业务将呈现向头部企业集
中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头部企业之间的竞争。发行人近年来积极在区域
中心城市布局,在特定区域内的竞争情况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内水利水电
综合甲级设计院,如华东院、中南院等,这些企业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丰富
的规划设计经验,主要在全国及国外开展业务;第二类是省级水利水电规划设计
企业,如广东省院、湖南省院等,主要在本省开展业务;第三类是深圳本地的水
利水电规划设计企业,如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在深圳市开展业务
如公司不能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可能会面临业绩下降的风险。

    (3)跨区域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

    发行人业务遍布全国多个地区和城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了更好地服务
客户、开展业务,公司在四川、湖南、海南、贵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实现了
业务的跨区域发展。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国内市场布局,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发
行人可能根据需要,在其他重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使公司的业务能够覆盖更多
的区域。分支机构运作需要招聘相应的管理、专业人才,能否引进足够的合格人
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分支机构设立及人员到位后,如果缺乏足够的项目,可
能会导致人员闲置,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跨区域分支机构经营可能会存在
一定的管理风险。

    (4)政府水利、水务投资政策波动风险

    下游水利水务工程基建投资稳定增长,为公司业务获取奠定了基础。2020
年,深圳全市完成治水政府投资 311.52 亿元,总体投资规模仍处于较高水平。
未来如果全国水利水务投资不达预期,特别是深圳地区的水利水务投资增速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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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甚至出现投资额大规模衰退的情况,则公司可能会面临业绩下降的风险。

    (5)业务资质无法续期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工程咨询行业资质目前仍是从事相应工作应具备的门槛要求,并且在一定时间内
还将长期存在。发行人已取得业务开展所需要的相关资质,根据发行人目前的生
产经营状况,发行人资质到期后续期不存在重大障碍。若发行人现有资质的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发行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资质到期后无
法续期,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6)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运营风险

    2017 年公司基于在流域水环境治理方面的优势,拓展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
一体化的项目运营业务,该业务通过购置自有设备落实设计方案,为业主提供一
体化解决方案收取运维费用。为应对该领域众多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公司需要
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等资源以迅速扩大在相应市场的占有率。报告期内,公司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入较大,该业务尚处于培
育期,若未来该部分业务发展持续不及预期,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该类项目运营期短,一般要求服务期满后由发行人自行拆除设备及相关设施。
部分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在项目运营期内,如出现场地被征作他用、行政主管部
门要求撤销运营服务、或设施无污水处理或水量骤减等情况,发行人需同意提前
终止运营服务、拆除设备。因此,该类项目存在提前终止合同的可能性,存在一
定的运营风险。

    (7)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而可能受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①项目背景

    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是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关于全面攻坚劣 V 类国考断面行动的命
令》(2018 年第 1 号)、《深圳市污染防止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开展全面攻坚国考省

                                 3-1-2-20
                                                                发行保荐书



考断面水质达标和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行动的命令》(2019 第 1 号)等国家及地方
号召,对河流或小微水体的黑臭水进行净化处理,目的是减少开放水体的污染物、
降低污染浓度,消除水体黑臭。该类项目属于水污染治理环保减排项目,与传统
的城市污水厂网形成有效互补,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增量污染。

    根据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合同,合同业主均为各地政府或
环境主管部门,运营合同就出水水质进行明确约定,要求符合国家或广东省地方
排水标准要求。发行人与客户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对出水水质进行持续自我检测
和随机抽检。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处理后
的水的排放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及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存在因出水水质不达标导
致水环境污染而被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况。

    ②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背景为限期消除河流及小微水体黑
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这客观上导致了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未及时取得排
污许可即投入运营的情形。对于该等情形,发行人均取得了当地环政府或环保主
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
项目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③如发行人未来因部分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受
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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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令停业、关闭:(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
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均已
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处理后的水排放指标符
合国家、地方及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存在因出水水质不达标导致水环境污染而被
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况。

     但是,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背景为限期消除河流及小微水
体黑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这客观上导致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未及时取得
排污许可即投入运营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被行政主管部门追责的风险。另外,考
虑到该业务的背景和时效性要求,由于排污许可证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未来发
行人仍可能存在部分项目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即投入运营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因
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该等处罚可能导致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被责令改正、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行政罚款,但该等处罚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影响较小,
不会影响发行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也不会影响发行人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等除
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之外的主营业务的开展。

     (8)未来可能因违反相关采购法规遭受处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
险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财政局”)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4]213 号),认定
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 日参与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雨洪调蓄
前期研究项目”中,提供的由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与该项目
另一投标供应商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
完全一致,属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深圳市经济特
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3-1-2-22
                                                                 发行保荐书



(1)按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罚款(共计 36,120 元);(2)三年内禁止参
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3)将发行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

    2017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具《关于行政处罚期满相关事宜
的复函》,认定发行人于复函出具日处罚期已满,已自动恢复参与由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2020 年 4 月 28 日,深圳市财政局出具《关
于说明水规院 2014 年曾受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认定发行人已按照处罚决定按
时足额缴纳罚款,处罚期内遵守处罚决定发行人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不存在
因违法违规情形被列入深圳市财政局供应商诚信档案的情况。该复函同时明确
“该项目涉及采购金额为 180.6 万元,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一般情形,不属于第七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采购法规遭受处罚的情况。针对上述报告
期前公司遭受的处罚,公司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如未来
公司因相关经营活动违反采购法规遭受处罚,将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经营规模较快扩张引发的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增长较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资产规模将
进一步增加。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在组织结构设置、制度建设、内控管理、市
场拓展等多方面对公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快速适应
公司规模较快扩张的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公司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将影响公司
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面临因经营规
模较快扩张引发的内控管理风险。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及回款速度不及预期的财务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发行人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净
额分别为 53,668.11 万元、61,102.71 万元和 73,820.6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56.93%、60.59%和 62.08%。如果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导致客户资金紧张,


                                 3-1-2-23
                                                                  发行保荐书



出现重大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若重大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增长,将增加公
司资金压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工程咨询业务具有年初招标、年末验收付款的特点,2018 年度、2019 年度
及 2020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34.27%、41.33%和 37.58%,
存在一定业绩季节性波动。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司季度收入波动预测全年收入波
动情况。

    (3)税收优惠不可持续风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水务科技均为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次
认定有效期分别为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起三年及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三年。报
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比例分
别为 16.94%、16.89%和 18.61%,其中,因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的所得
税优惠是税收优惠的主要部分。

    如果国家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未能达
到相关优惠条件,则公司的税负水平有可能增加,引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现金
流状况受到不利影响。

    (4)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可能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导致的
风险

    2020年3月1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实施。

    发行人在开展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时,与客户签订的是政府采购
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合同金额以污水处理量结算,收取的是污
水处理服务费。依据该等合同条款,客户不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建筑物、构筑物或
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虽然涉及土
建施工采购,但该等项目不属于“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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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人因采购土建施工形成的资产无需向客户交付,因此发行
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不适用“总承包管理办法”。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将对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模式、
收入构成和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①对业务模式的影响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且相关土建合同金额超过发行人子公司资质承接范
围,发行人将无法作为专业承包单位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只能以联合体形式参
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相关的土建工程业务将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方
承担并可能由客户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项。

    ②对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

    1)追溯至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无因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
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
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测算如下:

    A、成本影响

    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
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在运营期内,发行人将不再承担因土建工程而产生的折
旧摊销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项目因土建工程而产生的
折旧摊销成本分别为603.20万元、1,315.66万元和4,427.93万元,若未来水环境治
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则各期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
一体化业务的成本将相应下降603.20万元、1,315.66万元和4,427.93万元,对当期
营业成本的影响比例分别为1.82%、2.86%和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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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B、收入影响

    假设在相关土建工程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前提下业主核减发行人收入,
同时以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营业成本下降比例来估算发行人
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营业收入下降比例,若未来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
一体化业务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则各期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
将下降571.24万元、1,361.85万元和5,797.17万元,对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分
别为1.10%、1.91%和6.71%。

    C、毛利影响

    综合收入与成本的变动影响,若未来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适用于
“总承包管理办法”,则2018年度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毛利将
相应增加31.96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
业务毛利将相应减少46.19万元、1,369.24万元,对当期毛利的影响比例为0.17%、
0.18%和4.68%。

    因此,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影响比例
很小。

    2)“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后续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子公司水务岩土于2020年2月24日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344329014),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根据《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
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
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如果未来发行人后续承接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中所涉及的土
建采购合同金额超过6,000万元,发行人需和其他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组成联合
体参与该等业务,在客户污水处理总体预算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水环境治理
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存在下降的风险。

    ③对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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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现有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均独立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
务承接,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
需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则不会对现有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产生影
响。

    如若发行人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则有可能导致发
行人也无法获得原归属于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勘测设
计、规划咨询业务,根据报告期内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测算,受影响
的收入金额为26.07万元、59.50万元、240.3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
0.08%、0.28%;受影响的毛利分别为-1.46万元、2.02万元和56.78万元,占毛利
比重分别为-0.01%、0.01%、0.19%。测算表明,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毛利影响
均很小。

    综上所述,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
化业务需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但可能存在相关业务收入、利润下降的风险。

       (5)深投控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调度的风险

    2017-2018年度,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存在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及
调度的情况,主要系深投控根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
险防范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国资委[2014]79号)要求,对下属企业开展资
金归集导致。

    发行人被归集的资金比照银行活期、定期存款进行管理并计算利息,可自由
使用不受限制。深投控对其所有下属成员单位归集的资金利息计算原则一致,不
存在对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转移定价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利益输送的情形。

    2018年11月8日,发行人已从深投控收回被拆借的全部资金。自收回上述资
金以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拆借的情形。针对上述
资金拆借事项,发行人与深投控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诉讼。

    2020年7月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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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避免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占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
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的资金。

    2、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深投控暂无待发行人上市后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的计划,对
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后,如深投控未按计
划履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将有可能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
金构成不利影响。

    5、房产租赁瑕疵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共计 57 处。上述发行
人及其下属公司所承租的房产中,共有 27 处未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46 处租
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若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
租赁房产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则可能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6、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投资者数量不
足法律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将面临中止发行的风险,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程序超过深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7、募集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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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总部建设项目”、“智慧水务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建设项目”、“协同设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实力。
如果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技术、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或由于项目组织管理不善,不能按计划实施,募投项目存在不能达到
预期实施效果的风险。

    另外,“总部建设项目”由深水规院作为牵头方,联合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阳
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取得出让地建设龙华设计产业园。该募投项目存
在联合体一方或几方退出合作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风险、发行
人未能达到合作协议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承诺而导致违约赔偿的风险和因
联合体其他方未能如期履约导致的垫付或担责风险。

    (2)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总部建设项目”、 协同设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智慧水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如果公司经营发
展因各种不可预测的原因不能达到预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加而影响公司经营业
绩的风险。

    8、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国内外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府因此出台并严
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经营活动亦受到一定
程度影响。

    随着国内专项应对政策的出台及对疫情的有效防控,国内疫情影响正逐步消
退,公司经营活动逐步回归正常。疫情期间,公司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政府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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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疫情防控的社会责任,推动复工复产。同时,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目前亦
已恢复正常经营,公司业务流程已正常运转。

    疫情期间,发行人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86,358.48万元,同比增长20.86%;实
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088.67万元,同比增长
16.87%。2020年发行人业绩上升主要系发行人部分大额合同于2020年确认收入所
致,相关影响因素不具有持续性。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2020.12.31     2019 年/2019.12.31
营业收入(万元)                                   86,358.48              71,454.2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9,346.11               7,057.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9,088.67               7,776.52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当前国内疫情虽趋于稳定,但全球疫情尚未出现明显拐点,若未来受国际疫
情影响,国内防疫成效未能持续,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共持有水利行业设计、市政行业(给水排水)专业设
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测绘、工程咨询、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五
星级资质等多项高等级资质证书。

    未来,随着公司科研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设计
能力的不断扩大,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分支机构的建设将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业务重心将立足深圳,覆盖大湾区,走向全国。
公司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有利于公司竞争地位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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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
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
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IPO 项目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
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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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潘晨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许恒栋                       年    月      日




                           蒋伟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杜雄飞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董   捷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闫   峻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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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许
恒栋、蒋伟驰两位同志担任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字:
                         许恒栋




                         蒋伟驰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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