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Taikang Financial Tower,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rtict,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一月 8-3-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 1..................................................................................... 8 二、《意见落实函》问题 2................................................................................... 53 三、《意见落实函》问题 3................................................................................... 59 8-3-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深水规院、公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深水规院有限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及转企改制设立 水规院 指 的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指 市 业板上市 首发上市、上市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深投控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水规院投资 指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高速 指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水务集团 指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铁汉生态 指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战投股东 指 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水务科技 指 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水务岩土 指 深圳市水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水务工程检测 指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雄安水务 指 河北雄安华深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南宁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新疆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东原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东原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云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贵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8-3-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海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江西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福建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马鞍山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深汕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 西藏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粤西分院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粤西分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工商局 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光大证券、主承销商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指 章程(草案)》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招股说明书》 指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审众环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0)060062 《审计报告》 指 号”《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0)06006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号”《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8-3-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8-3-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692 号 致: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交所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1028 号) (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就《意见落实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 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 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3-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8-3-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同业竞争。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认定为深投控,而非深圳市国资委。相比于深投控旗下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为 深圳市国资委的境内上市公司,发行人在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常经营管理、 重大事项方面深投控对发行人的控制力更强,认定深投控为其实际控制人具备 合理性,符合现行的国资管理放权规定。 请发行人: (1)结合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的投资、管理模式,在股东决议、人事任 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的控制及影响情况,补充披露深圳市国资委 对发行人的间接控制及影响力情况,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未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深 圳市国资委的合理性; (2)说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 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上述企业经营范围、主营 业务及服务与发行人存在重合的,补充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主要财 务数据,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重合或供应商重合,若是,补 充披露重合客户或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情况;结合上述内容,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 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3)结合报告期内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间业务往 来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开展 业务,发行人是否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 答复: (一)结合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的投资、管理模式,在股东决议、人事 任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的控制及影响情况,补充披露深圳市国资 8-3-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委对发行人的间接控制及影响力情况,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未认定实际控制人为 深圳市国资委的合理性; 经查阅深投控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公开披露信息,查阅发行人工商档 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所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的投资、管理模式,在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 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的控制及影响情况 (1)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的投资、管理模式 2004年9月29日,深圳市国资委作出《关于成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 决定》(深国资委[2004]223号),决定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合并,组建深投控。 深投控成立至今,一直为深圳市国资委持股100%的企业。根据深投控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深投控由国家单独出资,由深圳市国资委代表深圳市人民 政府对深投控履行出资人职责。 (2)深圳市国资委在深投控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 项方面的控制及影响情况 ①股东决议 依据深投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投控不设股东会,由深圳市国资委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职权,深圳市国资委依其所持股权保持对深投 控股东决议的控制权。 ②人事任命 依据深投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深投控的出资人, 有权向深投控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深 投控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深圳市国资委可以决定8名董事 人选。深投控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深圳市国资 8-3-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委可以决定3名监事人选。因此,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层面,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 控具有控制权。 依据深投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上,深投控 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深圳市国资委有权推荐总经理。深投控设 副总经理若干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均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同 时,深圳市国资委有权向深投控委派财务总监。 因此,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深投控的唯一出资人,依据深投控《公司章程》确 认的股东权利,控制深投控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深投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及任免具有实质影响。 ③日常经营管理 深投控自成立起即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等建立了公司制运作所 需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覆盖业务、人事、财务、资本运作、产业管理等 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管理部门,在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④重大事项 深圳市国资委形依据深投控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权利,行使以下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3)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考核、报酬事项,推荐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4)根据管理权 限推荐公司部分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5)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含薪酬预算、投资预算);(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9)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0)对发行公司 债券(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11)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 程;(13)决定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14)决定公司及其 所属企业重大产权变动事项;(15)对权限范围内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16)审议批准重大资本运作项目;(17)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等。 8-3-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此,深圳市国资委依据深投控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权利对深投控重大事项 拥有管理审批权限,具有控制力。 综上,深投控作为深圳市国资委持股100%的企业,深圳市国资委依据深投 控《公司章程》对深投控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具 有控制力。 2、深圳市国资委对发行人的间接控制及影响力 发行人系国有控股企业,深圳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 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发行人进行监管。 自发行人设立起,深投控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对发行人具有 直接控制和影响力;深圳市国资委为深投控的唯一出资人,在股东决议、人事任 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等方面对深投控具有控制力;因此,深圳市国资委 可以通过其对深投控的控制力对发行人施加影响。 综上,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股权结构层级方面,深圳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具 有间接控制力及影响力。 3、发行人已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 (1)首次申报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首次申报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投控,理由如下: 深投控作为受托单位根据深圳市国资委的授权对发行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履行监管职责,深投控能够保持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能够对发行人董 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投控符合《审核问答》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深投控系深圳国资委100%持股的企业,属于最终的国有控 股主体,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投控符合首发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投控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 变“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 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的精神。 8-3-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的原因 发行人前次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投控,是基于深圳市国资委对其下属的国 有资本投资公司深投控的管理权限不断下放的政策背景,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 在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要管理人员任免、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 年度考核、对外投资、对外采购、融资担保等方面由深投控进行直接管理的实际 情况作出的认定。 发行人现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主要依据如下理由: ①深圳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具有间接控制及影响力 发行人系国有控股企业,深圳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 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发行人进行监管;自发行人设立起,深投控持有 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对发行人具有直接控制和影响力。深圳市国资委 为深投控的唯一出资人,在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等方 面对深投控具有控制力。因此,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股权结构层级方面,深圳 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具有间接控制及影响力。 ②参考深投控控制的其他9家境内上市公司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 委的情况,为保持深投控下属企业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发行人现将实际控制人认 定为深圳市国资委。 深投控控制的其他9家境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时间 认定的实际控制人 1 深物业 000011 1992 年 3 月 深圳市国资委 2 深深房 000029 1993 年 9 月 深圳市国资委 3 深纺织 000045 1994 年 8 月 深圳市国资委 4 天音控股 000829 1997 年 12 月 深圳市国资委 5 深高速 600548 2001 年 12 月 深圳市国资委 6 怡亚通 002813 2007 年 11 月 深圳市国资委 7 通产丽星 002243 2008 年 5 月 深圳市国资委 8 英飞拓 002528 2010 年 12 月 深圳市国资委 8-3-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9 国信证券 002736 2014 年 12 月 深圳市国资委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仍符合发行条件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未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 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在股权投资关系上,报告期内,深投控自设立起均为深圳市国资委出资的国 有独资企业。报告期初至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深投控 系发行人的唯一股东;自发行人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深投控持有发行人50%股权。因此,报告期内,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的股 权控制关系,深投控对发行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均未发生变更。 由于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 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41条“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 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中“国有控股主体”的理解存在差异,发行人将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由深投控变更为深圳市国资委,该差异系在适用规则时的理解变 化,并非由于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通过比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控制的企业、参股股东(水务集团、深 高速)控制的企业和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非发行人控股参股的其他主要企业中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 等情况,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主要供应 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发行人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如本题“补充披露深圳市国 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部 8-3-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分所述。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更, 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2017年 -2020年6月,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 714.67万元、898.04万元、877.44万元、1,124.40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1.46%、1.74%、1.24%、2.84%,占比较小;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 的主要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别为0.00万元、141.51万元、129.15万元、1.25万元,占 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1.10%、0.45%、0.01%,占比较小。因此, 发行人不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发行人业务完 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5、深圳市国资委除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不构成发 行人的关联方 (1)深圳市国资委的职能及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 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 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据现行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出资人权 益,不直接参与也不干涉所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日常经营的管理决策。 (2)《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8-3-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 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4条规定:“上市公司 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深圳市国资委除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下属企业虽然与发行人 同属深圳市国资委控制,但不存在某一深圳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除深投控、水务 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除深投控、水务集团、 深高速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因同受深圳市国资委控制而成为发行人的 法定关联方,深圳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除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企 业及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6、深投控、深高速和水务集团已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锁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5.1.6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参股股东深高速、水务集团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3-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深圳市国资委下属其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出 具主体的情况如下: 序 深圳市国资委是否 公司名称 承诺内容 出具主体 号 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深圳市城市交通 控股股东深圳市智慧 上市之日起锁定 1 规划设计研究中 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 否 36个月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 上市之日起锁定 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 2 否 股份有限公司 36个月 集团有限公司 建科院 上市之日起锁定 控股股东深圳市远致 3 否 (300675) 36个月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上市之日起锁定 4 控股股东深投控 否 (002736) 36个月 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已通过深投 控、深高速和水务集团承诺锁定36个月,无需由深圳市国资委单独出具股份锁定 的承诺,满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股东决议、人事任命、日 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具有控制力;深圳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具有间接控制力 及影响力;发行人已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深圳市国资委除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不构成发行人的法 定关联方。 (二)说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上述企业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及服务与发行人存在重合的,补充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主要 财务数据,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重合或供应商重合,若是, 补充披露重合客户或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情况;结合上述内容,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 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8-3-1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查询深圳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披露的深圳市国资委下属 企业情况,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基本情 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述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服务 与发行人存在重合的,补充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主 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重合或供应商重合,若是,补充披露重合 客户或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 (1)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情况 ①深投控及其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 经核查,深投控控制的企业中,经营范围包含“工程设计”、“工程勘察”、 “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服务”等,持有工程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与“勘测设计类、规划咨询 类、项目或施工管理类”类似的企业共计8家,主要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工程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 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深福保水电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从事行业实行资质和资信准入制度,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仅可在符合 其资质和资信等级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上述企业中,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 术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 问有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 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福保水电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经营资质,均未从 事水利、水务领域的勘查、设计。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设计,主要收入为建筑设计 费,客户群体主要为各房地产公司。其与发行人存在资质重合的给排水业务仅作 为房地产业务配套给排水设施予以实施,2019年度相关给排水业务收入估算约 8-3-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000万,占其自身业务比重约2.1%,占发行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31%, 未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 因此,深投控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②水务集团及其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 水务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供水、污水处理、水务工程、硬件系统、污泥处置、 制造并销售产品、酒店管理、水质监测及设计等。上述业务除污水处理业务、硬 件系统业务、水质监测和设计类业务外,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 A.污水处理业务 水务集团污水处理业务依托于供水业务生产需要展开,经营模式包括特许经 营权、BOT、TOT、PPP等类型,污水来源为市政污水管网系统,通过污水处理 场站运营实现业务收入,具有通过政府财政划拨方式实现业务收入的典型业务特 征。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是发行人通过购置自有设备落实自有 设计方案,为业主提供一体化的污染水体水质净化解决方案收取运维费用,侧重 于落实设计方案,通过提供方案设计、组织建设、项目运营维护等流程的污染水 体水质净化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该类业务通常以“每月有效污水处理量*污水 处理综合单价”为依据,按月确认计量结算污水处理运营费。发行人水环境治理 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市场化程度较高。 水务集团污水处理业务应用场景主要为城市污水管网。该类业务应用场景与 城市基础设施运转息息相关,其处理规模对应城市区域内的人口与产业规模,受 城市发展影响较大。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水务集团深圳特区城 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97.04万吨/日。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应用场景主要为河流的 干流或支流,其应用场景是生态环境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该类业务的处理规模 对应相应河流水体的常态流量,易受降雨洪水等天然因素影响。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发行人前述业务设计产能约为11万吨/日。 水务集团污水处理业务主要通过特许经营权、PPP、TOT、BOT、股权合作、 委托运营等多种方式取得,而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主要通过公 开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获取方式差异导致水务集团及发行人前述业务实施过程 8-3-1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水务集团间的非公平竞争,发行人与水务集团之间不存在利益 输送,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水务集团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与水务集团污水处理 业务存在重合的客户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2017-2019年度,水务集团来源于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的污水收入占该类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08%、5.00%和 4.69%。由此可见,深圳市、各区水务局,特别是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不是水务 集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主要客户。2017-2019年度,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 体化业务方面,来自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累计收入占比为3.61%,深圳市龙岗区 水务局也不是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的主要客户。 综上所述,鉴于水务集团污水处理业务与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 业务于业务模式、客户群体、应用场景、处理能力及获取方式均存在显著差异, 水务集团污水处理业务与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不存在业务重 合,不构成竞争性、替代性关系,不会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B.硬件系统业务 水务集团硬件系统业务是指通过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信息化业 务。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监控、网络通信、信息系统的设计 与软硬件开发。 2017-2019年度,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76.54%、63.99%和45.46%,主要客户为水务集团及子公司,其主要业务定位 是服务于水务集团内部的信息化业务。同期,发行人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1.54%、0.94%和0.84%,发行人主要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取业务。因此,深 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定位上存在本质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水务集团信息化业务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合,发行人信息化 业务的开展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水务集团之间非公平竞争或者利益输送等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通过招投标模式获取,与客户间交易定价主要依 据招投标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文件,结合工作量协商确定,且报告期 内发行人来源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收入占比分别为0.42%、0.57%、0.14%和 8-3-1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0.35%。而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收入来源于水务集团公司内部的比重较大。 因此,发行人与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亦不存在会导致 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综上所述,鉴于水务集团硬件系统业务与发行人信息化业务于业务定位、客 户群体、及获取方式均存在显著差异,水务集团硬件系统业务与发行人信息化业 务不存在业务重合,不构成竞争性、替代性关系,不会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C.水质监测类业务 水务集团的水质监测业务主要是监视和测定供水水质中污染物的种类、各类 污染物的浓度及变化趋势,目的是为了评价水质状况。发行人分别于规划咨询业 务及项目管理业务类别中存在“水生态评估与监测业务”及“监测类业务”。其 中规划咨询“水生态评估与监测业务”指根据具体方案要求对河道水体的生物情 况进行评估与持续监测,目的是结合上述数据对河流水文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建 立评估标准和相关模型,出具咨询方案;项目管理“监测类业务”指对自然地理 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进行测量监控。前述业务均与水务集团水质检测业务存在 显著差异。 D.设计类业务 水务集团通过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利源水务”)实施 设计业务。利源水务与发行人重合的主营业务主要为给排水工程设计业务。 2017-2019年度,利源水务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3.52%、59.91% 和67.48%,主要客户为水务集团及子公司,对外参与市场化投标业务相对较少, 因此,其主要业务定位是服务于水务集团内部的给排水设计需求。同期,发行人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4%、0.94%和0.84%,通过投标模式获取的 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60.65%、63.95%、75.93%,发行人主要通过市场化竞 争获取业务。因此,利源水务与发行人在业务定位上存在本质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水务集团设计业务重合客户包括深圳市及各区水务局, 2017-2019年该类客户在水务集团的该类收入占比为4.19%、7.61%和2.67%。鉴于 8-3-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及各区水务局不属于水务集团该类业务的重要客户,因此该重合客户不会 导致发行人与水务集团之间非公平竞争或者利益输送等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通过招投标模式获取,与客户间交易定价主要依 据招投标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文件,结合工作量协商确定,报告期内 发行人来源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收入占比分别为0.42%、0.57%、0.14%和 0.35%。而利源水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水务集团公司内部,对外参与市场化投标业 务相对较少。因此,发行人与利源水务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亦不存在会导致发 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利源水务与发行人重合的主营业务主要为给排水工程设计业务。报告期内, 利源水务给排水设计业务累计业务收入占发行人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5.13%,给排水设计业务累计毛利润占发行人累计毛利润比例为4.95%。参照《审 核问答》,利源水务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未 达30%,因此,利源水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鉴于水务集团设计类业务与发行人勘测设计类业务不会构成对发 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因此,水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③深高速及其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 经核查,深高速作为深圳市重点交通基建企业,承担深圳高速公路网的建设, 主要收入来源为收费公路,基于深高速的企业性质,收费公路的销售客户为非特 定对象。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深圳市、区水务局,与深高速存在显著差异。 经核查,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中不存在经营范围包含“工程设计”、 工程勘察”、 “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服务”,持有工程资质且实际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类似的企业。 因此,深高速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及其控制 的企业除外) 8-3-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深圳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众多,且存在同一业务内容相关的公司归集 于同一平台公司,并按照业务规模确定股权层级的规律。因此,本所律师对深圳 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核查标准选择核查至第三级控股子公司,该范 围能够覆盖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 经核查,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中(包含一级、二级、三级企业但不 包含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工程设计”、“工 程勘察”、“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8-3-2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一般经营项目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装饰设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 广告业务;产业投资;科技研发;轨道交通相关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 深圳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 1 通项目客货运输、仓储;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凭 无 限公司 有效资质证开展经营);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通项目经营及管理;铁路、城际及 其他轨道交通设备维修;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通项目配套及沿线车站建设;在具 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 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工程设计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土木及建材试验;城市规划编制,全过程咨询;施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 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 2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评价、工程技术研究;软件和信息技术等技术开发;工程项 限公司 专业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 目总承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总承包。 交通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乙级,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桥梁 专业甲级 一般经营项目是:区域和城市规划咨询;风景园林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村庄与集镇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与应用;城市设计应用研究;城市规划(标 专业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准/规范)编制与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业务;市政工程规划与设计;城市规划信 (建筑工程)乙级,工程设计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息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轨道交通规 3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 院有限公司 划设计咨询、智能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开发;环境规划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以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 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专业乙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 许可经营项目是:测绘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工程专项乙级 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 8-3-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 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形图。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城 一般经营项目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非开挖管道工程施工;城市园 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 4 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限道桥)设计;市政基础设施的上门维修和管养;城市 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司 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经营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沥青混合料 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 加工。 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 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一般经营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安装任务,燃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 气、消防工程;钢铝门窗工程、空气调节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建筑室内装饰设计、 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 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压力容器、冷热金属加工;大型吊装运输及土石方运输、建筑 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 施工及市政工程施工(以资质证书为准)、土石方工程、10KV 以下变配电工程、国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 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5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准 限公司 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证字第 2003-4431 号经营);在宗地号为 B303-0054 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 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物业管理; 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 建安材料的批发零售;电线电缆、空调设备的经营及零配件的维修;承担国内外来料 包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 加工及装配。许可经营项目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一级 深业城市场景实验室(深 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的技术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 6 无 圳)有限公司 究(不含限制项目);城市场景研究与试验(不含限制项目);城市发展规划设计; 8-3-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经济信息咨询;高新科技的技术开发;投资科技产业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一般经营项目是:劳务服务咨询、物业管理咨询、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新能源车辆 充电设备管理、新能源车辆技术服务;新能源泥头车、搅拌车等新能源运输机械销售、 充电、维修及租赁业务;新能源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工业车辆、 压实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装修机械、凿岩机械、气动 工具、铁路路线机械及工程机械等新能源工程机械销售、充电、维修及租赁业务;货 深圳市东部新能源产业发 7 物装卸服务;普通货物货运代理服务;物流供应链管理及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 无 展有限公司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电梯与扶梯的销售、安装、维护及运营;建筑建材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普通货物包装、仓储及配送服务;渣土清理,城市垃圾清运。(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节能低碳建材研发、生产、销售;智能交通设备研发、生产、销售;道路路面再生材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 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市政工程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生产 8 无 市交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及销售;工程机械租赁;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自有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权经营; 物业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 投资工程项目(具体项另行申报);工程招标、投资策划及咨询;工程建设的管理、 深圳市佳景市政工程投资 策划、咨询;市政道桥交通设施维修、清洁;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余泥渣土及建筑 9 无 管理有限公司 垃圾受纳场、纯土受纳场的管理;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限于市政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地盘管理业务;锦花大厦 深圳市市政公用事业地盘 10 单项开发经营;市政道桥交通设施维修、清洁;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余泥渣土及建 无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筑垃圾受纳场、纯土受纳场的管理;物业管理。 11 深圳市天健运输工程实业 汽车租赁、汽车代驾(不含驾驶员培训、陪驾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出租小汽车、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 8-3-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有限公司 货物仓储、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 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 可深字 440300161749 号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 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 级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新能源技术、光电技术、新型材料、环 杭州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 12 保技术;销售:新能源产品、环保产品、新型材料产品;承接: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无 公司 (凭资质经营)。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专业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 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市政公用工程规划设计咨询与设计审查;轨道交 公路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 通规划设计咨询;智能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营;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电子设备、 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工程 13 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招标代理;会务服务;自有物 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 业租赁。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 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专业乙级 一般经营项目是:交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交通仪器设备的研发;计算机软件 开发;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市政公用工程规划设计咨询与设计审查; 深圳市精致交通科技有限 14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智能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营;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企 无 公司 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城市交通、轨道、公路、市政工程。 深圳市城市交通科技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交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城市交通、轨道、公路、市政工程; 15 无 公司 交通仪器设备的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经营项目是:交通仪器设备的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是: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市政公用工程规划设计咨询; 16 深圳市深研交通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智能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会务服 无 务;物业租赁。 8-3-2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园区综合开发、城市单元开发、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保障房建设、土 地开发及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工程设计管理、物业租赁及销售代理;物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 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相关商业开发等投资业务;投资兴办 17 无 有限公司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兴产业的投资;市政府、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以产业园区为主的地产项目开发与运营、与运营园区相关的 产业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建材、建筑材料、常规系统设备、建筑工业化生产配件、 辅料、劳保用品等消耗品及建筑装饰材料及家居用品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深圳市建材交易集团有限 术推广;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18 无 公司 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软件的技术开发;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及 咨询;新材料研发、技术推广;建设工程设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房地产经纪;在合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餐饮管理;会议服务,商务服务,展览展示策划; 自有物业租赁;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票务服务;文化活动策 划;文化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济信息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 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有限 19 术开发、项目投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通信系统及配套 无 公司 设施建设、维护;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企业营销策划、品牌策划; 采购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花卉出租及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经营项目 是:酒店住宿及管理;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健身服务;棋牌服务;洗染服务;中西 日餐制售、酒吧、咖啡厅;快递业务;公共浴室、游泳池经营;洗车及机动车停放服 务;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监理、通信系统集成;电信业务代理;网络商务服务;餐饮 8-3-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 息咨询;房地产经纪,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园区综合开发、 城市单元开发、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保障房建设、土地开发及建设管 深圳地铁万科实业发展有 20 理;工程设计管理;国内贸易;会务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系统管理服务与咨询; 无 限责任公司 为体育馆提供管理服务;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餐饮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工程设计、管理;物业租赁及销 售代理;企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会议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 深圳市海科达咨询有限公 务(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 21 无 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使 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受让地块内的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权经营;停车 场经营管理;餐饮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土地开发及建设管理;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受让地块内土地开发及土地使用权经营;海洋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 营;围填海工程和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深圳市特区建发海洋产业 海洋产业研究、产业规划、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海洋及相关产业投资;会议、展览、 22 无 发展有限公司 赛事及相关服务,从事广告业务;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 和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游艇码头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开 发运营。 策划、开发、组织、承办各专业展览和会议(论坛);展览和会议(论坛)的组织与 23 深圳海博会有限公司 无 经营;会议、展览、赛事及相关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为展览和会议提供工程设计与 8-3-2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施工、商务等配套服务;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 业务;为进出口报关提供配套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科技园区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受让地块内的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权经营;建筑工程设计、 深圳市特区建发投资发展 管理;物业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为商场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为酒 24 无 有限公司 店提供管理服务;会议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停车场经营管理;餐饮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让地块内的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权经营;科技园区及基础设施建 设投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园区相关的产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工程设计与管理;物业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科技技术推广服务(科 深圳市特区建发科技园区 25 技企业孵化);科技咨询服务;会议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服务;从事 无 发展有限公司 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停车场经营管理; 餐饮服务;二级宽带运营。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低碳建筑的投资、规 划、建设;新型建材研发、销售;建筑技术研发并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砂石、预拌 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绿色建筑材料的销售;成型钢筋、钢承板及相关产品 的销售;铝合金产品及装配式模板租赁销售;工程机械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 26 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无 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砂石采集及加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 制混凝土及钢结构构件、绿色建筑材料的生产;成型钢筋、钢承板及相关产品的生产; 钢结构工程施工、预制构件模具制作生产;铝合金产品及装配式模板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3-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一般项目:港口经营、港口配套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经营与管理;保 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物业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对外承包 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信息咨 江西省深赣港产城发展有 27 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无 限公司 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管理、酒店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数据科技、网络科技、智能化科技、机电科技、计算机科技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 深圳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 合同能源管理;销售机电设备、通信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 28 无 心有限公司 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传输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 管理,数据库处理;建筑工程、安防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 工;展览展示策划。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与会展业务有关的场地租赁,会展策划、设计和会务服务;网上虚 拟会展业务;承接展览工程设计、制作;批发、零售会展商品;礼仪服务;大型活动 组织服务;影视投资;摄影服务、摄像服务;摄影器材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电 脑图文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从事广告业务、旅游业务;文化产品的版权、产权、技 术转让和成果转化;提供文化产业咨询、文化产业中介;为国内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 29 深圳市弘文传媒有限公司 无 提供相关的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 信息咨询;文创产品的设计与制作;文化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 售;公共关系服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影视制作;文艺创作。 8-3-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策划、开发、组织、承办各种专业展览和会议(论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承接展览工程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文化 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 30 产品的开发;电子商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 无 易会有限公司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演艺活动经纪策划。 一般经营项目是: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能源项 31 深圳能源售电有限公司 目的投资;新能源技术开发与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售电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无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及用能咨询服务;电力 工程设计、施工(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冷热电综合能源的供应、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互补型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能源、地热能源投资经营; 深能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储能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氢能、潮汐能源、蒸汽、热水 32 无 司 销售、开展科技合作、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引进与研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购电、售电、电力代理; 增量配网、智能配电网及园区微电网的投资建设、营运、服务(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冷热电综合能源的生产。 建设经营妈湾电厂、深圳燃机联合循环电厂;经营发电、供电、供热、供冷业务和其 他与电力有关工程;投资兴办实业(项目另报);经营有关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 管登字第 2003-1224 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 33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无 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自有物业租赁业务;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电力工程设计、 施工、电力设施维修维护;电力销售;综合能源及节能服务;承包电厂运行;投资新 能源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策划;投资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市振业棚改投资发展 34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有限公司 提供棚户区改造、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设计及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8-3-3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服务;家政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上门安 装、上门维修,防盗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电视监控系统、楼寓防盗电子对讲系统、门 禁系统、巡更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设计、上门安装、上门维修;投资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日用百货的销售, 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文化活动策划、 深圳市万科 35 票务代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收藏品(不含文 无 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服装、鞋帽、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及通 讯设备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泳池服务;劳务派遣;预包装 食品的零售;建筑装饰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从 事自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设计与开发;城市数字化建设领域和智能 化城市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停车场设备的批发和零售;科技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监控设备、安防设备、机电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器材、 照明器材、灯具、LED 路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电池、光伏电站、电子显示屏、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充电桩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工程、安防工程;气象与环境监测;电动汽车充电服 一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 深圳市路安公路工程有限 务;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机械设备及技术推广;物联网智能照明管理系统、智 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公路 36 公司 能运维系统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化工程施工;安防工程施工;智能多 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 功能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 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 智慧停车设备硬件技术服务;停车场管理方案设计;城市停车系统开发。(法律、行 程专业承包一级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 营项目是: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 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 8-3-3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 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的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监控设备、安防 设备、机电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器材、照明器材、灯具、LED 路灯、太阳能路灯、 太阳能电池、光伏电站、电子显示屏、充电桩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智慧停车运营。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产、基础设施的维护及绿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新型水处理 剂、水稳合剂;服装、建筑材料物资零售;咨询服务及劳务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清洁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代理洗衣 收发服务;篮球、羽毛球、网球、足球、乒乓球、瑜伽场馆运营管理;体育活动策划; 病媒生物防治;消毒服务;航站楼物业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 议、展览、办公商务信息咨询;市政公共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 37 无 公司 市容工程、环卫工程、水资源工程设计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市政 垃圾处理工程;垃圾分类工程信息咨询;垃圾分类宣传推广服务;垃圾分类设备销售; 再生资源的收购、存储、分拣、打包、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动车停放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汽车清洗与美容;餐饮、酒店经营管理;垃圾分类设备生产;环保设备生产;游泳池 经营管理;保安服务;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市政(道桥)工程设计(凭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 38 问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塑胶制品的购销;信息咨询。 程)甲级 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珠宝首饰、日用 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家用电器、儿童游艺设施、五金产品、厨房用品、 卫生洁具、化妆品、儿童用品、家具、玩具的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食品 39 开封书城中心城有限公司 无 销售;糕点类食品制作(含裱花蛋糕);餐饮管理服务;房屋、场地租赁;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文化用品设备租赁;剧院管 理;电影放映;体育场馆管理;艺术表演场馆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建筑工程、园 8-3-3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太阳能、光伏发光体、节能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及相关设备产品的开发、制造、 销售(不含生物能源的生物燃料);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研究服务;合同能 天津鑫利光伏电站技术开 40 源管理服务;自有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筹建服务;工程技术 无 发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批发兼零售;分布式光伏发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和运营、维护、检修服务; 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 南京日昌太阳能发电有限 41 农作物、食用菌、中草药、花卉、苗木、草坪、盆景、经济林果种植销售;种子培育 无 公司 及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服务;园林绿化、园林技术服务;水产养殖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和运营、维护、检修服务;电 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农 山西天惠聚源能源有限公 42 作物、食用菌、中草药、花卉、苗木、草坪、盆景、经济林果种植销售;种子培育及 无 司 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服务;园林绿化、园林技术服务;水产养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土木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装饰 深圳前海深能南控新能源 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经营进出口业 43 无 工程有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工程建设;土木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 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研发、推广;光伏电站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服务;大、中型光 邳州市方华力恒能源科技 44 伏并网电站、小型并网、离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咨询、设计;6MWP 无 有限公 光伏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5 淮安日昌太阳能发电有限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作、销售和运营维护、检修服务;电 无 8-3-3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公司 力工程设计服务;农业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蔬菜、食用菌、药 用植物、园艺作物、水果种植、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服务;园林绿化、园林技术服务; 水产养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6 南昌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光电一体化技术研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服务;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 无 深泽县深能南控风能发电 47 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及技术咨询服务;风力发电工程设计服务。 无 有限公 热力、供冷及附属产品生产、销售;供热设备、材料销售;供热设备租赁;供热设施 48 深能保定热力有限公司 无 运行、维修;热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热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为产业园提供管理服务;开展科技合作、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引进 与研发;智慧能源项目咨询、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电 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及用能咨询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需 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冷热电综合能源供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互补型能源(风力发 深圳市深能科技投资有限 49 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能源、地热能源投资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储 无 公司 能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氢能,潮汐能源,蒸汽、热水销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购电、售电、电 力代理;增量配网、智能配电网及园区微电网的投资建设、营运、服务(需取得相关 资质证书)。 燃气输配管网、船舶加气站、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气化站及相关设施 的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咨询;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能源项目投资 及咨询;电力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太阳 潮州深能智慧能源有限公 50 能微电网系统工程、储能微电网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服务;冷能梯级利用; 无 司 氢能利用;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的建设、生产和运维服务;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储能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供热设备租赁;供热设施运行、 维修;热力工程设计、施工;销售:供热设备及材料、制冷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8-3-3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销售;再生资源加工;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 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 金属);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打捞服务;水污染治理;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 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 通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金属废料和碎 51 无 司 屑加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农业园艺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厨垃圾处理;城市 建筑垃圾处置(清运)。 一般经营项目是:热力的技术咨询;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充电桩投资建设和运 深能综合能源开发(深圳) 52 营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建设;蒸汽、热水及冷冻 无 有限公司 水销售;工程设计施工;电力销售。 热力设备制造,热力站建设与经营,热力工程设计、施工,供热设备材料销售,供热、 53 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 无 供冷技术开发、咨询,设备、物业租赁服务。 燃气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54 上犹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无 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3-3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 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九江柴桑深燃天然气有限 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55 无 公司 发,特种设备销售,洗涤机械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燃气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56 崇义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无 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特种设备制造,建设工程 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电 57 庐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无 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特种设备制造,建设工程 新昌县深燃天然气有限公 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电 58 无 司 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交通运输工程科技、交通规划系统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上海深研城市交通有限公 59 术服务,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无 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 一般经营项目是:城市及建筑科学研究,城市规划编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 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量检测与检查、项目管理、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检测和咨询,建筑工程性 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 60 能评估,能耗测评及节能检测评价,绿色节能改造咨询与施工,绿色建筑与园区运营 筑工程)甲级、 工程勘察岩 份有限公司 管理,碳审计与评估,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开发、咨询、投资、培训推广和销售贸易, 土工程专业乙级、 工程设计 会议展览,物业租赁与管理,建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绿色低碳技术培训推广。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 8-3-3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具备的工程类资质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 专业乙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 工程专项乙级,工程设计市政 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工程 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 乙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 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 交通规划设计与研究;城乡规划设计及相关信息咨询;市政公用行业设计;公路行业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工程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 设计;环境景观设计;智能交通规划与设计;工程技术咨询;交通信息与数据系统研 61 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 院有限公司 发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建筑信息模型与大数据的研发;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 甲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 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租赁。 工程专业甲级、 工程监理市 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 理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8-3-3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为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服 务,发行人从事行业实行资质和资信准入制度,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仅可在符合 其资质和资信等级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在上述具备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中,与 发行人存在重合资质,且重合资质对应业务类型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企业相关 信息如下: 序 与发行人重合的 企业名称 主要业务 主要资质 号 主要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工程勘察综合 资质甲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深圳市市政 轨道交通、道 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甲 工程勘察综合资 1 设计研究院 路、桥梁方面 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 质甲级、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 的勘察设计 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 市政行业甲级 业乙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城市防 洪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 大桥梁专业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工程设计市政 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市政行 深圳市城市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工程设 业给水工程专业 规划设计研 城乡规划咨 2 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工 乙级、工程设计市 究院有限公 询、研究 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 政行业排水工程 司 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 专业乙级 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 城市交通领 深圳市城市 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 工程设计市政行 域的规划咨 交通规划设 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 业给水工程专业 询、工程设计 3 计研究中心 业乙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 乙级、工程设计市 和检测、大数 股份有限公 项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 政行业排水工程 据软件及智 司 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 专业乙级 慧交通 水工程专业乙级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工程监理房屋 工程勘察岩土工 深圳市建筑 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建筑 程专业乙级、工程 城市规划、建 科学研究院 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勘察 设计市政行业给 4 筑设计、公信 股份有限公 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 水工程专业乙级、 服务 司 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市政行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工程 业排水工程专业 8-3-3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与发行人重合的 企业名称 主要业务 主要资质 号 主要资质 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工程 乙级 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 级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 工程设计市政行 深圳市综合 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 城市规划、市 业给水工程专业 交通设计研 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 5 政规划、城市 乙级、工程设计市 究院有限公 业甲级,工程监理公路工程专业甲 交通规划 政行业排水工程 司 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 专业乙级 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 程专业乙级 发行人开展主营业务所具备的经营资质与上述企业存在重合的情况,但上述 企业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上于发行人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①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深圳 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隶属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 通、道路、桥梁在内的勘察、设计等业务,开展轨道交通主体工程设计时存在部 分配套给排水设计工作,不单独对外承接给排水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 领域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2017-2019年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度 63,295.82 3,670.62 2018 年度 86,948.61 8,424.51 2019 年度 78,893.86 5,214.34 2017-2019年,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深圳市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等。发行人同期前五大客户主要为深圳市、区水务 8-3-4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局及其下属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 显著差异。 2017-2019年,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为四川日兴建 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中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同期主要供应商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主要 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②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务聚焦于城乡规划领域,主要从事城市发 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等业务。报告 期内,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收入为城乡规划业务,约占总收 入的80%,开展城乡规划业务时存在部分配套给排水设计工作,不单独对外承接 给排水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领域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两者存在显著 差异。 2017-2019年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大致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度 39,380.00 2,290.00 2018 年度 47,350.00 2,800.00 2019 年度 58,450.00 3,310.00 经访谈确认,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政府规划部 门,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下属其他部门如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及各房地产公司,发行人同期前五大客户主要为深圳 市、区水务局及其下属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为各地区城乡规划设计 院,深圳市内主要包括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发 8-3-4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主要 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公开披露文件,其业务聚焦于城市交通领域,以交通大数据分析为基础,为 客户提供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具体业务包括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和检测、大 数据软件及智慧交通等。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企业等,业务 结构以规划咨询、大数据软件及智慧交通为主,工程设计和检测为辅。2017年 -2019年度工程设计收入占比分别为7.14%、15.30%、9.34%,占比较低,不是其 主要业务来源。发行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领域的勘测设计,两者在存在显著差异。 2017-2019年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度 38,533.36 3,699.28 2018 年度 61,949.58 7,089.21 2019 年度 87,134.34 11,508.53 根据公开披露资料,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主要客户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投 控、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圳市福 田区建筑工务局、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等,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供应商 为公交站台、LED显示屏及音视频、电缆、综合数据仓、信息交互屏、智慧灯杆、 技术咨询服务、检测外协服务等货物服务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及服务、 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 8-3-4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④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675),与发行人虽存在工程 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等资质的 重合,但根据其公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其业务主要聚集于建筑生态领 域,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公信服务等。2017-2019年,其收入主要来 源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公信服务、建筑咨询和EPC及项目全过程管理,收入 占比分别为88.04%、93.41%和92.82%。发行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领域的勘测设 计规划咨询,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经核查,2017-2019年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度 38,183.20 3,398.78 2018 年度 39,700.79 3,463.08 2019 年度 46,797.21 3,662.09 根据公开披露文件,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2019年度的 前五大客户名称;2018年度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中国雄安集 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2017年度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 和建设局、深圳市龙岗区水污染治理办公室。发行人同期前五大客户主要为深圳 市、区水务局及其下属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鉴于2017-2020年6月深圳市建筑 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客户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与深圳市建 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2019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 2018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分别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上海杨浦知识创新区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灿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3-4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思联伟林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分别为上海 杨浦知识创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朔黄铁路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 主要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 ⑤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隶属于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前身是深圳市公路局下属设计室。与发行人虽存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 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等资质的重合,但根据其2019年度 审计报告,其工程设计业务包含公路工程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市政桥梁设计等, 拥有公路甲级、市政道路和桥梁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排水工程专 业乙级资质不属于其主营业务所需资质。发行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领域的勘测设 计,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2017-2019年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度 11,584.03 841.43 2018 年度 15,936.26 1,206.29 2019 年度 22,390.71 1,931.18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为与其 业务相关的各地规划设计院所。发行人同期前五大客户为深圳市、区水务局及深 圳市龙岗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 显著差异。 因此,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等 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3-4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同业竞争 根据前述分析,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核查至三级控股子公 司且不包括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主营业务相似 的情形,但其在主营业务及服务、主要客户上与发行人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 竞争性、替代性关系。 因此,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核查至三级控股子公司且不包 括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3、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范围 (1)核查程序 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深投控、 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全部企业名单,并由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对名单 予以盖章确认。对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企业,补充提 供了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等信息,并由深投控、水务集 团予以盖章确认。 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深圳市国 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包含一级、二级、三级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深投控、水务 集团、深高速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并按照“工程设计”、“工程 勘察”、“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等关键词筛选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的企业, 检索公开信息核查上述企业的业务资质情况。 ③对与发行人存在重合资质,且重合资质对应业务类型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的企业进行进一步核查,通过查询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审计报告及访谈, 确认其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况。 (2)核查范围 8-3-4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本所律师核查了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所有企业与发行人是否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②鉴于深圳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众多,且存在同一业务内容相关的公司归集于 同一平台公司,并按照业务规模确定股权层级的规律。因此,本所律师对深圳市 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核查标准选择核查至第三级控股子公司,该 范围能够覆盖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核查至三 级控股子公司且不包括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结合报告期内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间业务 往来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开 展业务,发行人是否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统计除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外深圳市国 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间业务往来情况,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与发行人间业务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与发行人间业务往来情况具体如下: (1)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名 定价 交易 称 政策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容 深圳市建 市场 筑设计研 辅助 交易 - - - - 141.51 1.10 - - 究总院有 服务 价 限公司 深圳市环 境工程科 市场 专业 学技术中 交易 - - 35.00 0.12 - - - - 服务 心有限公 价 司 8-3-4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名 定价 交易 称 政策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容 合计 - - 35.00 0.12 141.51 1.10 - -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内容主要 为辅助服务,主要采购背景为发行人项目进度需要,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分别为 0.00 万元、141.51 万元、35.00 万元和 0.00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0.00%、1.10%、0.12%和 0.00%,关联交易占比相对不高,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化 原则协商定价。上述关联采购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 公司均为深投控控制的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未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深 高速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采购事项。 (2)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定价 关联方名称 交易 占 占 占 占 政策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内容 比 比 比 比 市场 提供 深投控 交易 - - 169.81 0.24 - - 7.17 0.01 劳务 价 市场 提供 深高速 交易 - - 35.00 0.05 - - - - 劳务 价 市场 提供 水务集团 交易 - - 83.70 0.12 116.54 0.23 15.67 0.03 劳务 价 深圳市建筑 市场 提供 设计研究总 交易 3.86 0.01 - - 10.47 0.02 - - 劳务 院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投 市场 提供 环保科技有 交易 - - - - 4.25 0.01 - - 劳务 限公司 价 深圳市五洲 市场 提供 宾馆有限责 交易 - - - - 21.24 0.04 - - 劳务 任公司 价 深投控(深 市场 汕特别合作 提供 交易 27.77 0.07 68.58 0.10 - - - - 区)投资发 劳务 价 展有限公司 8-3-4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定价 关联方名称 交易 占 占 占 占 政策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内容 比 比 比 比 深圳深港科 市场 技创新合作 提供 交易 9.73 0.02 55.18 0.08 - - - - 区发展有限 劳务 价 公司 深圳市投控 市场 提供 发展有限公 交易 6.86 0.02 13.72 0.02 56.22 0.11 41.28 0.08 劳务 司 价 深圳市城建 市场 提供 置地发展有 交易 - - - - 53.96 0.10 - - 劳务 限公司 价 东莞市深投 市场 提供 控投资发展 交易 - - 76.92 0.11 - - - - 劳务 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文化 市场 提供 企业发展有 交易 - - 0.94 0.00 - - - - 劳务 限公司 价 深圳市盛波 市场 提供 光电科技有 交易 - - 8.49 0.01 - - - - 劳务 限公司 价 市场 深圳高速环 提供 交易 - - 45.19 0.06 - - - - 境有限公司 劳务 价 深圳市外环 市场 提供 高速公路投 交易 - - - - 11.71 0.02 - - 劳务 资有限公司 价 市场 深圳高速投 提供 交易 - - - - - - 22.72 0.05 资有限公司 劳务 价 深圳市利源 市场 提供 水务设计咨 交易 16.98 0.04 5.20 0.01 103.70 0.20 8.01 0.02 劳务 询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龙岗水务集 交易 122.23 0.31 - - 9.25 0.02 - - 劳务 团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龙华水务有 交易 1.00 0.00 - - 52.10 0.10 29.28 0.06 劳务 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光明水环境 交易 - - 4.62 0.01 - - 150.82 0.31 劳务 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坂雪 市场 提供 岗水质净化 交易 - - - - 9.10 0.02 - - 劳务 有限公司 价 深圳湾科技 市场 提供 发展有限公 交易 - - 10.29 0.01 4.29 0.01 181.51 0.37 劳务 司 价 8-3-4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定价 关联方名称 交易 占 占 占 占 政策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内容 比 比 比 比 深圳市体育 市场 提供 中心运营管 交易 154.27 0.39 - - - - - - 劳务 理有限公司 价 深圳香蜜湖 市场 国际交流中 提供 交易 240.55 0.61 - - - - - - 心发展有限 劳务 价 公司 合计 583.25 1.47 577.64 0.82 452.83 0.88 456.46 0.93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的销售内容主要 为勘察设计、规划咨询、项目管理等业务,主要交易背景为发行人关联方主要为 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承担深圳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职能,上述企业控制 的公司在相关安排之下承担部分的职能。发行人作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规划咨询 领域的知名企业,对上述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及项目运管等服 务。 上述关联方中,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投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销售金额合计为229.96万元、150.43万元、403.93万元、443.04万元,占当年销 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46%、0.29%、0.57%、1.12%;发行人与水务集团及其控 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合计为203.78万元、290.69万元、93.52万元、 140.21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42%、0.57%、0.14%、0.35%;发行 人与深高速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合计为22.72万元、11.71 万元、80.19万元、0.00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05%、0.02%、0.11%、 0.00%。上述关联销售事项占当年销售总额比重较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 小。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456.46万元、452.83万元、577.64 万元和583.25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93%、0.88%、0.82%和1.47%, 关联交易的占比较低,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上述关联销售事项对 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发行人对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重大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关联租赁 8-3-4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从关联方租赁房产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 69.31 138.62 138.62 138.62 限公司 发行人租赁的洪涛大厦12楼及水源大厦9楼系发行人自事业单位时期一直使 用的办公用房,2016年发行人混合所有制改革期间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会批复,洪涛大厦12楼和水源大厦9楼剥离至深投控。为保证生产经营的延续性, 混改完成后由发行人继续向深投控租赁使用,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与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从后者租赁深圳市 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12楼及深圳市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9楼两处房产用于 公司办公使用,公司2017年-2020年6月按以下标准计提并支付房屋租金:(1)深 圳市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12楼房屋租赁面积为605.80平方米,租赁价格为每 月55元/平方米;(2)深圳市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9楼房屋租赁面积为977.50平 方米,租赁价格为每月90元/平方米。 上述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深投控控制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其关联租赁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报告期内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间业务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除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外,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 其他企业及其子公司(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控股子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公司名称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2.09 0.03%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19 0.08% 2020年 深圳市盐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12.26 0.03% 1-6月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87.17 0.48%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5.09 0.65%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4.34 0.11% 合计 541.15 1.37% 8-3-5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期间 公司名称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90.57 0.13%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10 0.01%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4.25 0.02%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15 0.02% 2019年 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4.72 0.01% 度 深圳市南山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13.58 0.02%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1.48 0.09%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1.68 0.13%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8 0.01% 合计 299.80 0.42%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4.72 0.01%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6.39 0.03%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6.50 0.03% 2018年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8.68 0.07% 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96 0.07% 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2.83 0.01%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8.05 0.44%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4.08 0.20% 合计 445.21 0.86%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7.15 0.03%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28 0.01%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5 0.01% 2017年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5.85 0.03% 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9.26 0.18%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5.86 0.26%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6 0.00% 合计 258.21 0.53% 报告期内,除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外,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 其他企业及其子公司(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控股子公司)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2020年1-6月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5 0.01% 8-3-5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期间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合计 1.25 0.01%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0.75 0.00% 2019年度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3.40 0.32% 合计 94.15 0.33% 2018年度 无 - - 2017年度 无 - - 3、发行人是否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发行 人是否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的关联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 456.46万元、452.83万元、577.64万元和583.25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 为0.93%、0.88%、0.82%和1.47%,占比较小;发行人向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 高速的关联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0.00万元、141.51万元、35.00万元和0.00万元, 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00%、1.10%、0.12%和0.00%,占比较小。 除深投控、水务集团及深高速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 其他企业及其子公司(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控股子公司)的销售金额合计分别 为258.21万元、445.21万元、299.80万元、541.15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0.53%、0.86%、0.42%、1.37%,占比较小;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其子公司(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控股子公司)的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0.00 万元、0.00万元、94.15万元、1.25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 0.00%、0.33%、0.01%,占比较小。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分 别为714.67万元、898.04万元、877.44万元、1,124.40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1.46%、1.74%、1.24%、1.37%,占比较小;发行人向深圳市国资委 控制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别为0.00万元、141.51万元、129.15万元、1.25万元,占 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1.10%、0.45%、0.01%,占比较小。 综上,发行人不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开展业务,发行人业务 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国资委对深投控股东决议、人事任命、 8-3-5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方面具有控制力;深圳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具有间接控 制力及影响力;发行人已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报告期内,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不存在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深圳市国资委不影响发行人 的独立性;深圳市国资委除深投控、水务集团、深高速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不构 成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核查至三级 控股子公司且不包括深投控、水务集团和深高速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不依赖于深圳市国资委控制的主要企业 开展业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意见落实函》问题 2 关于政策影响。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 发行人涉及工程施工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不适用于《总承包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未来房屋管理或建设相关部门认定该业务适用该规定, 则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为:年收入将下降1,361.89万元,年成本将下 降1,315.66万元,年毛利将下降46.23万元,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同时 发行人子公司已于2020年2月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请发行人: (1)客观、准确、量化披露《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业务模式、收入 构成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 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收入、成本、利润等方面可 能造成的影响; (2)结合2020年勘测设计及规划咨询在手订单、新签订单等情况,补充披 露公司若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对企业其他几项业务的 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8-3-5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客观、准确、量化披露《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业务模式、收 入构成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收入、成本、利润等方面 可能造成的影响; 经查阅《总承包管理办法》、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 本所律师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客观、准确、量化披露《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业务模式、收入构 成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0年3月1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实施,要求工程总承 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 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勘测设计业务、规划咨询业务,以及项目运管业务中的项目管理业务、 河道管养类业务、监测类业务均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相关业务不适用《总承包 管理办法》。 因此,《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后,发行人勘测设计、规划咨询和项目运营 业务中的项目管理业务、河道管养类业务、监测类业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运管业务中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涉及土 建施工,针对《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该项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构成和盈 利能力的可能影响分析如下: 发行人在开展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时,与客户签订的是政府采购 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合同金额以污水处理量结算,收取的是污 水处理服务费。依据该等合同条款,客户不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建筑物、构筑物或 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形。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自行负责项目开展所需的 设施设备的设计、制作或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发行人为实现向客户提供污水处 理服务的目的,可在设备安装环节选择采购土建工程施工辅助实现,因采购土建 8-3-5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施工形成的资产无需向客户交付,发行人涉及的土建施工采购不会形成业务收 入。 因此,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虽然涉及土建施工采购,但该 等项目不属于《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发行人因采购土建施工形成的资产无需向客户交付,因此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 运营一体化业务不适用《总承包管理办法》。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将对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模式、 收入构成和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1)对业务模式的影响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且相关土建合同金额超过发行人子公司资质承接范 围,发行人将无法作为专业承包单位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只能以联合体形式参 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相关的土建工程业务将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方 承担并可能由客户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项。 (2)对发行人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 ①追溯至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无因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 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 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的影响测算如下: A.成本影响 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 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在运营期内,发行人将不再承担因土建工程而产生的折 旧摊销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项目因土建工程而产生的 8-3-5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折旧摊销成本分别为64.63万元、603.20万元、1,315.66万元和1,654.27万元,若未 来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则各期水环境治 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的成本将相应下降64.63万元、603.20万元、1,315.66万元 和1,654.27万元,对当期营业成本的影响比例分别为0.21%、1.82%、2.86%和 6.35%。 B.收入影响 假设在相关土建工程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前提下业主核减发行人收入, 同时以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营业成本下降比例来估算发行人 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营业收入下降比例,若未来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 一体化业务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则各期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 将下降6.32万元、571.24万元、1,361.85万元和1,789.13万元,对当期营业收入的 影响比例分别为0.01%、1.10%、1.91%和4.54%。 C.毛利影响 综合收入与成本的变动影响,若未来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适用于 《总承包管理办法》,则2017-2018年度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毛 利将相应增加58.31万元、31.96万元,2019年度、2020年1-6月,发行人水环境治 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毛利将相应减少46.19万元、134.86万元,对当期毛利的影 响比例为0.32%、0.17%、0.18%和1.01%。 因此,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利能力影响比例 很小。 ②《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后续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子公司水务岩土于2020年2月24日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344329014),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根据《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 下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8-3-5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果未来发行人后续承接的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中所涉及的土 建采购合同金额超过6,000万元,发行人需和其他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组成联合 体参与该等业务,在客户污水处理总体预算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水环境治理 设计运营一体化收入存在下降的风险。 综上所述,《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后,对发行人业务模式、收入构成和盈 利能力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结合2020年勘测设计及规划咨询在手订单、新签订单等情况,补充 披露公司若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对企业其他几项业务 的影响。 经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发表的核查意见如 下: 1、发行人若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对发行人独立 于该类业务外承接的勘测设计及规划咨询等业务不存在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勘测设计业务在手合同177,643.79万元,2020 年1-6月新签合同金额27,825.32万元;发行人规划咨询业务在手合同36,772.52万 元,2020年1-6月新签合同金额13,608.36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专业承包单位、联合体成员、总承包项目分包单 位三类方式承接勘测设计业务和规划咨询业务,勘测设计业务和规划咨询业务均 独立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开展。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 承接勘测设计业务和规划咨询业务,承接与否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 开展不存在相关性。 因此,《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后,发行人不存在无法顺利开展独立于水环 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外承接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和项目运营业务的风 险,对发行人独立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外承接的勘测设计、规划咨 询等业务不存在不利影响。 2、发行人若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对归属于水环 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内的勘测设计及规划咨询等业务的影响 8-3-5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在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发行人通过自行购置相关设 备和土建施工落实自有设计方案,通过为业主提供一体化的水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并收取运维费用。归属于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勘测设计、规划咨 询业务发行人不单独向客户收费,相关服务收入包含在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 化合同额中。 如若发行人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则有可能导致发 行人无法承接原归属于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勘测设计、 规划咨询业务,存在客户污水处理总体预算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水环境治理 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存在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 务合同金额拆分如下: 单位:万元 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 附属的勘测设计、规 项目名称 占比 一体化业务合同金额 划咨询业务估算金额 罗湖区大望片区污水临时处理服务 4,821.12[注] 127.51 2.64% 深圳市龙华区君子布河黑臭水体治 3,779.27[注] 96.15 2.54% 理项目合作协议书 秋长窑下沥入河排污口治理项目 7,818.30[注] 94.59 1.21% 秋长马蹄沥入河排污口治理项目 6,044.40[注] 153.86 2.18% 秋长白石洞河入河排污口治理项目 1,026.56[注] 同乐河应急水质提升项目临时污水 7,191.00[注] 146.39 2.04% 处理服务 深圳市龙华区君子布河水质提升项 6,132.00[注] 156.32 2.55% 目服务 惠阳区新圩镇横岭水右支入河排污 6,290.00[注] 90.93 1.45% 口治理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委托服务 练江流域污水处理一体化服务项目 12,965,35[注] 281.08 1.84% 合计 58,356.00 1,146.82 1.97% 注:上述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的合同金额均为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 估算的金额,最终以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附属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金额依据 各个项目土建施工采购及设备采购金额乘以费率估算。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勘测设计、规 划咨询业务合同金额占整体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合同金额比例约为 8-3-5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97%。 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收入分别为15.31万元、 1,323.14万元、3,020.38万元、4,547.17万元,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毛 利分别为-141.34万元、-73.96万元、102.39万元和342.86万元。按照上述水环境 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合同金额占比测算,如若发 行人无法获得原归属于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勘测设计、 规划咨询业务,对应报告期各期可能失去的收入金额为0.30万元、26.07万元、 59.50万元、89.58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0%、0.05%、0.08%、 0.23%;对应的毛利分别为-2.78万元、-1.46万元、2.02万元和6.75万元,占发行 人毛利比重分别为-0.02%、-0.01%、0.01%、0.05%,占比均很小。 因此,如若发行人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则有可能 导致发行人也无法获得原归属于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 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毛利影响均很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后,对发行人业务模式、 收入构成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 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勘测设计、规划咨询业务不会产生影响,如若 发行人无法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则有可能导致发行人也 无法获得原归属于单独承揽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的勘测设计、规 划咨询业务,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毛利影响均很小。 三、《意见落实函》问题 3 关于关联交易。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水务集团为发行 人提供了一定量业务资源并转化为业务合同,共计金额7,213.83万元。报告期 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曾对旗下控股企业(包括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 及调度,该关联拆借已解除。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业务情况,产生收 8-3-5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入、贡献利润,以及发行人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间业务往来产生收入、贡献 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依赖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介 绍业务,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持续开展业务的能力,发行人是否满足业务独立 的要求; (2)在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深投控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 及调度的情况,发行人上市后是否将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对 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的影响;就发行人资金管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 险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业务情况,产生 收入、贡献利润,以及发行人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间业务往来产生收入、贡 献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依赖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 介绍业务,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持续开展业务的能力,发行人是否满足业务独 立的要求;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 明,报告期内,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通过与发行人联合体联合投标并中标或者作 为合同甲方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合同的金额分别为125.94万元、6,415.22万元、 672.67万元、478.40万元,占发行人当年新签合同金额的比例为0.21%、6.30%、 0.70%、0.92%;上述合同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90.45万元、912.22万元、782.72 万元和144.36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18%、1.76%、1.10%和 0.37%;上述合同报告期内毛利分别为8.29万元、91.01万元、77.31万元和47.15 万元,占发行人各期毛利比重分别为0.05%、0.49%、0.30%和0.35%。因此,报 告期内,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业务情况及其产生的收入、贡献的 利润对发行人的业务和业绩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采购,仅存在对水务集 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8-3-6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关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定价 关联方名称 交易 占 占 占 占 政策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内容 比 比 比 比 市场 提供 水务集团 交易 - - 83.70 0.12 116.54 0.23 15.67 0.03 劳务 价 深圳市利源 市场 提供 水务设计咨 交易 16.98 0.04 5.20 0.01 103.70 0.20 8.01 0.02 劳务 询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龙岗水务集 交易 122.23 0.31 - - 9.25 0.02 - - 劳务 团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龙华水务有 交易 1.00 0.00 - - 52.10 0.10 29.28 0.06 劳务 限公司 价 深圳市深水 市场 提供 光明水环境 交易 - - 4.62 0.01 - - 150.82 0.31 劳务 有限公司 价 深圳市坂雪 市场 提供 岗水质净化 交易 - - - - 9.10 0.02 - - 劳务 有限公司 价 合计 140.21 0.35 93.52 0.14 290.69 0.57 203.78 0.42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销售内容主要为勘察设计、规划 咨询、项目管理等业务,主要交易背景为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承担深圳市基础设 施建设的部分职能,发行人作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规划咨询领域的知名企业,对 上述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及项目运管等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 203.78 万元、 290.69 万元、93.52 万元和 140.21 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0.42%、 0.57%、0.14%和 0.35%。依据各期综合毛利率估算,报告期内上述销售金额对毛 利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5.69 万元、104.07 万元、33.33 万元和 47.42 万元,上述销 售金额对毛利的影响金额占当期毛利的比重分别为 0.42%、0.57%、0.14%和 0.35%。上述关联销售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依赖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介绍业务,发行 人拥有独立持续开展业务的能力,发行人满足业务独立的要求。 (二)在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深投控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 8-3-6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集及调度的情况,发行人上市后是否将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 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的影响;就发行人资金管控方面可能存在的 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银行流水,查询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查阅深投控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本所律师 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深投控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及调度的情况 2017-2018年度,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存在对发行人进行资金统一归集及 调度的情况,主要系深投控根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 险防范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国资委[2014]79号)要求,对下属企业开展资 金归集导致。 发行人被归集的资金比照银行活期、定期存款进行管理并计算利息,可自由 使用不受限制。深投控对其所有下属成员单位归集的资金利息计算原则一致,不 存在对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转移定价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利益输送的情形。 2018年11月8日,发行人已从深投控收回被拆借的全部资金。自收回上述资 金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拆借的情形。 针对上述资金拆借事项,发行人与深投控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诉讼。 2、发行人上市后是否将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对发行人自 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投控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本公司作为深 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避免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的资金。 8-3-6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 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 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因此,深投控暂无待发行人上市后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的计 划,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后,如深投控 未按计划履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将有可能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 自有资金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依赖于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 提供、介绍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持续开展业务的能力,发行人满足业务独立 的要求;深投控暂无待发行人上市后重新对发行人启动资金归集调度制度的计 划,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用自有资金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后,如深投 控未按计划履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将有可能对发行人自由提取、使 用自有资金构成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8-3-6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