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5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
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延
续到本报告期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仁忠 张 虹 傅曦林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