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0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
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
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仁忠 张 虹 傅曦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