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05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独立
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中审众环能够
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仁忠 张 虹 傅曦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