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闻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1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005,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75.0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5,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0.003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55,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3.7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4,9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3.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0.003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2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独立董事就 2021 年度工作情况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5,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5,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75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74,250,00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10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0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博阳、李晶 (三)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