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晋龙先生的相关资
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郭晋龙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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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仁忠 张 虹 傅曦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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