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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6-2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定期重新审阅规划,确保修改的规
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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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和可持
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
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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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因素制定分配程序。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
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
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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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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