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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规院: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闻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1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8,71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75.0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2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71.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6,45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3.759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5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3.75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51,4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3.759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8,701,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36,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61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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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28,701,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36,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61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冠、郑骁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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