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31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
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
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基
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进展情况、资本市场变化情况,综合
考虑公司发展状况、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并经公司与中介机构审慎分析、研究
与讨论后做出的决定,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属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具体事宜的范畴,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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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仁忠 郭晋龙 傅曦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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