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绿岛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7-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十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 ............ 19
十八、      发行人的募股资金的运用 .................................. 20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0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21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1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
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并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下
称“加审期间”),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相关变化情况,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补充和更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
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款,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发行和上市条件,现分述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1)发行人根据《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规范。
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2)经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均按照《章程》和发行人相关内部制度规
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
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运作良好。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根据华兴会计为发行人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字 GD—331 号”《审计报
告》(下称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3,125,851.21 元、51,486,155.09 元、66,182,860.24 元、22,155,564.57 元,发行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华兴会计基于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绿岛风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和台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的查询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刑事犯罪行为。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
的发行条件

    《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发行条
件,现分述如下: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系 2009 年 9 月成立的绿岛风有限于 2018 年 1 月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绿岛风有限成
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2.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且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绿岛风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
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
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和舞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
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缺陷”。

    (4)根据华兴会计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核字 GD—208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生产
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以及台山市人民法院出
具的相关主体涉诉情况的查询证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网络查询,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1.1 条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100 万元,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2.1.1 条规定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 1,700 万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1.1 条规定的公开发行的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1.2 条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43,241,275.96 元、51,894,716.73 元、68,367,929.86 元、
22,873,896.1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125,851.21 元、51,486,155.09 元、66,182,860.24 元、22,155,564.57 元。发行人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1.2 条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两
年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低者)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
审核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部分的内容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未发生变动。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足以对发行人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发行人及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未发生
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加审
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没有发
生变化。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相关关联自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关
联自然人和关联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担保

                                                        担保金
                                                                    担保类    履行情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期间    额(万
                                                                      型        况
                                                          元)
                                                                    最高额
                        广州银行股份有    2020.02.14-
李清泉       发行人                                       3,000     连带保    履行中
                        限公司江门分行    2021.02.14
                                                                    证
李清泉、车雨
                        中国民生银行股                              最高额
(夫妻关系,                              2020.04.16-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江门                    2,000     连带保    履行中
共同财产担                                2021.04.16
                        支行                                        证
保)
李清泉、车雨
                                                                    最高额
(夫妻关系,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0.05.28-
             发行人                                       3,000     连带保    履行中
共同财产担              限公司江门分行    2029.12.31
                                                                    证
保)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0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08,466.77

人数                                                                             1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有失公允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的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

       (四)关联交易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关
联交易的承诺仍然有效。

       (五)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均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等规定在加审期间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然有效。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材料
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

       1、发行人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不动产查册资料及说明,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拥有的已取得权
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未增加或减少。

    2、发行人拥有的已办理报建手续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
露的发行人拥有的已办理报建手续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尚处于竣工验收
阶段。

    3、发行人拥有的未办理报建手续和产权证书的房屋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在 4 号厂房和生活楼后加建的约 2,000
㎡的建筑风机生产车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建筑风机生产车间进行改建的报建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在 1 号厂房加建的用于临时仓储的夹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已完成 1 号厂房加建夹层的拆除工作。

    2020 年 8 月 3 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 日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8 月 6 日,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8 月 5 日,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因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而受到该
局处罚。

    4、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说明,发行人新增了如下房产租赁: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证明      备案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安市雁塔区丈   2020.07.01-              员工住
1   李林伟                                           83.96              有         无
                   八北路 380 号    2021.06.30               宿

                   合肥桃花工业园   2020.06.07-              员工住
2   李增玉                                             92               有         无
                   紫云路           2021.06.06               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租赁合同中,
有如下租赁合同到期后续期: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证明      备案

    钟秋萍、邓永   杭州市萧山区城   2020.08.06-              员工住
1                                                   113.80              有         无
    青             厢街道           2021.08.05               宿

                   南宁市西乡塘区   2020.08.21-              员工住
2   劳迎椿                                          135.02              有         无
                   北大北路 25 号   2021.08.20               宿

    天津佰屹正     天津市开发区逸
                                    2020.10.15-
3   鼎科技有限     仙科学工业园翠                 3,000.00   仓储       有         无
                                    2022.10.14
    公司           溪道 8 号
                   天津市武清区新
                                    2020.10.14-              员工住
4   甄建良         城南东路东侧、                    85.91              有         无
                                    2021.10.13               宿
                   规划光明道北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租赁合同中,有如下房产租赁
关系已终止: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证明      备案

                   西安市经济技术   2019.07.01-              员工住
1   关俊莉                                           86.87              无         无
                   开发区未央路     2020.06.30               宿

                   台山市水步镇文   2020.02.01-
2   林锐尧                                        2,500.00   仓储       无         无
                   华工业区         2020.08.31
                   台山市水步镇文   2020.03.01-
3   林锐尧                                        2,500.00   仓储       无         无
                   华工业区         2020.08.31
                   台山市水步镇文   2020.05.01-
4   林锐尧                                        2,500.00   仓储       无         无
                   华工业区         2020.08.3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登记备案文件,加审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租赁合同中,有如下房产租赁完成了租赁登记备案: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证明      备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   2020.04.16-              员工住
1   杨李                                             84.98              有         有
                   富洲路 8 号      2021.04.16               宿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武汉市洪山区武     2020.04.11-                  员工住
    2   芦文涛                                                 152.54               有            有
                        青四干道团结村     2021.04.10                   宿

           (二)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情况

           1、境内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行人商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如下境内注册商标:

             商标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           取得方式
                                                                        2020.08.14-
                            41583131           1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30.08.13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如下境内商标续展了有效期: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         取得方式

    1                                                                     2011.08.14-
                                 8547744              7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2                                                                     2011.08.14-
                                 8547736              7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3                                                                     2011.08.14-
                                 8547728              7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4                                                                     2011.08.14-
                                 8547651              11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5                                                                     2011.08.14-
                                 8547632              11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6                                                                     2011.08.14-
                                 8544371              11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31.08.13

           2、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专利权相关信息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
    如下专利:

序                                                    专利权                 专利        权利期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人                   类型          限      方式
                                                      发 行
                              一种斜流风机板形
1                                                     人、华                                      原始
        ZL201910994383.1      后置导叶及其设计                  2019.10.18   发明        20 年
                                                      中科技                                      取得
                              方法
                                                      大学
2                                                                            实用                 原始
        ZL202020368950.0      一种电机定子总成        发行人    2020.03.20               10 年
                                                                             新型                 取得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实用            原始
     ZL202020326964.6   一种电机安装装置      发行人   2020.03.16          10 年
                                                                    新型            取得
4                       一种浴霸和一种浴                            实用            原始
     ZL202020178538.2                         发行人   2020.02.17          10 年
                        室                                          新型            取得
5                       一种新风控制装置                            实用            原始
     ZL202020137484.5                         发行人   2020.01.20          10 年
                        及系统                                      新型            取得
6                                                                   实用            原始
     ZL202020116638.2   一种卡扣风幕机        发行人   2020.01.17          10 年
                                                                    新型            取得
7                                                                   实用            原始
     ZL202020116871.0   一种卡扣风幕机        发行人   2020.01.17          10 年
                                                                    新型            取得
8                       一种可促进空气流                            实用            原始
     ZL201922484026.9                         发行人   2019.12.30          10 年
                        动壁挂浴霸                                  新型            取得
9                                                                   实用            原始
     ZL201922444207.9   一种遥控器            发行人   2019.12.27          10 年
                                                                    新型            取得
10                      一种多风口新风交                            实用            原始
     ZL201922444210.0                         发行人   2019.12.27          10 年
                        换机                                        新型            取得
11                                                                  实用            原始
     ZL201922444227.6   一种管道风机          发行人   2019.12.27          10 年
                                                                    新型            取得
12                                                                  实用            原始
     ZL201922444271.7   一种加湿型风幕机      发行人   2019.12.27          10 年
                                                                    新型            取得
                        一种兼备普通吊顶
13                                                                  实用            原始
     ZL201922421728.2   和集成吊顶的安装      发行人   2019.12.26          10 年
                                                                    新型            取得
                        结构
14                      一种浴霸安装调节                            实用            原始
     ZL201922369459.X                         发行人   2019.12.24          10 年
                        机构                                        新型            取得
15                      一种防电磁干扰的                            实用            原始
     ZL201922321066.1                         发行人   2019.12.19          10 年
                        浴霸                                        新型            取得
16                      一种加湿新风交换                            实用            原始
     ZL201922277539.2                         发行人   2019.12.16          10 年
                        机                                          新型            取得
17                                                                  实用            原始
     ZL201922244351.8   一种空调风柜          发行人   2019.12.13          10 年
                                                                    新型            取得
18                                                                  实用            原始
     ZL201922032996.5   一种风幕机            发行人   2019.11.21          10 年
                                                                    新型            取得
19                                                                  实用            原始
     ZL201922042728.1   一种换气风机          发行人   2019.11.21          10 年
                                                                    新型            取得
20                                                                  实用            原始
     ZL201921983189.5   一种轴流风机          发行人   2019.11.15          10 年
                                                                    新型            取得
21                      一种可调式电机支                            实用            原始
     ZL201921886626.1                         发行人   2019.11.04          10 年
                        架结构                                      新型            取得
22                                                                  实用            原始
     ZL201921895081.0   一种新风机            发行人   2019.11.04          10 年
                                                                    新型            取得
23                      一种自动控制新风                            实用            原始
     ZL201921622278.7                         发行人   2019.09.26          10 年
                        机                                          新型            取得
24                                                                  实用            原始
     ZL201921442893.X   一种新风机            发行人   2019.08.30          10 年
                                                                    新型            取得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5                       一种安全翻盖风幕                            实用            原始
      ZL201921168239.4                         发行人   2019.07.23          10 年
                         机                                          新型            取得
26                                                                   外观            原始
      ZL202030077674.8   管道风机              发行人   2020.03.10          10 年
                                                                     设计            取得
27                                                                   外观            原始
      ZL202030033413.6   壁挂式风暖浴霸        发行人   2020.01.17          10 年
                                                                     设计            取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专利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专利
 处于有效状态。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已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明细及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网络查询,并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已合法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其
 法律手续完备。

       (六)根据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册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境外商标及专利专项核查报告》及发
 行人的说明,加审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三项正在办理权利人由奥达投
 资变更为发行人的过户手续的境外商标中,一项境外商标已完成过户手续,具体
 如下: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注册地
                                                              2016.05.16-
     发行人                  171132069            11                            泰国
                                                               2026.05.15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此以外,发行人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借据、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说明,加审期间,发
行人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K47502012020064)
项下新增借款情况如下:

 借款人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用途          担保方式
                         2020.08.18-                                               李清泉提供连带
 发行人 中国银行                                      811.6460     采购原材料
                          2021.06.01                                               责任保证

    根据发行人的还款凭证,加审期间,发行人偿还了如下银行借款:

                                       合同订立                    借款金额
借款人      合同编号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方式
                                         日期                      (万元)

                                                                                         李清泉提
          公借贷字第江                               2020.04.28-              采购原材
发行人                   民生银行      2020.04.09                       435              供连带责
          门 20089 号                                2021.03.28               料
                                                                                         任保证

                                                                                         李清泉提
          公借贷字第江                               2020.04.16-              采购原材
发行人                   民生银行      2020.04.16                   美元 61              供连带责
          门 20077 号                                2021.04.16               料
                                                                                         任保证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
的银行授信和银行借款合同尚在履行中。

    2、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采购合同。

    3、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销售合同。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工程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工程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华兴会计《审计报告》、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台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发行人涉诉情况的查询证明
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平台、粤公证小程序查询,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部分披露。

    (四)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
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
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加审期间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
收购的安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对章程进行修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2 次董
事会和 1 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日期               会议名称                        议案
                    第 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 次
     2020.09.03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会议
                    第 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 次 《关于公司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2020.09.06
                    会议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
                    第 一届监事 会第十一 次 《关于公司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2020.09.06
                    会议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
和《章程》的规定,其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
为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上述授权和重大决策
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公安机关对发行人现任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台山市
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现任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涉诉情况证明、发
行人现任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三)经核查并经独立董事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未发生变化。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华兴会计《审计报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11 月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44003596)
和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仍享受 15%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营业外收入明细、华兴会计《审计报告》
和财政补贴相关批文和资金到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
下:

 受补助                                       到账
               补助名称        金额(元)                       补助依据
主体名称                                      时间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中央财政
            中央财政 2019 年
                                                       2019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发行人     度外经贸发展专         111,780   2020 年
                                                       (开拓重点事项)项目计划的
            项资金
                                                       公示》

    发行人上述新增的财政补贴是以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为依据并经有权部门
批准的,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20 年 8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期间税费申报及缴费正常,无行政处罚和欠税记录。

    根据上述证明和华兴会计《审计报告》、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华兴会计
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依法纳税,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取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因发行人 2020 年 5 月扩
建项目(新增风幕机、换气扇、风机等产品共 370.94 万台改扩建项目)换发的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440781694705530J001U)。

    除上述情况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现有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环保处罚情况

    2020 年 8 月 3 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能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事故,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处罚情况

    2020 年 8 月 7 日,台山市市监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除 2020 年 1 月 9 日
因落地扇机械强度不合格受到处罚(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受到该局其他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情况

    2020 年 8 月 3 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的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安排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奥达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清泉均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清泉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李清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
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上市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章小炎




                                             经办律师:

                                                           黄    贞




                                             经办律师:

                                                           覃     彦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