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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岛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13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

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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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

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上述

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

                                  2
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3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

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且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

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4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5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6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7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

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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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

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9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

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

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交所审核后

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

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

                                   10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并披露;

   (六)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12
   第四十五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13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

                                   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

外发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


                                    14
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

件应向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

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

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

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15
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参(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向各参(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参(控)股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

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参(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证券部。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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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

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

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十五条所述

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

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

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

促裁决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

的内部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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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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