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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岛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6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1-018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 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清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
所持(代表)股份数 51,00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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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3 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 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
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00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50%。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8%;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8%;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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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启乾、黄施羽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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