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足够的独立性, 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工作需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淑梅 黄宸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