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2-02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清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 所持(代表)股份数 51,03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450%。 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29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 1,03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5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03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56%。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4%; 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8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3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4%; 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8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3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0%; 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7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4%; 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8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3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0%; 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64%;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98.137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9%;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02%;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7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9%;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17%;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黄施羽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