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2-033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
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
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
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
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议程序及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2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
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