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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岛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04-27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
章程》,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台山市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台山市台
  1
         城南兴路 15 号。                       城南兴路 15 号,邮政编码:529200。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2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3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月时间限制。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5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6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2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号码。                                 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7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股份总数。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3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该条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8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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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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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1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4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12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13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   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                                 意。

         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1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且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5
                                                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15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因增删条款导致其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
相应调整,如有相互引用的,其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修正案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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