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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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4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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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94,77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8,263,3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03,041,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9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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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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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韩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