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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能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资源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美霞 王芳 刘敦楠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