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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辉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18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1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8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3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88弄2号楼305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传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52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65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77,70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74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24,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0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4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4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4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4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4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文、李煌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