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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辉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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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5 日分别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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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13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过视频方
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0,6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9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7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19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公司
股份 94,3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12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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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其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0%;反对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500%;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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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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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韩晶晶




                                             经办律师:

                                                             李煌辉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