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能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0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
低沟通成本;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


                                      2
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 公司网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
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6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
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要求公司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
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7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
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8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9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