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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债券代码:123185              债券简称:能辉转债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1 号),上海能
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347.907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907,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6,826,571.08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41,080,428.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265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与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联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海能辉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
辉清洁”)、珠海乾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乾魁”)、珠海金魁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魁”)、河南省绿色生态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色”)分别与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珠海金魁、河南绿色分
     别与海通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珠海金魁分别与海通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拟存放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分布式光伏电
  公司      限公司上海联洋   121909465910206       站建设项目和   343,007,000.00
            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分布式光伏电
能辉清洁    限公司上海联洋   121921392110702                                       11,292,937.00
                                                   站建设项目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分布式光伏电
            限公司上海联洋   121948564110602                                       78,181,874.00
                                                   站建设项目
河南绿色    支行
            兴业银行上海浦                         分布式光伏电
                             216230100100331776                                    85,568,613.00
            东支行                                 站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分布式光伏电
珠海乾魁    限公司上海联洋   121948609210201                                       10,723,465.00
                                                   站建设项目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分布式光伏电
            限公司上海联洋   121948610110801                                       14,671,166.00
                                                   站建设项目
            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珠海金魁                                           分布式光伏电
            限公司上海静安   8110201013901600152                                   23,338,737.00
                                                   站建设项目
            支行
            兴业银行上海浦                         分布式光伏电
                             216230100100331652                                    24,130,208.00
            东支行                                 站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上海静安   8110201013501600147   补充流动资金                    95,100,000.00
            支行
                             合计                                 343,007,000.00   343,007,000.00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为“甲方”或“甲方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
能辉清洁、珠海乾魁、珠海金魁、河南绿色为“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浦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乙方”,海通证券为“丙方”。主
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陆份),甲、乙、丙三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中汇会验
[2023]2659 号)。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