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发行人”、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与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 监会公告[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0]484 号,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金鹰重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 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3,333.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其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预计认购 金额不超过 42,5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 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1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国新央企运 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1 年 8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1、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 初始认购数 承诺认购金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量(万股) 额(万元)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1 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2,000.00 20,000.00 (有限合伙) 大型企业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 2 1,300.00 15,000.00 (有限合伙) 大型投资基金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 3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700.00 7,500.00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大型企业下属企业 合计 4,000.00 42,500.00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 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 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 2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天 风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天风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预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 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 有期限等信息。若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跟投股份数量将全部回拨至其他战略投资者。 3、本次共有 3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4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 万股。符合 《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5 名,战略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3 (四)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1 年 7 月 30 日(T-6 日)公布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 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1 年 8 月 4 日(T-3 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战 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承诺认购的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 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 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的申购款 项金额可能低于承诺认购的金额。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果 2021 年 8 月 4 日(T-3 日),出现了以上战略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资 金的情况,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在 T-3 日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 对应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仍大于或等于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的,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在足额缴款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按照不超过其承诺认购和实际缴款的金额进行配 售,而不发生回拨。在该种情形下,战略投资者之间的调配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商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确定发行价格后,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 量低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则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 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 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 T-1 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 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 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 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 4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 排等。 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值:战略投资 者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发行价格。 (五)限售期限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天风创新,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 盛赋能基金”) 1、基本信息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91310000MA1H3T333H 注册号 伙) 执行事务合伙 上海国盛 资 本管理有 限 公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人 司(委派代表:寿伟光) 注册资本 11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5-2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35 室 营业期限自 2021-05-26 营业期限至 2036-05-25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经营范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 股东 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浦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寿伟光 5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持有的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说明, 国盛赋能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国盛 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QS794。 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8692。综上,国盛 赋能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国盛赋能基金的 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根据《合伙协议》,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为 国盛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国盛赋能基金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国盛资本有权推荐 2 名委员,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集团”)有权推荐 1 名委员,因此,国盛资本实际控制国盛赋 能基金。关于投资项目的可分配现金,在向合伙人分摊完毕项目实缴出资与门槛 收益后,国盛资本有权分配剩余分配金额的 13%作为业绩报酬。上海国盛为国盛 6 资本第一大股东,持有国盛资本 30%的股权,同时系国盛赋能基金发起人和主导 人,持有国盛赋能基金 45.05%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出资人。上海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国盛集团、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全资子 公司间接持有国盛资本 49.8%股权,实际控制国盛资本。国盛赋能基金其他出资 人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 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均系当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公司。上海盛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的强制跟投持股平台,以 强化高管团队在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责任。此外,国盛资本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国盛集团。因此,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 下属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集团成立于 2007 年 9 月,注册资本 200.66 亿元,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 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唯一的产业类国资运营平台。作为上海 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 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 面发挥积极作用。国盛集团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包括国家 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一期和二期、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一期 和二期、上海半导体材料基金等;亦是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的第一大股东,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以及中 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重大战 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控股或核心股东。截至 2020 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 1,259.44 亿元,2020 年净利润 20.22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2021 年,上海市国资委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以国盛集团为发起 人,牵头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等长三角地区国资运营平台成立国盛赋能基金,由国盛集团下属管理上海国 改基金群的国盛资本担任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上海国改基金群的互补 和协同,由国盛集团的法人代表与董事长寿伟光先生作为国盛赋能基金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寿伟光先生同时也是国盛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 的法人代表与董事长。通过资源综合协调,国盛赋能基金将促进投资标的之间产 7 生良性互动。 对于金鹰重工,国盛赋能基金与国盛集团能够积极发挥国资运营平台作为出 资人的集聚资源、战略协同作用,合力推动各所属产业集团和其他国资股东及出 资人共同为金鹰重工赋能,并共享国资国企改革成功经验,助力金鹰重工充分激 活机制、释放更大效能。金鹰重工与国盛集团、国盛赋能基金共同签署的战略合 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推动上海城投、隧道股份、徐工集团等龙头企业与金鹰重工在轨道工 程装备业务拓展方面加强合作 国盛资本的发起人及核心股东上海城建集团和上海城投集团分别是隧道股 份的第一大股东和申通地铁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国盛集团也是隧道股份的第二大 股东,2020 年国盛资本作为管理人牵头组织上海城建集团、株洲国投、云南能 投、安徽国控等与旗下基金组成专项基金,共同出资 32 亿元成为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混改的主要参与方和第三大股东,持有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0.015%股权,并委派董事一名。 国盛集团与国盛赋能基金将通过紧密的股东资源关系,促进上海城投集团和 申通地铁集团协助金鹰重工轨道工程装备业务在上海等长三角轨交一体化地区 的拓展;促进上海城建集团、隧道股份和徐工集团与金鹰重工在技术交流、客户 资源共享、设备部件供给等方面加强合作。 (2)推动上海国资研究院向金鹰重工及国铁集团其他下属单位提供国资国 企改革专业服务 国盛集团是上海国资研究院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国资研究院紧密围绕国有资 本运营,服务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和广大国企决策者,为上 海和全国的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决策贡献理论创新和应用型研究成果。 金鹰重工是国铁集团非运输体系重要试点改革企业,金鹰重工上市后将持续 深化改革,作为标杆带动整个集团国资国企改革的全面开展。国盛集团与国盛赋 能基金已促成金鹰重工与上海国资研究院的对接,由上海国资研究院为金鹰重工 设计三项制度改革方案,后续还将为国铁集团其他下属单位提供更多国资国企改 8 革专业服务。同时,国盛集团与国盛赋能基金将推动包括国盛集团、国盛赋能基 金在内的相关国资运营平台与金鹰重工及国铁集团建立常态化国资国企改革交 流机制。 此外,国盛集团旗下企业及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999)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赋能基金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下属企业, 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合伙协议等的规定履行内 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承诺最终认购的股票数量以有关配售结果的公告文件为准。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确认,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盛赋能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国盛赋能基金系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 据国盛赋能基金的出资人之一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盛赋能 9 基金管理人国盛资本的承诺,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前、且国盛资本确保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前述日期前向 国盛赋能基金缴纳出资并确保国盛赋能基金在前述日期前有足额资金以覆盖国 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 6、锁定期 根据《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及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国盛赋能基金同 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本次战 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1NL88 伙) 注册号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任春生) 注册资本 5,87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02-0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营业期限自 2016-02-06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 合伙人 股份有限公司等 主要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任春生 根据中保投持有的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说明,中国保 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 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0245。综上,中保投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0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的确认,并经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 保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1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2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2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2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26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2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11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2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0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3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32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3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3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7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8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9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41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2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4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48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49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00%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 持有中保有限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88% 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2 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 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有 限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有限无实际控 制人。综上,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保投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 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 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 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截至 2020 年末, 中保投资产总额 526.52 亿元,2020 年收入 65.12 亿元,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 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60)、奇安信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 688981)、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425)等上市公 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保投作为具 13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合伙协议等的规定履行内外部 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 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 人股票,承诺最终认购的股票数量以有关配售结果的公告文件为准。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确认,中保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已出具相关承诺,中保投系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投提供 的相关财务报表并经其说明,中保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 6、锁定期 根据《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及中保投出具的承诺,中保投同意最终所获配 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限售期),在限售期内 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 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14 (三)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央企运营 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101MA59LLKP8K 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号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刘学诗) 注册资本 5,0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04-13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X1301-C2616(仅限办公用途) 住所 (JM) 营业期限自 2017-04-13 营业期限至 2027-04-1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股 经营范围 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广新 股东 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学诗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 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 码为 SX6873。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登 记编号为 P1065187。综上,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央企运营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图等资料及央企运营投 资基金的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15 注 1:安盛投资管理公司(AXA INVESTMENT MANAGERS)隶属于法国安盛集团(海外上市公司,全球知名的金融和保险集团)。根据法国安盛集团披露的 2020 年年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持有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 97.63%的投票表决权。 注 2:浦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隶属于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全资的金融服务机构。 16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央企基金管 理公司”)为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国新央企运营投资 基金;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的全资孙公司国新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 45%的股权,为国新 央企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国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过 半数的委员席位;此外,国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党组织受中国国新党委领导,国 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包括基金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需要事先上报 中国国新审批,因此,中国国新实际控制国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央企运营 投资基金 2021 年第四次合伙人会议决议,中国国新对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额出资并按照 99.8%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损失, 国新央企基金管理公司按照 0.2%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损失。中国国新系国务 院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据此,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系中国国新的下属企业,其实 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经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份额的股东/出资人中存在以下 情形:(1)王羿、焦莹莹通过持有宁波日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 100%股权间 接持有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10%股权;(2)刘剑、江斌 通过持有广东汇吉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100%股权间接持有广州汇垠 汇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68%股权;(3)张硕、王岩、屠佳琪通过持有博 之林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合计 100%股权间接持有广州汇垠汇吉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3.82%股权;(4)庄楠、庄典楠通过持有广州极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股权间接持有广州汇垠汇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81%股权;(5) 黄子杨、黄祖斌、黄昱、孟凡雷、曹洋通过持有广州吉励聚才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 100%出资额间接持有广州汇垠汇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81%股权。 经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确认,上述自然人间接持有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比例较小,不会对中国国新对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的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且上述 自然人间接持有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份额的情形未影响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作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适格性。经核查,前述自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 17 联关系,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此外,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 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引入社会资本有助于国新央企运营投资 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股权多元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国新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 2016年初中国国新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 点。截至2020年底,中国国新的注册资本为155.0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5,634.37 亿元,实现净利润161.23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中国国新积极探索市场化、专业化资本运营模式,基本形成了“5+1”业务格 局,即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和境外投资5大板块,以及央 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1个平台,各板块协调发展。目前,已逐步打造形成系 列化布局、差异化定位、协同化发展、市场化运作的国新系基金,以中国国有资 本风险投资基金为核心,设立并运营国新国同基金、国新央企运营基金、国新建 信基金、双百基金、科创基金和国改科技基金,总规模超过8,000亿元,首期规 模近3,000亿元。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系中国国新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下设立。国新 央企运营基金定位为坚守服务央企定位,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和创新发展。重点关 注和支持央企混改、重组并购等深化改革,把握好细分行业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投 资机会,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方面发挥作用。央企 运营投资基金自设立以来,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运作,依托中国国新试点国 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机制创新和资源优势,聚焦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 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科技含量高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前瞻性战略新兴产业。 根据金鹰重工与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下述合 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国新系国务院国资委设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央企运营投资基 金践行中国国新使命参与央企资本运营。 中国国新的定位是服务央企改革发展,运营好国有资本。中国国新坚持依靠 18 中央企业、服务中央企业,在协同合作、共赢发展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央 企运营投资基金在中国国新领导下,积极发挥“改革+协同”赋能作用,实现资本 引领作用,以资本为抓手助力提升央企竞争力,支持央企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实 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利用中国国新丰富的央企改革运营经验,参与金鹰重工 上市之后的公司治理的提升及机制创新,助力金鹰重工做强、做优、做大,实现 国铁资产保值增值。金鹰重工作为国铁集团下属优质非运输企业,积极贯彻落实 国铁集团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国铁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深化 管理、机制、经营方式变革和三项制度改革。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作为主导方,曾 协同中国国新下属其他企业积极参与了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688586.SH)、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徐工有限”)等央企、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改革发展注入新动力。 (2)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为金鹰重工在央企间业务合作及产业整合等方面开 展投后赋能。 中国国新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领导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央企,已 与 90 余家央企建立正式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范围主要围绕基金 投资、金融服务、股权运作、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其中在交通建设行业合作的 央企及国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利用中国国新丰富的央企合作资源以及央企改革运营 经验,以及独具特色的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板块,参与金鹰重工上市之后的对 外业务合作、产业整合等业务,助力金鹰重工做强、做优、做大。 (3)央企运营投资基金长期聚焦我国铁路运输及高端制造行业领域,能为 金鹰重工引入重要战略合作资源。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长期聚焦我国铁路运输、高端制造行业领域的投资。曾在 19 2020 年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京沪高铁路股份有限公司(601816.SH)A 股战略配 售并获配 5 亿元,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基础。央企运营投 资基金在铁路系统领域的其他战略投资还包括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425.SH)。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持有 55.4204%权益的杭州国改双百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参与了徐工有限 2020 年混合所有制改革。2019 年 8 月,徐工有 限下属单位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金鹰重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央企运 营投资基金将进一步协调徐工有限与金鹰重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开启工程机械 与铁路装备制造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共同推动中国铁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通过所投资的铁路领域相关核心资产,进一步发挥在轨 道工程装备、特种专业装备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为金鹰重工引入重要战 略资源。 (4)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助力金鹰重工“一带一路”“高铁走出去战略”,扩大 海外市场业务。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协同中国国新境外投资平台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 国国新持有 10%股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控制 90%股权,以下简称“国新国际”), 以市场化方式联合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 国新国际促进全球企业在铁路等领域生产技术和组织经验的推广,构筑互利 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并持续关注铁路等领域的行业趋势和投资机会, 助力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各国经济 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目前国新国际累计投资中国企业“走出去”项目 70 多个、金额近 1,700 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带一路”项目占比近 70%、涉及 20 多个沿线国家和地区。 金鹰重工积极贯彻“一带一路”“高铁走出去战略”,拟加强海外市场拓展, 增加海外客户和产品出口。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协同国新国际“一带一路”业务 布局和海外战略资源,帮助金鹰重工在海外业务的发展,从而成长为国际一流的 轨道工程装备制造企业。 20 (5)协同中国国新旗下保理、租赁、保险经纪等业务,积极为金鹰重工提 供高质量、特色化、定制化业务投融资服务。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协同中国国新目前已拥有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金服 公司、大公国际等多家功能机构,为金鹰重工提供特色化、定制化、数字化的综 合金融服务,从而保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防范化解重大风 险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在央企落地。目前中国国新通过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已 累计向央企投放资金超过 1,500 亿元,助力巩固深化“三去一降一补”成果。 在信用评级方面,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可协同中国国新旗下评级公司,积极创 新完善资信评级模式,协助金鹰重工提升融资能力,管理信用风险。在票据贴现 流通方面,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协同中国国新成立的央企商业票据流通平台“企 票通”,助力央企间产业链清欠,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央企债券信用 方面,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也可以协同中国国新设立的千亿级“央企信用保障基金”, 为金鹰重工在债券市场提供服务。 此外,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将协同国新资产,紧紧围绕服务中央企业重组整合、 聚焦主业等需求,积极参与国铁集团未来股权多元化改革、市场化债转股、战略 性重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等,从而助力国铁集团减负债、降杠杆,深化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 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也会协同国新投资,主动发挥资本引领作用,充分利用资 本市场的枢纽功能,通过盘活国铁集团上市公司存量股权和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 产,助力国铁集团做好市值管理,提升国有资本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实 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主要发起人之一,央企 运营投资基金将积极推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鹰重工在金融服 务业务的合作,为发行人提供高效的跨境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展境内外融 资渠道,增强金鹰重工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央企运营投资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1816)、 21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3816)、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 688425)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央企运营 投资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 根据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 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合伙协议等的规定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 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 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 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 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承诺最终认购的股票数量以有关配售结果的公告文件为准。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确认,央企运营投资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系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央企 运营投资基金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并经其说明,央企运营投资基金流动资金足以 支付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的 认购资金上限。 22 6、锁定期 经核查,央企运营投资基金已出具承诺:“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 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限售期);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 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三、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 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超 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 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 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 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本次发行数量为 13,333.34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共有 3 名投资者(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23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4 名),符合《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 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 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 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 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锁 定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 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24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 协议》和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天风证 券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国盛赋能基金、 中保投、央企运营基金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创业板规范发行的倡议》的导向要求;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天风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深交 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创业板规范发行的倡议》 的导向要求;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 (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 伟 丁晓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