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彭少川先生为 总法律顾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请彭少川先生为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聘任彭少川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彭少川先生满足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要求,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请彭少川先生为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 聘请彭少川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签名:赵章焰 汤湘希 骆 纲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