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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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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局”)书面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补充
刊登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
的临时议案予以公告。根据武汉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武汉局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的时间距离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网络投票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0,565,2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10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5,22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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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65,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由控股股东武汉局在召开股东大会 10 日以前书面提交了增加临时议案的函;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监票程序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0,565,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0,565,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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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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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黄熙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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