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 区新华路 6 号金鹰重工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同步设置视频会议方式,以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以视频方式出席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 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9,38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38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下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38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38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3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3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现场会议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监票程序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对本议案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4 月 28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